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是民主人权的捍卫者吗?
作者/杨培根 Aug 10, 2009 06:08:06 pm
【律师说法/杨培根】作者按:我国资深律师汤米汤姆斯(Tommy Thomas)对我国宪法研究颇有心得。他最近发表了一篇关于“法官作为民主自由权利捍卫者的迷思”的文章,特地介绍了曾经执教于伦敦经济學院的英国知名學者约翰格里菲教授,对司法机关的中肯看法。汤米律师认为,这独特看法也适用于我国的司法制度。现把这篇文章整理出来,供读者参考。
法官得负起诠释宪法的重任
在我国政治体系中,《联邦宪法》是至高无上的国家大法。宪法第二章中阐明了我国人民享有基本自由权利。在三权分立的法则下,行政机关掌管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法律、司法机关则为民与民之间以及国与民之间排忧解难。
司法机关也负有诠释宪法的重任,他们得判决政府所提出的法律和国会通过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美国的最高法官查里斯休斯(Charles Hughes)曾经说过,宪法是由法官来诠释的,所以宪法的含义是由法官判決的。
我国司法独立受质疑
可以这么说,目前还在演变的霹雳州危机中,受到最大重创者就是我国的司法机关。法院作出了史无前例,无法自圆其说的判词,如:不允许参与诉讼者自聘律师;司法程序来个“三级跳”,在沒经过高庭和上诉庭审理下,直接由联邦法院(即我国最高法院)审理,还有,我国宪法清楚而简单不过的条法,法官却视若无睹等。在这种情況下,完全能够理解,为什么一般民众对司法失却信心;在审理国与民之间的官司时,民众不相信司法是独立或中立的。
其他国家司法的情況
即使是较为重视司法独立的印度最高法院,也只是在近年来(即从1978 年开始)才提高其声望,被人们认为他们是民主权利的捍卫者。1978年是印度首相英特拉甘地倒台那一年。在印度最高法院初成立的20年,其表现也只是差强 人意。在紧急状态期间,法官对当时的首相英特拉甘地表现得俯首贴耳。另外一个例子就是美国最高法院,在“911事件”和关塔那摩弯集中营诸多案件中,公然 支持布什政权,而令法院声望大跌。
英国教授的中肯看法
著名的伦敦经济学院的前教授约翰格里菲(John Griffith)在1977年,出版了一本题为《司法的政治学》。这本书到了1997年,已印刷了第五版。这本几乎成了经典著作的书告诉我们,英国高级司法官员经常自我约束,无法扮演自由民主权利捍卫者的角色。
格里菲教授认为,传统观念(即:法官能公正不阿地审理国与民之间的纷争的观念)是个迷思。法官“表示不偏袒或表示独立,未必能保持中立。法官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旨在维持国家的权威。因此,法官作出含有政治意味的判定,那是不可避免的”。
格 里菲教授调查了英国诸多法官的教育背景。他发觉到80%的法官来自私立学校(即:较富裕家庭而年龄介于13岁至18岁的青少年就读的英国私立中 学);87%法官则来自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这就意味着,法官是某个阶级的产物。既然属于某一个阶级,法官就具有某个阶级的特性,因而自然会服务于其阶级 的需要。因此,他们绝大多数不可能成为致力于改革的人士,更不可能是激进分子或不顺应传统规范者。
根据格里菲教授的观察,英国高层法官具有相当一致的共同态度、信仰和原则。这是他们的教育背景以及所受的法律专业训练使然。他们认为,他们的态度、信仰和原则就是代表着公众的利益。虽然他们并不经常有共同一致的表现,但是这些特性成了他们为人处世的准则。
格里菲教授说,法官们认为他们处于重要的位置上,必须尽力把法律付诸实施。但是,他们一路来深信如果不支持警方行使其权力,可能导致国家陷入危机。
法官一贯支持传统的保守势力
格教授引述了一份研究报告的内容指出,北爱尔兰人民为争取独立跟英国进行抗争,因而引起的13起上诉案中,英国上议院(即:最高法院)在其中的11起案件 中宣判政府胜诉,而只在两起案件中宣判政府败诉。辩方律师基于人权的考量据理力争,但是,法官就是不接受他们的论点。
教授因此下结论说:法官不断在爱尔兰诸多案件中,宣判政府的镇压行动是合法的。法官的判決显示,在这场纷争中,法官无法扮演对爱尔兰有利的积极角色。
在格里菲教授看来,法官们重视稳定局势高于一切,而安定局势是为了人民和社会的福利。对他们来说,政府就代表安定,政府非常执着于维持治安。每当政府采取行动维持安定的局面时,法官将给予全力支持,即使侵犯到个人的自由权利也在所不惜。
格里菲教授强调,在20世纪末,英国法庭审理的每宗案作涉及重大的社会课题时,法官都倾向于支持传统的保守势力。法官对那些挑战传统势力的人会有强烈的反应。因此,他们具备了“保守”的政治哲学或人生观,他们只关心保持现状。
在当今社会,法官并不再捍卫个人自由的权利或社会低下阶层的权利。他们很自然地表现为现有的政治经济势力服务。格里菲教授所得出的结论是:“司法机关的主要功能就是支持政府。具有混乱想法的一些人误以为敢于挑战现状者和维护现状者,这两者之间发生矛盾时,法官总会保持中立。所以,祈望法官会推行激进的改革工作,那是荒谬的。”
我国法官也不例外
格里菲教授的看法也适用于马来西亚。我国法庭原本应利用宪法来保护我国国民不受行政机关的打压。但是,马来西亚司法机关的表现,尤其是近年来的表现,委实令人失望。由于法官采取的是务实保守的态度,所以未能很好地执行宪法委托于他们的职责。
在 诸多重大事件中,司法机关的表现差强人意。举例说,在严峻的《內安法令》及其他无审讯扣留法令下,法官未能保护扣留者的基本权利;还有,沙烈阿峇斯与五名 法官中止职权或被革职事件,阿依莫列案件(诉讼双方各自争取友善法官审理案件的丑闻)、安华被提控的事件以及至今还未休止的霹雳宪制危机等。国际法律团体 以及我国律师公会对这些案件中法官所作的判決都不表赞赏,公众舆论也哗然。
我们聊以自我安慰的是:这些不 合理的现象不仅仅发生在我国而已;这是全球性的普遍现象。因此,各国公民不能把维护民主自由权利的希望寄托在法官身上,因为法官其实是当权者的有力支柱, 我们不能对司法机关寄以厚望。作为短期目标,我们或许可以把希望寄托在来届大选,由选民作出明智抉择,选出比较能为人民谋福利的政党来治理国家。
本文取材自汤米汤姆斯著《法官是基本自由权利的捍卫者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