霹雳州苏丹和州务大臣之间的
争执焦点
争执焦点
按语:本文是杨培根律师,应工委会要求,就一名已退休的著名法官的文章论点,整理而成的一篇文章。工委会将把这篇文章与“从霹雳大臣双胞案,谈大马宪政危机”论坛主讲人提供的论文,合在一起,编印成册,现场分发,作为有心人士研究和讨论论坛主题的参考材料。
[注: 退休上诉庭法官 NH CHAN, 針对霹雳州苏丹与州务大臣之间的争执焦点, 写了一篇內容充实的文章. 现摘录其文章主要內容, 方便读者理解与阅读 - 杨培根 2-5-2010.]
霹雳州发生了什么事?
备受尊崇的退休上诉庭法官NH Chan 公开表明他的看法认为: 霹雳苏丹作为一位立宪君主,是不能行使行政府行政权力的。立宪君主只能行使他所拥有的自由裁夺权。在處理霹雳州宪制问题时,苏丹行使了政府行政权力,那是不符合宪法的,因此而产生了霹雳州宪制危机。
民联在 2008年的308大选中, 贏得了霹雳州政权。霹雳州的宪制危机,正是由于国阵为了从民联手中夺回失去的州政权而引起的。
2009年2月4日, 民联州务大臣尼查,谨见霹雳州苏丹,要求苏丹同意解散州立法议会,那是因为三名民联州议员突然叛党。 隔天,副首相纳吉也觐见苏丹。他告知苏丹,国阵已獲得大多数州议员的支持。苏丹随即召集全体31名州议员,以查明真相。根据这些情況,苏丹就決定, 不批准民联州务大臣尼查的请求,而不同意解散州议会。
"苏丹命令尼查和州行政委员会即刻辞去其职位。如果尼查等不呈辞,州务大臣和州行政委员会將视为悬空。" [见2009年2月6日英文<星报>]
民联在 2008年的308大选中, 贏得了霹雳州政权。霹雳州的宪制危机,正是由于国阵为了从民联手中夺回失去的州政权而引起的。
2009年2月4日, 民联州务大臣尼查,谨见霹雳州苏丹,要求苏丹同意解散州立法议会,那是因为三名民联州议员突然叛党。 隔天,副首相纳吉也觐见苏丹。他告知苏丹,国阵已獲得大多数州议员的支持。苏丹随即召集全体31名州议员,以查明真相。根据这些情況,苏丹就決定, 不批准民联州务大臣尼查的请求,而不同意解散州议会。
"苏丹命令尼查和州行政委员会即刻辞去其职位。如果尼查等不呈辞,州务大臣和州行政委员会將视为悬空。" [见2009年2月6日英文<星报>]
究竟錯在那里?
在法律上, 苏丹不适宜在尼查不在场的情況下, 单独接见纳吉. 在一方不在场的情況下, 单独接见一个具有利害关系的另一方, 那是不恰当的, 因为这种作法是不符合法律的. 显然, 苏丹是在接见纳吉后, 才告知尼查, 決定不解散州议会. 这是极其錯误的作法. 它將影响苏丹的名声和信誉.
尼查以州务大臣的身份, 要求苏丹解散州议会, 这等于说, 他已承认, 他不再獲得州议会大多数员的信任 [州宪法第18条 (2)(b)].
当一个人在行使其自由裁夺权 [如: 批准请求或不批准某人的请求]的时候, 他不应听信他人的意见. 不然, 它將令人产生一种印象, 以为他在偏袒某个政党. 就如至理名言所说的: "公正不但必须要主持, 而且公正也必须在众人眼中看來, 得以主持".
至为重要的是, “公正不但必须要主持, 而且公正也必须在众人眼中, 明显地和毫无疑问地看來, 得以主持.” [英国首席法官何维特的名言]
"公正必须根基于信心. 如果神精正常的人觉得 '法官偏袒’, 那么众人 [对法官] 的信心將被摧毁." [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在1969年一个判例中的名言]
这就难怪我国人民針对这次的宪制危机, 对苏丹所扮演的角色, 发表了刺耳的言论. 他们觉得苏丹已受到纳吉的影响, 或者认为, 苏丹在偏袒国阵. 苏丹究竟有沒有这么做, 这一点在法律上, 是无关紧要的.
尼查以州务大臣的身份, 要求苏丹解散州议会, 这等于说, 他已承认, 他不再獲得州议会大多数员的信任 [州宪法第18条 (2)(b)].
当一个人在行使其自由裁夺权 [如: 批准请求或不批准某人的请求]的时候, 他不应听信他人的意见. 不然, 它將令人产生一种印象, 以为他在偏袒某个政党. 就如至理名言所说的: "公正不但必须要主持, 而且公正也必须在众人眼中看來, 得以主持".
至为重要的是, “公正不但必须要主持, 而且公正也必须在众人眼中, 明显地和毫无疑问地看來, 得以主持.” [英国首席法官何维特的名言]
"公正必须根基于信心. 如果神精正常的人觉得 '法官偏袒’, 那么众人 [对法官] 的信心將被摧毁." [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在1969年一个判例中的名言]
这就难怪我国人民針对这次的宪制危机, 对苏丹所扮演的角色, 发表了刺耳的言论. 他们觉得苏丹已受到纳吉的影响, 或者认为, 苏丹在偏袒国阵. 苏丹究竟有沒有这么做, 这一点在法律上, 是无关紧要的.
州统治者的谕令 不符合宪法
苏丹是一个立宪君主. 他沒有统治这国家的实权. 不过, 在霹雳州宪法下, 他拥有几项自由裁夺权 [即: 委任州务大臣,和不批准解散立法议会的权力] : 州宪法第18条(2).
但是, 苏丹并沒有权力谕令尼查 “由即日起, 州务大臣和州行政委员会必须辞职. 他也沒有权力宣布, 州务大臣和州行政委员会职位视为悬空”
昔日, 皇帝确实掌控治国大权. 但当今的霹雳州, 行政权力是掌握在州立法议会的行政委员会手中.
州务大臣有合法权力, 要求解散州立法议会. 但是, 苏丹拒绝了他的要求. 根据法律, 在这种情況下, 州务大臣毫无选择, 他必须命令 “行政委员会呈辞. ” [州宪法第18条(6)].
州务大臣必须这么做. 可是, 苏丹却选择不遵守这些州宪法条文, 自己命令州务大臣辞去其职位, 否则其职位將当作是悬空. 实际上, 苏丹并不拥有这样的权力.
如果州务大臣不再 “獲得州立法议会大多数议员的信任和支持”, 苏丹有权委任另一人为州务大臣, 只要他认为, 这人可能獲得大多数议员的任和支持[ 州宪法第16条(2)(a)]. 既然苏丹有权委任另一人为新州务大臣, 以取代现任州务大臣, 那么, 苏丹就沒有必要命令尼查辞职. 他这么做, 其实是在行使一种并不存在的权力, 一种虛假的权力.
原本应由州务大臣尼查和行政委员会自行辞去其职位, 而不需要苏丹行使不存在的皇权. 州宪法, 应公平实施. 然而, 州宪法并未得到公平的实施. 这就给人一种印象: 某些人獲得了特殊优待.
国家的行政机关, 不可忽视人民所提出的公正合理的要求. 如果忽视了这一点, 他们將自食其果. 不愿意听取公众舆论的诉求, 可能导致当权者在下届大选中失去人民的委托.
但是, 苏丹并沒有权力谕令尼查 “由即日起, 州务大臣和州行政委员会必须辞职. 他也沒有权力宣布, 州务大臣和州行政委员会职位视为悬空”
昔日, 皇帝确实掌控治国大权. 但当今的霹雳州, 行政权力是掌握在州立法议会的行政委员会手中.
州务大臣有合法权力, 要求解散州立法议会. 但是, 苏丹拒绝了他的要求. 根据法律, 在这种情況下, 州务大臣毫无选择, 他必须命令 “行政委员会呈辞. ” [州宪法第18条(6)].
州务大臣必须这么做. 可是, 苏丹却选择不遵守这些州宪法条文, 自己命令州务大臣辞去其职位, 否则其职位將当作是悬空. 实际上, 苏丹并不拥有这样的权力.
如果州务大臣不再 “獲得州立法议会大多数议员的信任和支持”, 苏丹有权委任另一人为州务大臣, 只要他认为, 这人可能獲得大多数议员的任和支持[ 州宪法第16条(2)(a)]. 既然苏丹有权委任另一人为新州务大臣, 以取代现任州务大臣, 那么, 苏丹就沒有必要命令尼查辞职. 他这么做, 其实是在行使一种并不存在的权力, 一种虛假的权力.
原本应由州务大臣尼查和行政委员会自行辞去其职位, 而不需要苏丹行使不存在的皇权. 州宪法, 应公平实施. 然而, 州宪法并未得到公平的实施. 这就给人一种印象: 某些人獲得了特殊优待.
国家的行政机关, 不可忽视人民所提出的公正合理的要求. 如果忽视了这一点, 他们將自食其果. 不愿意听取公众舆论的诉求, 可能导致当权者在下届大选中失去人民的委托.
附件一
退休法官对 “司法独立” 的看法
(最近, 大马律师公会在霹雳州举办了 <推广宪法> 运动. 退休上诉庭法官拿督NH CHAN, 受邀发表基调演说. 下面摘录了他演词的主要內容, 方便一般读者阅读与理解 – 杨培根 2010 年 5月8日.)
什么是 “司法独立”?
"法官的独立性” 或 “司法独立” 的含意是什么呢?
今天, 我们的法官之中, 有许多似乎不懂得宪法下的 “三权分立” 基本原则的真正含义. 这种现象, 尤其在高层法官中, 是明显不过的了.
那些差劲的法官似乎认为, “独立” 的意思就是, 他们可以为所欲为. 不守规章的法官则认为, “文字” 的意思, 可由他们自己胡乱解释. 他们认为, 只要他们站在现任政府这一边, 他们就可以无视<联邦宪法> 和 <霹雳州宪法>. 既使这些法律都是由国会制订的, 他们也不在乎.
他们这样做, 己自我暴露. 他们沒负起其应有的职责, 即: 根据法律, 主持正义. 做正确的事, 是他们的职责所在. 他们必须不偏不倚地主持公正, 根据现有的法律审理案件. 可是, 这些法官似乎无法理解 “三权分立” 和 “司法独立” 的概念.
谈到善用简单易懂的语言來解释法律的法律专家, 则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可说是首屈一指. 他是这样解释 “司法独立” 的概念的:
不论是政府成员, 国会议员, 以及任何政府部门的官员, 都无权指使、影响、或者干预任何法官的裁定. 因为人民具有这些常识, 所以他们才对法官有信心... 如果法官要取得人民的信任, 他们必须通过一项決定性的考验, 那就是, 法官必须独立于行政权 (即: 不受政府的影响或指使). [见丹宁勋爵著: <家庭的故事> 第191,192 页]
今天, 我们的法官之中, 有许多似乎不懂得宪法下的 “三权分立” 基本原则的真正含义. 这种现象, 尤其在高层法官中, 是明显不过的了.
那些差劲的法官似乎认为, “独立” 的意思就是, 他们可以为所欲为. 不守规章的法官则认为, “文字” 的意思, 可由他们自己胡乱解释. 他们认为, 只要他们站在现任政府这一边, 他们就可以无视<联邦宪法> 和 <霹雳州宪法>. 既使这些法律都是由国会制订的, 他们也不在乎.
他们这样做, 己自我暴露. 他们沒负起其应有的职责, 即: 根据法律, 主持正义. 做正确的事, 是他们的职责所在. 他们必须不偏不倚地主持公正, 根据现有的法律审理案件. 可是, 这些法官似乎无法理解 “三权分立” 和 “司法独立” 的概念.
谈到善用简单易懂的语言來解释法律的法律专家, 则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可说是首屈一指. 他是这样解释 “司法独立” 的概念的:
“英国 (或任何其他国家) 法治的根基就是司法独立. 有了司法独立, 才有真正的三权分立. 在立法权与行政权之间, 并沒有严格的分权 . 那是因为, 行使政府行政权的部长们, 也在大量行使国会立法权. 不过, 司法权才是真正分开而独立的.
不论是政府成员, 国会议员, 以及任何政府部门的官员, 都无权指使、影响、或者干预任何法官的裁定. 因为人民具有这些常识, 所以他们才对法官有信心... 如果法官要取得人民的信任, 他们必须通过一项決定性的考验, 那就是, 法官必须独立于行政权 (即: 不受政府的影响或指使). [见丹宁勋爵著: <家庭的故事> 第191,192 页]
严格的三权分立
简单地说, “司法独立” 的意思就是, 在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 存在严格的分权. 对每位法官的決定性考验是, 他必须独立于行政机关.
如果一名法官在众人看來不是独立于政府的, 那么, 他將失去人民对他的信心. 自从我国发生了霹雳州有两名州务大臣的事件后, 你会常在民间听到这样一种说法: “我对我国法官已失去敬意”. 为什么人们会有这样强烈的反应呢? 那是因为一路來人们确认, 司法独立就是法治的根基.
其实, 谁都可以当法官; 所需要的是, 公平判断是非的能力. 如上面所说过的, 公正不但必须要主持, 而且在众人眼中, 公正必须看來得以主持. 法官另一项特质是就是, 必须根据现有法律, 不偏不倚地主持公正.
霹雳危机已产生了一系列案件. 这些案件表明, 法官已给人们一种印象: 他们是一边倒的. 在人们眼中, 他们偏袒国阵政府.
立法议会所采取的措施 不得受到法庭的质疑
“任何州立法议会的会议过程和措施, 是否有效, 法庭不得加以质疑” [<霹雳州宪法> 第72条(1)]
一个典型例子就是: 霹雳州的占比里起诉西哇古玛的联邦法院案件. 占比里是国阵委任的州务大臣; 西哇古玛则是民联州议会议长. 大家记忆猶新, 在这起案件中, 5名法官宣判, 国阵委任的州务大臣占比里胜诉. 他们确认, 霹雳州议会议长西哇古玛沒有权力, 暂停占比里和他的6名行政议员出席州议会会议.
这个联邦法院判例, 是不合情理法的. 它不合情理之處在于, 这判例明显违反联邦宪法.
宪法第72条(1) 的文字內容, 是淺白和容易理解的. 即使是一名儿童也能理解. 然而, 这5 名法官却无视这些淺白文字的意思. 他们对这些文字作出了他们自己的异样诠释. 在进行诠释的借口下, 他们说, 这项宪法条文并未授权议长, 暂停7人出席会议. 实际上, 这些法官把我国<联邦宪法>束之高阁. 他们拒绝根据宪法条文來主持公正.
我国最高大法 (即: 宪法) 清楚阐明: 州议会所进行的会议过程 (或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不得受到任何法庭的质疑. 在这种情況下, 他们怎能说, 议长无权暂停国阵州务大臣和叛党分子出席会议呢?
如果一名法官在众人看來不是独立于政府的, 那么, 他將失去人民对他的信心. 自从我国发生了霹雳州有两名州务大臣的事件后, 你会常在民间听到这样一种说法: “我对我国法官已失去敬意”. 为什么人们会有这样强烈的反应呢? 那是因为一路來人们确认, 司法独立就是法治的根基.
其实, 谁都可以当法官; 所需要的是, 公平判断是非的能力. 如上面所说过的, 公正不但必须要主持, 而且在众人眼中, 公正必须看來得以主持. 法官另一项特质是就是, 必须根据现有法律, 不偏不倚地主持公正.
霹雳危机已产生了一系列案件. 这些案件表明, 法官已给人们一种印象: 他们是一边倒的. 在人们眼中, 他们偏袒国阵政府.
立法议会所采取的措施 不得受到法庭的质疑
“任何州立法议会的会议过程和措施, 是否有效, 法庭不得加以质疑” [<霹雳州宪法> 第72条(1)]
一个典型例子就是: 霹雳州的占比里起诉西哇古玛的联邦法院案件. 占比里是国阵委任的州务大臣; 西哇古玛则是民联州议会议长. 大家记忆猶新, 在这起案件中, 5名法官宣判, 国阵委任的州务大臣占比里胜诉. 他们确认, 霹雳州议会议长西哇古玛沒有权力, 暂停占比里和他的6名行政议员出席州议会会议.
这个联邦法院判例, 是不合情理法的. 它不合情理之處在于, 这判例明显违反联邦宪法.
宪法第72条(1) 的文字內容, 是淺白和容易理解的. 即使是一名儿童也能理解. 然而, 这5 名法官却无视这些淺白文字的意思. 他们对这些文字作出了他们自己的异样诠释. 在进行诠释的借口下, 他们说, 这项宪法条文并未授权议长, 暂停7人出席会议. 实际上, 这些法官把我国<联邦宪法>束之高阁. 他们拒绝根据宪法条文來主持公正.
我国最高大法 (即: 宪法) 清楚阐明: 州议会所进行的会议过程 (或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不得受到任何法庭的质疑. 在这种情況下, 他们怎能说, 议长无权暂停国阵州务大臣和叛党分子出席会议呢?
国会特权
在法律上, 国会享有某些特权... 法官们忽视了这些 “国会特权”. 俄斯金梅(注: 他是英国国会程序专家)说过: “在国会四面围墙內所说的一切, 或所做的一切, 不得在法庭中提出质疑.” [见丹宁勋爵著: <家庭的故事> 192页]
即使是英国著名的<1688年权利宣言> 也强调: “国会里的言论自由, 辩论自由, 和会议过程, 不得在国会外或在任何法庭提出质疑” : 第9 (1)条.
在霹雳宪制危机中, 这些法官发表了各种判词, 却不根据现有法律判案, 结果在司法界和法律界, 引起一片混乱.
不过, 退休法官NH Chan 恳请有良知的法官和具有献身精神的律师, 不要放弃斗争; 应一如既往地对这些法官在法庭的不合情理的行为, 提出批评; 应不断继续撰写文章, 針对那些无视现有法律的判決, 提出批评.
即使是英国著名的<1688年权利宣言> 也强调: “国会里的言论自由, 辩论自由, 和会议过程, 不得在国会外或在任何法庭提出质疑” : 第9 (1)条.
在霹雳宪制危机中, 这些法官发表了各种判词, 却不根据现有法律判案, 结果在司法界和法律界, 引起一片混乱.
不过, 退休法官NH Chan 恳请有良知的法官和具有献身精神的律师, 不要放弃斗争; 应一如既往地对这些法官在法庭的不合情理的行为, 提出批评; 应不断继续撰写文章, 針对那些无视现有法律的判決, 提出批评.
退休法官NH CHAN 小史:
1961 开始当执业律师. 执业近20年后, 被委为高庭法官. 2000年, 未退休前, 被提升为上诉庭法官. 他有两本著作: ‘Judging the Judges’ (2007) 和 ‘How to Judge the Judges’.
退休法官 NH Chan 的言论
- 退休法官NH Chan 对<內安法令>和<煽动法令>的独特看法
“我不同意判死刑, 因为那是一种野蛮的习惯做法; 它不应是文明人的作法. <內安法令>和<煽动法令>是严厉又殘酷的法律, 比较合乎独裁或专制政府的口味. 这类法律不应存在于一个文明国家的民主制度中. 不过, 在战争时期, 这类法律有必要存在, 以对付外來的敌人, 但那也要根据个別情況處理. 这类法律不应采用來对付本国公民. 只有独裁国家的暴君, 或者一个专制的暴君, 才会把这类法律施加在自己的人民身上. 文明人是不会这么做的 …”
[取自 Loyarburok 网站: 2010.2.25专访 NH Chan (第2 部分)]
2. 大马人民应发挥其選票的威力
針对霹雳州所发生的事件和我国最高法院所作的判決, 退休法官NH Chan 说:如果大马人民对我国司法的恶劣情況感到恼怒,而认为我国现有法官不符合标准或要求, 他们应发挥其選票的威力,以改变我国现狀。
[取自 Loyarburok 网站: 2010.4.30专访 NH 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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