Sunday, September 9, 2001

反对大马种族主义与种族歧视, 争取非种族性的解决方案。

反对大马种族主义与种族歧视,

争取非种族性的解决方案。

柯嘉逊

【本文是“大马人民之声”主任柯嘉逊博士于2001年2月间在国内非政府组织举行的会议上发表的工作论文。这篇文章,是为了配合联合国在南非的德班(Durban)举行反对种族主义世界大会而写的,主要目的是,向全世界各个国家和人民,表达我国人民的明确合理的意愿和诉求。《当今大马》(英文版)电子媒体于当年3月27日与28日,以《大马景观中的种族性的丑陋东西》(Racial Eyesores on The Malaysian Landscape)为标题,分为两个部分刊登。工委会在2001年9月9日成立时把这篇文件定为工作纲领。】

I. 导言:

从英殖民统治到现在,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在大马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中根深蒂固。今天,种族主义已经在大马社会中被全面制度化。

种族肤色成了决定大马人民能不能公平享有政府发展政策、商业投标、教育政策、社会政策、文化政策、深造机会、房屋折扣等社会福利的关键性因素。由于受到“马来人特权”观念的影响,所谓的“土著政策”,已全面渗透大马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这套意识形态,由当权者每天通过媒体渲染,而不断扩张。不容否认,大马存在著严重的种族两极化现象。同时,各种各样的机构仍不断地传播种族主义思想。最近马来亚大学的调查显示:98%的马来学生不和非马来学生来往;99%的华裔学生及97%的印裔学生没有和其他种族学生来往。

政府指责,国民型小学的存在,是造成上述问题出现的原因。而事实上国民型小学的存在,与种族两极化之间,并没有什么联系。很明显的,将种族主义及种族歧视,贯彻到国家制度及政策上的作法,才是我国种族两极化的主要根源。

执政集团仍然由以种族为基础的政党,如:巫统、马华及国大党所主宰。在大选时,这些政党从来都是以迎合种族利益、煽动种族情绪,来争取选票。他们的种族主义倾向,通常都会在各自的党代表大会中暴露出来。作为主导国阵的主要政党,巫统继续鼓吹“马来人大团结”,甚至提出“马来人支配权”,是国民团结的基本条件。

马来统治精英利用“马来人特权”的概念,渲染种族主义思想,以巩固他们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控制权。马来统治精英,经常把他们本身所鼓吹的“马来人特权”和《联邦宪法》所规定的“马来人优惠地位”,同等起来,而使他们的论调合理化。

结果,我们不断发现:每当大马人民要求,不要用种族性的方案,解决大马社会问题时,就会出现争执;这些要求却被指责为挑战了“马来人优惠地位”。不久以前,由华团联合签署的《大选诉求》,就是个很好的例子。大马历史上还有其他例子证明,执政集团甚至允许一小撮人,以种族性的反应和行动,来针对非马来社群。

1987年,政府利用《内安法令》进行广泛拘捕的官方白皮书记载:1987年10月17日,巫青团在Jalan Raja Muda Stadium所举办的一场集会中,大肆渲染种族主义思想和想煽动种族情绪,说什么:“五一三事件已经开始了,让短剑浸浴在华人的鲜血里。” 巫统领导人,包括今天的一些部长,都曾经是煽动暴徒群中,站在指挥台上的人。为了使他们的种族主义作法合理化,执政党宣称他们的行动是因华团在1987年抗议委任不谙华语教员担任华校高职事件,而作出的举动。最近,巫青团也以诉求工委会惹怒巫青团为理由,来为他们在雪华堂采用野蛮态度针对诉求工委会的行为辩护。另一个例子是涉及1996年11月东帝汶事件的国际会议。巫青团闯进亚洲旅店,弄坏了大门,恐吓在场的参与者。

2001年2月4日,前巫统领袖以及现任巫统领袖,在“马来人不会从世上消失”的集会中,展示具有煽动性的标志,即出鞘的马来短剑,要求再进一步扩张马来人的权利及优惠。

这些事实,基本上是巫统本身企图将党内的问题归咎外因,或将斗争转向党外。

种族主义与种族歧视也同样地在这种情况下得到证明:土著社群从他们的传统土地上,被驱赶到没有良好规划的移植地区。他们的原有土地,被用来建设水坝、农业种植和工业计划。发展当局及其代理人没有尊重他们的土著习俗地权利(Native Customary Land Right)。政府方面认为他们的文化与生活方式是落后的,需要加以“现代化”。这些土著社群很少有机会对这些发展计划表示什么,而他们的命运等于是“种族灭绝”(Ethnocide)。

II. 种族主义、种族歧视和扶弱政策:

以“土著”(Bumiputra)利益为主导的扶弱政策,得以落实,是作为执政党的巫统,一向来引以为豪。‘Bumiputra’这字眼的含义是“土地的王子”。它涵盖了马来民族及其他土著,却排除了居住在大马半岛的原住民。自1971年新经济政策实施后,这就已经成了大马发展政策的基本原则。

随着这项以照顾土著整体利益为标榜的政策实施以后,新的马来统治精英便策略性地从这项以种族为基础的政策中捞取最大利益。由于大马奉行的是资本主义及私营化政策,所以同时确保本地非马来人及外国精英,也能从新经济政策中,获得一些利益。

在这时刻,我们必须重申,坚持《联邦宪法》中的非种族歧视原则,和坚持维护人权原则。

《联邦宪法》第8(1)条明确规定公平对待所有大马人民的原则。同时,第12(1)条规定不允许以宗教、种族、血统或出生地等为理由,对任何公民进行歧视。在第153条文中,关于马来民族特殊地位的概念,是源自于《印度宪法》为了保护一小部分处于弱势的哈里占民族(Harijans)而实施扶弱政策。但是,我国的政策却和他们的政策,在基本上,完全不同。大马所实行的种族歧视,是为了巩固统治精英的政治权力。

在1957年独立时期,4个受承认及保障的涉及马来人优惠地位的领域是:1)土地,2)准许进入公共服务,3)某些商业的经营执照或准证,以及4)以教育为目的的奖学金或其他形式的援助。

其实,《联邦宪法》并没有任何关于“马来人支配权”(Ketuanan Malayu)的观念。“马来人支配权”完全是由巫统领袖所鼓吹的种族主义概念。当“李特宪制委员会”考虑是否应该将这些政策,包括在1957的宪法中时,曾做出评论:

“我们的建议是:必须确保,马来民族能在这样的地位上,维持一段相当长的时间。但是,到了适当时候,现在的优惠应减少,最后应该终止,以确保在种族及社群之间,不存在任何歧视观念。”(参见政府出版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宪制委员会报告书》第72页165段)

1971年,东姑卸职后,马来统治精英感到,马来民族没有获得充分的机会,尤其是在教育领域方面;马来民族应该在各领域中占有更大的比例。

1971年,为了在高等学府中实行固打制,宪法第153条被修改了。153条文中的第8A款,还特地在大学、学院及其他教育机构中,为土著保留了一些学额。然而,固打制并不应该是我们今天所见到那样毫无透明度、不负责任和不公平的制度。

首先,153(8A)条明确指出:只有最高元首才能下令,在某些领域中,保留一部分学额给予马来民族。因此,这说明,固打制只可适用于一些科系。更为重要的是,每一个科系及每一个院校,都必须为每一个种族保留学额。在这样的情况下,任何科系或院校,不应只单方面满足马来民族的需求,而排挤其它种族。种族固打制实施了一段时间之后,并没有任何迹象显示,最高元首曾经发过上述命令。同时,在政府的公报中,也没刊登类似的指示。上述的指示,看来只是教育部官员所为。在缺乏足够的实证下,许多政策的实施,合法性都受到质疑。结果,固打制,究竟是以各大学学府为基础,还是以大学中某学科的总人数为基础,还是十分模糊的。如果是根据一间大学内的总人数来实行固打制,那是对《联邦宪法》中的条文,进行了错误的诠释。

153(8A)条并没有赋予任何大专学府管理层权力,否决其他种族学生的入学机会。153(8A)条文只规定,保留一部分的学额给马来民族。在这样的一种推理上,马大的基础科学(Asasi Sains)系及理大的科学先修班(Kursus Sains Matriculasi Sidang Akademik)只允许马来学生就读的规定,其合法性是十分值得质疑的。

此外,《马大校园章程》中列明:任何学生,在申请进入任何系院及科系中,不得因其肤色而受到不同的待遇。这也表示,一些教育机构,只允许某一种族的学生就读,而排斥其他种族学生的学习机会,其合法性也是令人质疑的,因为它违背了《联邦宪法》第8条文下关于人人平等的原则。

基于上述,自1971年开始实行“固打制”的宪法地位问题,特别是在全面土著院校方面,从未受过任何检验。我们知道,我国独立宪法中的“马来人优惠地位”条文规定的原来目的是什么,但是执政者继续不断凭借这个“全权委托”(carte blanche),任意实行任何形式的种族歧视。他们这样做,是违反我国宪法精神的。

在实行扶弱政策方面,国际法设定了主要限制。显然,扶弱政策必须细心控制,以免违反人权,或造成歧视的现象。人人平等的原则是至关重要的。任何不同的待遇,必须有所根据、合情合理。确保扶弱政策成功,而且符合国际法,另一个重要的准则是:正如“李特宪制委员会”在1957年的《马来亚联邦宪法委员会报告书》中所提出的一样,这类扶弱政策,必须设定一段期限。

至今,对许多大马的原住民来说,明显的是,扶弱政策无法通过财富再分配的方式,来改善他们的福利。更严重的是,这群土生土长的大马半岛原住民,直到现在,仍然不受《联邦宪法》承认为土著。他们依旧是大马社会中最贫困的社群。

III. 种族两极化与新经济政策

种族两极化的现象,普遍存在于马来西亚的许多机构,如:学校、大学和许多民事服务机关。必须强调的是,这不是多元社会的一种“自然”现象。相反的,这是执政者通过其掌控的种种社会资源,故意在各族人民之间建立起的鸿沟。

一般人认为,种族两极化源自于从前殖民政府分而治之的政策。(参见 W. R. Roff,《马来民族主义的起源》(The Origins of Malay Nationalism),1974:24及Hua Wu Yin,《阶级与种族主义在马来西亚》(Class and Communalism in Malaysia), Zed Press 1983)独立后,联盟政府继续采用这种分而治之的政策。后来,这政策也被国阵政府一直延用直到今天,并在这过程中不断地把它制度化并使它更完善。今天,执政集团里的许多政客,为了自身的政治利益,仍然不断地利用大众媒体和公众机构,来制造及散播种族间的不协调。这些都是有实例证明的。(参见K. Das Inc,《马来西亚种族两极化的根源》(Polarization in Malaysia: The Root Causes),KL 1987)。

在所有的官方政策和公共机构中,新经济政策是最深入和广泛实践种族歧视的政策。1969年宣布紧急状态后,政府把新经济政策当作既成事实加以推行。虽然其特定目标是“重组社会,使各族群经济上平等”及“不分种族消除贫穷”,但是,这30年来,却是以种族歧视的方式来执行,甚少透明度,也无负责性。新经济政策施行了10年以后,1980年人口普查显示,超过80%的政府机构高级执行官员是马来人;75%的国家高等教育学府的学生是马来人;96%的联邦土地发展局(FELDA)开拓者是马来人。到了1990年,观察家们普遍认为,如果对“其他马来西亚人”项目中所列明的‘受托人公司’(Nominee Companies)深入了解和分析,重组财富的政策目标早已达到。众所周知,许多‘受托人公司’都是由土族精英所创立或掌控的。

一些公司股份分配的数据,经过歪曲,同样显示:富有的非马来人精英也在新经济政策下受惠不浅。这或许就是各族精英的凝聚,使国民阵线能够这么长久配合的原因。同时,证据更进一步显示,新经济政策下的所谓“重组财富”,导致财富更加集中,种族内部的贫富悬殊更加严重。在80年代中期,国内挂牌公司主要的40位股权持有人,竟掌控了股权总数的63%;国家信托基金(Amanah Saham Nasional)的4.4%投资者,占有了超过此信托基金总投资额的70%。

国家信托基金(ASN)是储蓄机构的一个好样本,由我国各族群的纳税人给于保障。但是,它只开放给土著购买,这是明目张胆对非土著的不公平措施,公然实行种族歧视。这种种族歧视蔓延到贷款、终期贷款、购买房屋、公司股权分配等领域。

国家教育政策的种族歧视,清楚体现在对不同语文源流学校进行不公平的财政分配,也清楚体现在政府不允许非马来人的母语学校的发展。虽然在过去的44年里,华族及印族的人口已增加了一倍,但是,我国的华小和淡小,却反而从独立时的1342间和888间,分别减少到今天的1284间和535间。这些学校严重缺乏合格师资。但是,政府却持续多年,故意忽略这项重大的问题。

到了1990年,含有歧视性的固打制,体现在教育方面的实际情况如下:平均90%的工艺学院证书课程贷款,90%的教育文凭课程奖学金,90%国内大学文凭课程奖学金和贷款,以及几乎所有海外大学文凭课程的奖学金和贷款,都是颁发给土著学生。在80年代,就读于寄宿学校的学生,有95%是土著。同时,就读于玛拉初级工科学院和玛拉科学院的学生,几乎100%是土著学生。在文化领域,种族歧视现象不仅仅体现在教育政策中,国家的文化政策,也充满了对非马来人文化和宗教的歧视。非伊斯兰教徒所作的其中一项投诉,就是他们不能自由建造膜拜场所和拥有墓地。

种族主义与种族歧视,已经支配大马社会漫长岁月。今天,马来统治精英也已经明显控制了大马经济。现在该是时候,让我们达致一个新的共识,基于非种族性的因素,如阶级、领域和需要,才是采取扶弱行动的正当理由。

IV. 该是时候达致共识作些努力

现在该是时候,让所有渴望和平与自由的大马人民作出努力,彻底消灭大马的种族主义与种族歧视,同时创造一个坚持以人权、平等的广大人民利益为基础的真正团结的局面,争取下列解决方案。


(一)大马政治制度的非种族性解决方案

1. 宣布那些建立在种族基础上只为各自的种族利益的政党为不合法,因为种族性政党的作为是与反对种族主义与种族歧视的国际公约不协调的。

2. 接受和批准大马政府尚未认可的国际会议和联合国所通过的公约,以保证国家一切立法遵循国际人权标准。

3. 制定一个国内种族关系法令和建立一个平等机会设施机构,向种族主义、种族偏见和种族歧视作斗争。

4. 选区划分必须在“一人一票”原则基础上,不同选区的选民人数不能存有极大差距。

5. 恢复民选地方议会政府,以便住屋与学校等问题可以用非种族性方案来解决。

6. 保证民事和军事服务之中,没有种族歧视存在,各个种族享有相同擢升机会。

7. 建立一个独立的广播机构,它是用来公平对待大马各个种族社群。

(二)大马经济发展的非种族性解决方案

8. 保证合约和股权分配,必须完全透明与严格负责,不是以种族为根据通过裙带、朋党和贪污来进行。

9. 公众的钱不得在扶弱行动的幌子下,用来挽救失败的私人生意。

10. 政府政策战略目标必须是减低贫富之间收入差距,不论种族、宗教、性别、伤残或政治联系(属于何党)。

11. 作为国家工业主要骨干的中小型工业应该发展起来,不受种族歧视。

12. 提供公平和足够支持给予所有领域,包括养猪业者,特别是处在危机时刻。

13. 土地应该公平分配给予各个种族农民。

14. 以种族为根据的固打制应废除,对申请者作经济情况调查,根据收入和能力而作决定,以激励企业人士。

(三)大马社会发展的非种族性解决方案

15. 将存在我国逾50年为数约450个的新村现代化,许多新村有着中小型工业而基本设施是不足够的。

16. 改善种植工人的生活条件(如保证最低月薪)和基本舒适如房屋、教育、卫生设施等等。

17. 接受和批准国际公约对于外来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保护。

18. 设立一个平等机会就业机构,以便处理工作上各种形式的歧视。

19. 通过宪报公布原住民所拥有的社区土地,以便他们能够控制他们所拥有的土地,资源和选择他们自己的生活方式。

20. 制订法律确认城市开拓者的权利与发展商提供公平赔偿和替代房屋给城市开拓者的义务。

21. 照顾妇女、儿童、乐龄和残障人士的特别需要。

22. 提供更多消遣娱乐设施给青年,不分种族,让他们去发展正确健康的生活,和鼓励对文化差异和平等的容忍和认识。

23. 设立一个房屋发展局以便直接建筑廉价和中价房屋给贫困者,不分种族。

24. 消除贫穷计划,必须认真实行以利于各种族的贫困者。

(四)大马教育的非种族性解决方案

25. 给予特别帮助,必须是在那些领域和阶级真正需要的情况下,而不是在种族的基础上。

26. 提供教育资助与贷款给那些有资格进入高等院校者,对申请者作经济情况调查,根据收入与能力而作决定,不论种族宗教和性别。

27. 教育文凭、专科文凭、大学学位必须由国家鉴定局严格根据学术的理由来处理,不能加以政治化或种族歧视。

28. 大马少数族群的母语的学校必须建立,只要那些族群在他们聚居的地方有此需要,而政府不能对他们学校的财政拨款采取种族歧视。

29. 确立一个解决华文和淡米尔文教师短缺危机的长期方案。

30. 修改1996年教育法令,以表现原先在1957年教育法令中说明的,保证大马各民族母语的使用、教导和发展的国家教育政策必修科的教学。

31. 只要有5名来自任何一个种族社会的学生存在,任何学校必须为他们在正常课程中,提供“学生自己的语言”(母语)。

(五)大马文化政策的非种族性解决方案

32. 在人民之间促进大马多元文化、宗教和民族的相互了解、尊重和容忍。

33. 各族群社会的所有祈祷和礼拜或拜神的场所,必须在宪报上公布,以便使这些地区没有任何干扰和妨碍,也没有专横限制。

34. 国家艺术和文学奖以及奖学金的考虑和颁发,应该给大马人在这些方面有特出作品或成绩者,不论他们所用的是什么语文。

35. 所有大马各种族文化,应该公平地由他们正式的文化机构和传媒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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