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达慕迪被迫滞留国外
政府理应让他安全回归
政府理应让他安全回归
柔佛州人民之友工委会2012年7月23日声明
兴都权利行动力量(简称兴权会)2007年11月25日在吉隆坡展开了约3万人的大集会,强烈表达了马来西亚印裔族群在国家独立以来被边缘化的极度愤懑和为争取民族地位和民族尊严的坚强决心。兴权会的这个行动,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带给了巫统主导的国阵政府以巨大冲击。作为兴权会核心人物的瓦达慕迪,当时因预感到国阵政府将会迅速采取逮捕镇压行动,而在隔天(即26日)离开国境,以便继续领导这场为争取民族权益和维护民族尊严的正义斗争。果然不出所料,在2007年12月13日,5名领导这次大集会的领袖在内安法令下被逮捕扣留(5人分别在2009年4月与5月获得释放)。事隔多月,瓦达慕迪在2008年4月21日入境英国时,面对英国出入境管理局转告的“国阵政府撤销他所持有的国际护照”的厄运,从那时候起被迫流亡国外直到现在。
英国出入境管理局在志期2008年9月23日给瓦达慕迪代表律师的正式回函中指明马来西亚国阵政府于2008年3月14日致函英国当局,知会英国政府“瓦达慕迪的护照已被撤销,这是因为马来西亚有关当局正在试图逮捕瓦达慕迪来面对刑事指控”。 国阵政府曾在2008年7月2日致函英国当局,要求英国当局将瓦达慕迪的护照交还给马来西亚政府。
瓦达慕迪在其国际护照被没收之后,申请政治庇护而取得英国政府根据《关于难民地位公约》发给的旅行证件。他因此得以到马来西亚以外世界各国来来往往,继续为维护马来西亚的贫穷的印裔族群的权益和尊严而奋斗。他刚在7月2日正式入禀英国伦敦法庭,向英国政府提起诉讼,案由是:1957年马来亚获得独立时,英国政府置印裔族群于不顾而任由种族主义的巫统政权支配,故要求英国政府为它所造成的后果负起责任。当瓦达慕迪成功代表马来西亚贫穷的印裔族群,向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发出“马来西亚的制度性种族主义带给被压迫族群无尽灾难”的控诉,以及成功入禀英国伦敦法庭以讨回被边缘化的印裔同胞的民族尊严之后,他认为是时候回到自己心爱的祖国,与被压迫人民同在,为新民主革命继续奋斗。
兴权会已经宣布,这位具有远见和无所畏惧的族群领袖,即将在来临的8月1日(周三),回归自己的国土。作为一个为我国民主人权而奋斗的草根组织,我们柔佛州人民之友工委会明确支持瓦达慕迪及其领导的兴权会的正义立场和果断行动。我们坚决认为——
(1)瓦达慕迪等人所领导的是印裔族群维护尊严、争取权益的各项斗争,是我国国内反种族歧视、反民族压迫的社会运动;它不是侵犯人权、侵犯其他民族权益的种族主义活动,更不是什么威胁国家安全的恐怖主义活动。国阵政府也无法找到令人信服的事实和理由,可以用来对付或甚至逮捕瓦达慕迪。以下所述事实,就是最好的说明——
尽管国阵政府知会英国政府撤销瓦达慕迪的马来西亚国际护照(政府至今尚未公开承认曾经这么做),根据一些媒体报导,当时的内政部长赛哈密和接任的内政部长希山慕丁都否认国阵政府撤消了瓦达慕迪的国际护照1。
《马来邮报》在2009年10月6日还报导了当时的警察总长慕沙哈山的表示,如果瓦达慕迪回来马来西亚,不会发出逮捕令给他,因为警方没有逮捕他的理由2。
(2)瓦达慕迪和兴权会所展开的各种内容和形式的斗争,尽管他们宣称为“新民主革命”,不仅没有抵触国家律法,也完全遵循马来西亚认可的《世界人权宣言》与国际公约规定。
《世界人权宣言》第13条:(1)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2)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第14条:(1)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第19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尽管国阵政府撤销(准确的说是没收)瓦达慕迪的国际护照有欠法律根据,但是,瓦达慕迪在其国际护照被没收的情况下,申请政治庇护而取得英国政府根据《关于难民地位公约》发给的旅行证件,往来于许多国家继续进行他尚未完成的工作,却是完全遵循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认可的相关国际公约的合情合理合法行为。
基于上述,国阵政府理应归还瓦达慕迪的护照,并允许他在来临的8月1日安全回到自己的国土和家园。
我们祝愿这位具有远见和无所畏惧的领袖安全归来,继续为被边缘化的印裔族群的权益和尊严而努力,同时也为受尽压迫的其他族群的权益和尊严而奋斗,直到各族人民共同奋斗的新民主革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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