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October 25, 2009

谈 “警察扣留期间死亡事件”

杨培根

[作者按: 2009年10月25日, 柔佛州人民之友工委会为纪念成立8周年 (2001-2009), 举办了讲座会, 主题是: “从警察扣留期间死亡事件谈开去”. 我应邀主讲. 这是我的讲稿.]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和不人道待遇公约>任择书

2002年12月18日, 联合国通过<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和不人道待遇公约>任择书
[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UN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and Unusual Treatment]. (简称<禁止酷刑公约>)

“任择书”是联合国的特殊机制, 其主要目的是规定: 签署择书的国家, 必须允许国际的和本国的人权专家们检查国內的扣留犯的扣留条件, 以及他们所所遭受的待遇. 人权专家们还可向相关国家建议, 改善扣留者的待遇, 以符合<禁止酷刑公约>及人道主义.

表決任择书 - 大马弃权

2002年, “<禁止酷刑公约>任择书” 在联合国付诸表決时.结果情形如下:

• 127个国家 … 支持
• 42个国家 … 弃权 
• 4 个国家 … 反对

马來西亚竟然是42个弃权国家之一, 不投票支持任择书. 我国不投票 “背书” “任择书”, 意味着, 我国不欢迎联合国和我国人权专家到我国來, 检验扣留所 (或扣留营) 內的扣留者的扣留条件, 以及扣留者是否遭受到的恶劣待遇.

大马弃权不投票, 类似 “此地无銀三百两” 的作法, 不得不让人作出一个结论, 那就是, 我国不准备根据 <禁止酷刑公约>的准则, 來维护我国人民的基本人权.


亚洲人权委员会: 我国人权差劲

針对我国所持的立场, “亚洲人权委员会”指出, 那是不会令人感到意外的. 他们举出的理由是: 长期以來, 大马警察在逮捕嫌犯或对证人进行盤问等调查工作时, 经常对他们施以一般国家所不能容忍的暴力行为. “亚洲人权委员会” 是经过仔细调查后, 才对我国作出不利的评价. [见 “亚洲人权委员会” 近年來, 对马來西亚所做的人权报告] .


“亚洲人权委员会” 也指出了下列几点:

1. <联邦宪法> 虽保障聘请辩護律师权利, 但警方却自认为, 有权拒绝律师会见嫌犯, 因为我国 <宪法> 沒写明会见律师的时间. “亚洲人权委员会”认为, 警方这项绝对权力是不合理的.

2. 许多嫌犯家境贫困, 又沒受过多少教育, 又无法 “拉关系” 和警方搞好关系, 以 避免不受折磨.

3. 我国 警方人员举止粗暴, 贪污, 使用暴力, 采用高压手段的事件, 时有所闻.
警方人员权力似为超然于法律, 不根据法律行事. 有时只靠 “怀疑”, 就 “先拘捕, 后调查”. 正常的程序应该是 “先调查, 才拘捕” .

4 以警察扣留期间死亡案件來说, 警方经常提出的理由是: 嫌犯死于”自杀”、 “心脏病忽发”、“胃溃疡”、 或 “自然死亡” 等.

5 当局提控违纪的警方人员时, 所提出的控狀, 总是 “避重就轻”. 有时, 当局只提控低级警方人员,不提控高级警官. “亚洲人权委员会” 举出了一个例子: 轰动一时的 “李月良死亡案件”. 在此案中, 验尸庭确认: 有11名警官, 包括高级警长, 涉及此案. 但是, 结果只有两名低级警方人员被提控.

上述这段文字, 是亚洲人权委员会在他们最近发表的一份关于马來西亚人权报告书所透露的情況.


我国扣留所死亡人数 沒准确数据

我国监狱和扣留所死亡人数究竟有多少, 似乎无法找到准确答案. 官方数据和民间数据相差其遠. 下面举出一些例子:


(1) 2009年7月23日, 大马人民之声 发表了最新的<2008年人权报告> , 显示的数据如下:

2003 – 2007 (4 年间) 全国死亡人数... 1535人.
2008 (一年內) 监牢死亡人数 … 255人
警察扣留所死亡人数 … 13人

(2) 2009年3月间,行动党国会议员刘鎮东在国会, 向內政部长所獲取的答案是:

1999 – 2009 [10年] 监狱、 改造所、非法劳工扣留所死亡人数: 2,571人
医院就医期间死亡人数 : (总死亡人数的98.7%) 2,536人
送医院途中死亡人数 : 22人
监牢內死亡人数 : 13人


人民之声最新的 2008年人权报告

“大马人民之声” 每年都发表一份关于我国公民与政治权利的 <人权报告>. 根据大马人民之声最新的一份<2008>, 在2008年 ,內政部长发表了警察扣留期间, 嫌犯或犯人死亡的统计数据。(上面已谈过)

据內政部长还透露: 2000年-2006年期间,共有108人于警察扣留期间死亡。在柔佛州新邦令金扣留中心,在2000 - 2007间,有95人死亡。 


警方踐踏人权由來已久

早在13年前 (1996年), 非政府组织发表了我国第一份<人权报告>, 就提到了我国警察扣留期间屡屡发生扣留者离奇死亡的事件. (这是继1994年<大马人权宪章>出台后, 所发表的报告),

1991年7月18日, 国会透露的官方数据如下:
1980 – 1990 [10年间] … 151名扣留者死亡

从上述官方和民间数据看來, 不容易看出我国警察扣留期间(in police custody)死亡人数, 以及扣留所死亡(deaths in lockups)人数。


较突出的警察扣留所死亡案件

政府沒透露详情 (如: 扣留者死因以及过后所采取的措施). 显然, 政府并沒很好监管警察, 在扣留期间导致扣留者的死亡事件.

早在1995 -1997年间, 大众媒体就曾报道过警察扣留期间的死亡事件. 下面是几宗较为突出的案件. 从这些案件, 可以看出警方滥权的程度.

1. 1995年李国良(Lee Quat Leong) 案

一名42岁的技工, 因涉嫌参与打抢銀行而被逮捕. 但是, 1995年5月12日, 他在警方扣留期间被打死. 验尸庭经过调查, 发现有11名警官涉及此案 (其中有4 名高级警官) 得负刑事责任. 1995年12月14日<远东经济评论> 报道说, 验尸结果, 发现死者身上有45處外伤, 7支肋骨折断. 可是, 11名警官中, 只有2名警察被提控, 坐监18个月而已.

2. 2002 年 拉古巴廸案

2002年7月, 一伙年轻人踫上一辆在执行廵逻任务的警车. 警官怀疑他们和一起罪案有关. 一伙人都被逮捕, 其中一人拉古巴迪, 曾进行过心脏手朮. 他在扣留所时胸部感到疼痛,3天不能进食, 还呕吐. 警方却不理. 隔了几天, 警方才带他到政府诊疗所, 但沒有医生, 只有一名男护士给他一些气喘的药物. 病情是警员告诉他的.

隔天,病情恶化, 警员送他到布城医院. 第二天, 医院证实他已死亡. 过了2个月, 副內政部长在国会中说, 警方不必负起任何刑事责任.

3. 威华山努案

另一死者威华山努 (Vivasanu Pillay) 死亡情況更加离奇. 本來, 死者被警察扣留. 可是, 隔不了多久, 有人在一条河里发现他腐化的尸体. 警方说, 他是逃离吉隆坡Dang Wangi警署后, 失足溺毙于河中. 不过, 死者家属指出, 在警方扣留期间, 他就已离奇死亡, 然后, 尸体被丟入河中. 副內政部长在国会宣布, 他的死亡和警方人员无关.

4. 1995 原住民苏旦(Sudan a/l Lolam)案

1996年3月4日, 西马原住民协会 (非政府组织) 向彭亨州警察总监投诉, 有一名原住民9 个月前, 在警扣留期间死亡. 警方却说, 他在扣留所, 自己用背心上吊自杀.


5 1995 扣留中心45名外劳死亡

1995中, 经过非政府组织 Tenaganita调查, 发表报告, 副內政部长默卡朱尼也在国会证实: 共有46名外劳, 在几个外劳扣留中心死亡, 其中士毛月扣留中心, 就有42 名外劳死亡. 据说, 他们是死于一般疾病, 如: 脚气病, 胃病等. 政府沒发表任何验尸报告. 其实, 大马医药协会指出, 这些疾病都是能及时治好的. 至今, 沒有人被控以刑事疏忽罪行.

6. 2009年 苦根 (Kugan)案

2009年1月15日, 22岁的印籍青年苦根被逮捕后, 扣留在苏邦TAIPAN 警察局. 在警方扣留5天期间, 突然死亡. 他被指偷车. 受警方盤问期间, 他失去知觉, 后
往SERDANG医院, 被宣布死亡.

苦根家属发觉他身上有严重伤痕, 他们把两名印籍副部长召到验尸房. 但警方却怪两名副部长干预警方调查工作.

医院医生起初断定, 苦根死于 “肺积水”. 他家属不滿, 召來马大医院作第二次验尸. 检验结果, 证明除了 “肺积水”, 他还被粗大物件致伤. 卫生部设立的 “10 人调查委员会” 则证明, 死者身上的伤痕是用粗大物件 (如橡胶水喉管类) 重复殴打所致, 最后导致他死亡.

起初, 警方矢口否认苦根的死亡与警方暴行有关. 公众與论哗然. 总检察长不得不指令警方调查此案. 有11 名警方人员, 因而被调职. 但是, 根据电子邮报<今日大马>10月1日报道, 只有一名警察被提控. 控狀是: 他逼供致伤死者, 可能面对最高刑罚坐牢7年和罚款, 也可能被提控严重致伤死者, 刑罚10年监禁. 这显然是当局在社会與论压力下所作出的決定.

不过, 死者家属的代表律师科宾星则责问, 为什么不控告他谋罪, 然后由法官酙情減低控狀? 他还责问, 为什么不提控其他参与并涉及的警官?

据报道, 死者是被嫌犯用橡胶水喉管毒打致伤, 4天后就死亡. 但是, 总检察长解释说, 嫌犯并沒即刻致死者于死地, 是过了4天后他才死亡, 所以不能提控他谋杀罪。


7. 2009年赵明富死亡案件

反对党 DAP的一名政治助理离奇死亡. 他原本只是被反贪污委员会MACC [以前叫 反贪污局 ACA ] 传召为证人, 到反贪委会办公厅问话, 协助调查关于区区2000元马币的所谓贪污案. 但是, 隔天,他尸体橫陈在隔邻的另一建築物的屋顶上. 他是在反污委会扣留期间死亡的.

这宗离奇死亡案件受到全马人民的关注. 政府不得不特別處理. 起初, 反贪委会成员提出各种各样的解释但漏洞百出. 最后, 在社会與论压力下, 首相不得不宣布, 成立 “皇家调查委员会”, 但是, 不是为了调查死因, 而是为了调查反贪委会是否有根据合法程序进行调查工作, 但由验尸庭调查死因. 这是叠床架屋的作法.

后來, 为了平息公愤, 首相特地到死者家属, 告诉死者家属, 有必要的话, 將会由皇家调查委员会调查死因.


政府调查手法异乎寻常

政府處理此案手法异于寻常. 由皇家调委会调查反贪委会是否采用合法的调查程序. 另由验尸庭调查死因. 那是本末倒置的作法. 调查死因的重要工作本应由皇家委员会來进行, 而交由一个刚由法科毕业不久的低级司法官员(推事)來處理. 为什么不交给由德高望众學有所长的调委会成员(包括法律界人士和医學专才) 去處理呢?


前部长再益: 內阁企图 “掩盖事实”

前首相署部长再益.依布拉欣, 抨击政府內阁这个決定, 认为, 那纯粹是一种 企图 “掩盖事实的伎俩”. 他说: “我们的国家病了, 人民將不会从政府口中获得真相”. (见<独立新闻在线> 2009-7-24报道)


时评家金格: 凭空捏造死因

<今日大马> 也刊登了社会评论员金格 (Kim Quek) 的文章. 金格认为, 首相纳吉最后答应设立皇家委员会, 那是为了平息公愤. 但是令人失望的是, 这近乎是一种玩弄民众的伎俩, 因为调委会不调查死因, 而只调查反贪委会盤问程序是否合法.

金格形容调委会的设立, 好像學校调查某个學生被鞭打致死事件. 校方设立听政会只是调查校方纪律程序问题是否有差錯, 而不是调查这名學生如何死亡,为何会死亡.


有人建议: 警察传召时, 应采取步骤保護自己

这就导致有人最近在ALIRAN写文章, 提醒大家,万一被警方或反贪污局传召, 应采取步骤保护自己. (见近期ALIRAN, George Aeria的文章) 他认为, 当你被传召时, 为了保护自己, 最好能做到下列 几点:

1. 哪一间警署? 如果警方把你当作嫌犯, 或传召你当证人时, 必须弄清楚你得到哪一个警署去作口供. (如果是要你作证人, 你可选择对你本身适合的时间和地点, 为警方作口供. 例如: 你可要求在某一天, 几点钟, 在你的律师楼和警方见面和作口供. )
2. 律师或朋友陪同 传召后, 即刻到另一间警署去报案. 別只身前往, 应有朋友, 最好是律师陪同.
3. 身心都健康 到了这间警署报案时, 说:
• 目前, 你沒有任何问题 (指社会, 个人, 商业上, 或财务上的问题). 因此, 你完全沒有意思在警署自杀.
• 你的身体健康, 沒有什么病痛, 也沒有能导致你猝然死亡的伤痛.
• 你身上沒有伤痕,也沒有浮肿的迹象. 換句话说, 你的身体健康得很.
• 突然死亡? 万一我在警方扣留所,突然死亡, 这就意味着我已被杀害.
• 決定6点离开 扣留时间一超过下午6 点, 你決定离开警署. 如果到时还沒离开, 那就味着, 我已被迫留在警署, 警方还在逼供.
4. 报案纸副本交律师朋友 报案后, 应把一份报案纸副本交给你的律师朋友, 自己保留一份, 存在口袋里.
5. 应各自离开 你和朋友或律师离开报案的警署时, 应 “分道扬鑣”, 各自离开.
6. 过后才到警署接受”问话”
7. 报案纸交查案警官 见了 “问话” 官员, 即刻就把你口袋里的报案纸交给他, 同时, 告诉他, 副本在你律师手中. (必须确保这个时候, 你的律师朋友已不在场. 不然, 他可能也被 “问话”, 报案纸可能被沒收.)

这一切都是为了保障你的人身安全. 警官才不至于对你作出不法行为. 你也不至于变成一个大袋裝着的尸体, 或者得用担架抬到医院的紧急室里.


什么是 “皇家调查委员会” ?

“皇家调查委员会”, 有人译作 “皇家委员会” [Royal Commission of Inquiry – RCI]. 是由由国家元首委任的独立调查机构, 其成员由德高望众的社会人士所组成. 他们的职责就是调查国家发生的严重问题. 它是英国议会民主制度的产物.

从1830 年起, 皇家调委会开始流行. 其成员包括不同经历的人, 广泛收集证据和意见. 到了1948年, 英国已建立了100多个皇家委员会, 如: 司法改革委员会, 宗教改革委员会, 济贫法委员会等. 委员会的报告作为蓝皮书出版. 调委会报告旨在提高效率, 确定程序, 以及改良行政方法等. [见 <牛津法律大辞典>].

可是, 这些调委员有很多缺点, 如: 得消耗大量时间和钱财, 又不一定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倒成了政府的工具, 利用來缓和民众对一些丑闻的愤怒情绪.


沈观仰: 皇家调委会起制约均衡作用

时评家沈观仰认为, 皇家调委会在民主社会里, 能起着制约均衡的作用.长期好好利用, 能推进民主制度的发展. 皇家调委会一旦成立, 政府不能阻止它操作, 必须让它运作到结束为止. 因此, 政府都不大愿意设立皇家调委会. 赵明福的真正死因可能不会真相大白, 但是, 囯阵可能在下届大选, 付出昂贵的代价. [见沈观仰: <形同跛脚鸭的皇家委员会> (<当今大马> 2009-7-25 )]

什么是验尸庭?

所谓验尸庭, 其实并不是真正检验尸体的法庭. 它是普通的推事庭 (Magistrate’s Court). 推事是低级法官. 他得查出死者死因. 我国大众媒体都称呼这类推事庭为 “验尸庭”.

有人建议, 采用 “死因调查庭” , 以反映这类法庭的真正职责. 在香港, 这类法庭则称为 “死因裁判庭”. 调查的目的, 不是为了查出谁是罪犯, 而是为了查出死因. 他完全得依赖副检察司 (DPP) 的帮助, 才能进行调查死因. 而副检察司只能依赖警方所提供的证据, 传召证人出庭作证. 推事只能考虑警方所提呈的供词或证据.

其他国家 (如: 英国或澳洲) 想当验尸庭主, 必须由至少要有5年执业经验的律师或医生來担任.


人权律师西哇: 验尸庭因缺点多多

办刑事案富有经验的人权律师兼国会议员西哇拉沙 (Sivarasa), 曾在一篇文告中指出, 推事作为低级司法官员, 在 “司法与法律部门” 管辖下, 经常从司法部与主控官部门之间,互相调动, 存在偏袒或 “官官相护” 的现象.

更糟的是, 副检察司还是推事的上司! 上司在推事庭前办案, 推事能秉公處理案件吗?
这几年來, 不少调查工作常受阻挠, 因为推事, 副检察司和警方, 不太愿意认真合作. 结果, 沒有一个警官被查出有犯罪行为.

大部分死亡案件都性定为 “自然死亡” 或 “猝然死亡”, 或 “死因不明”. 早期, 也发生过, 调查的结论是: “死者被不明人士所杀”. 为什么会得出这类结论呢? 那全是因为, 推事调查死因范围, 只局限在警方所提供的证据. 他不能自行传召他需要的证人.

调查完毕, 推事把调查结果和证据, 呈交检察司. 嫌犯是否会被提控告, 全由总检察长決定, 推事无权过问. 英国则不同, 他们有另外特设的验尸官法庭 [coroner’s court], 而不是由推事担任这份调查死因的工作.


皇家调委会和验尸庭有什么不同?

皇家调委会和验尸庭两者之间, 有什么不同? 调委会的权力比验尸庭大得多. 首先, 调查庭有权传召任何人当证人, 出庭供证. 验尸庭则沒有这样的权力.

推事只能根据警方所提供的呈堂证据, 裁定死因. 推事只能裁定: 死者自杀,他杀, 被不知名人士所杀害, 死因不明, 或未能查明死因, 故裁決 “死因未详” 等.

另外一点, 调委会的成员是由法律界和医學界等學有所长的专才來胜任. 皇家调委会显得较为中立.


我国历年來共设立9 个皇家调查委员会

根据人权律师西哇的调查, 自建国以來, 我国共设立了9 次皇家调查委员会. 其中较为人们所关注的, 有下列4宗:


(1) 烟花厂爆炸案 Sungei Buloh

这慘案发生在20-30年前, 被人称为“明亮的烟花棒慘案” (Bright Sparklers Disaster). 事因在雪兰莪Sungei Buloh 的地方, 有一间存在已久的“明亮的烟花棒”制造烟花的工厂. 有一天, 不知何故, 工厂突然间发生了爆炸案, 导致6人死亡, 多名员工受伤, 引起全国关注. 为了平息众怒, 政府随即成立了皇家委员会, 调查工厂发生爆炸事件的原因.

过了好多年, 都不见调查报告书出炉. 后來, 有传言, 这个烟花厂是属于巫统某个重要部长的. 不过, 公司是注冊在他亲戚名份下. 工厂生产烟花已整整10年了, 但是这厂并沒有合法的执照! 可是, 它却一直都在生产烟花. 在众人的印象中, 政府似乎沒公开发表过什么调查报告书. 整个案件似乎也就这么不了了之.


(2) 监督警察滥权委员会(IPCMC)

2004年尾, 鉴于我国警察滥权现象丛生, 时任首相阿都拉成立了皇家委员会, 调查公众人士对警察部队不滿的情況, 并寻求对策. 2005年5月16日, 前最高法院院长再丁为首的皇家调查委员会,花了不少心血,发表了一本厚达433页的皇家委员会报告书, 提出125项建议, 似乎准备大事改革大马警察部队. 前首相甚至订下了成立 “监督警察滥权委员会” (IPCMC - Independent Police Complaints and Misconduct Commission) 的日期。

但是, 一直都沒有成立IPCMC. 政府后來却采用 “偷龍转凤“的手法, 把另一类毫无实质效果的委员会 - “特別投诉委员会” [SCC - Special Complaints Commission],塞进国会以取代IPCMC. 据报载, 这个月(2009年10月) SCC 法案將交由国会辩论通过.

其实, SCC并不是我们所期待的IPCMC. 它被人形容为一个邮箱, 最终警察滥权事件还是由反贪委会處理. 非政府组织等众人都反对。 <当今大马>最近报道, 前警察总长哈聂夫也要政府确保, SCC 必须含有IPCMC的主要內容 (核心的组成部分)。[见2009年10月7日的youtube] 到目前为止,政府并沒有意愿成立IPCMC.


(3) 重新举行地方议会选举

1965年前,我国原本有地方议会选举。但是,1964年,发生了印尼对抗马來西亚的事件。政府以这事件做为理由或借口,取消了在1965年和1966年的全国地方议会选举。

4年后(1968年)政府成立了皇家调委会 (以阿迪那哈本律师/上议员为首), 进行调查, 是否应恢复地方议会选举. 经过详细调查, 他建议: 全国应恢复地方议会选举。可是,过了3年,政府仍然沒有动静。1971年,这份报告书转由首相署的一个小小的行政单位研究。结果,这个行政单位竟擬就另一份报告书,推翻了皇家委员会恢复地方议会选举的建议。从此,我国就不再有民选地方议会,地方议员全由执政党委任。到了今天,我们的地方议员, 都是官委的, 不是民选的。实质上,民主制度的倒退. 地方议会应人民选出,而不应由执政党 “官委”。官委地方议员不可能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只能听命于执政党, 为执政党服务。            

其实,1964年 “印尼对抗” 和1969年“513事件”, 只是当权者用來廢除民选地方议会的借口。真正的原因是, 当时有个强大的社会主义阵线(社阵), 具有优良的群众根基。当时越來越多的地方议会、市议会,都由社阵执政和掌控下,这对当时的联盟政府非常不利。为了鞏固政权,所以, 当权者不愿意恢复地方议会选举. 

 
(4) 林甘司法丑闻 [Lingam Tape]

林甘律师公然介入委任法官事. 政府成立皇家调查委员会, 針对林甘司法丑闻一案, 出版了一份很厚的报告书, 列出犯罪证据, 显示林甘律师和多名法官, 政治人物和商业大亨互相勾结的事实. 可是, 后來却不见总检察署采取任何行动. 前总理署部长再益最近提起林甘司法丑闻一事, 指出, 政府處理这问题的手法, 暴露了总检察署不敢进一步跟进林甘案件.

皇家调委会调查结果显示, 我国司法制度出现了不可思议的极不健康的怪现象. 但是, 沒有任何人因此而被提控. 不过, 这个司法丑闻影响了去年308大选成绩; 许多选民转投反对党, 使国阵受到很大的挫折.


我国为什么频频发生扣留期间死亡事件?

我国频频发生扣留所死亡事件, 主要原因是: 我国人民起码的基本人权不受尊重. 警方并不重视宝贵的生命, 只一味进行严格的问话和盤问, 只求达到目的, 不择手段.

就如杜乾煥博士最近所说的, 当权者对 “良好施政” 并沒多大兴趣. 因此, 对监管’警察滥权的行为, 提不起劲. 皇家调查委员会所建议的 “监督警察滥权委员会” (IPCMC), 至今仍束之高阁. 为了掩人耳目, 蒙混过关, 政府將在国会通过 <特殊投诉委员会> [SCC], 以取代IPCMC.


结语: 警察应是人民公仆

我国是奉行民主的国家. 但是, 我国警察作为公务员, 就是人民的公仆, 应保獲人民在宪法下所享有的基本人权. 对待人民, 举止应温文尔雅, 而不应采取粗暴的态度. 人民才是老板, 警察是公务员, 也就是人民公仆. 所以, 警察应抱着为民服务的态度. 这才能体现我国是一个民主社会.

可是, 在我国, 情形并不是这样. 警察部队和反贪委会官员, 在对待证人和嫌犯采取粗暴态度, 不像是人民公仆, 更像是人民的主人. 这就导致, 在警方扣留期间, 扣留者离奇死亡事件, 层出不穷.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赵明福离奇死亡案件. 沒有人愿意对此案负起责任. 人人都在推搪责任, 提出完全不成理由的理由. 他们这么做, 其实是在侮辱我国人民的智慧.


警察沦为统治集团鎮压异己分子的工具

上面已说过, 警察部队是用纳稅人的钱建立起來的, 应是一支为人民服务的队伍. 他们应该为人民服务的公仆, 维持社会治安, 保卫国家和人民的财产.

但是, 看來, 当权者对良好施政沒多大兴趣, 只是在想方设法夺取民联的州政权, 好继续维持其统治, 以及维护统治集团及其朋党的利益. 他们无心把警察部队训练成为一支为人民服务的队伍, 反把警察部队当作鎮压反对党和异己分子的工具.


当权者动用国家机噐, 以维护政权

最近发生的赵明富离奇死亡事件, 更进一步说明了, 当权者为了保住其政权, 不惜动用了另一副国家机噐 - 反贪委会, 打击雪州民联政府, 希望把民联雪州政府搞跨.

试想, 反贪委会要调查的只是区区所谓马币2000元的贪污舞弊案, 竟使到反对党干部赵明富莫名其妙地死去. 反观巫统州务大臣基尔花了不明不白的2,400万马币, 建起了“宫殿” (被人称为“基宫”). 不见警方和反贪委会向人民交代, 他们如何进行过认真的调查.

这些件事说明, 为了夺取政权, 为了维持政权, 当权者可以动用任何可使用的国家机噐來对付异己分子, 甚至把他们置于死地. 難怪 有人认为, 国家主要是一个维持政权的暴力机噐, 而警察, 军队等只是这副机噐的一部分. 只要统治集团认为政权已受到威胁, 他们就会动用这副机噐來鎮压和排除异己. 对他们來说, 政权高于一切.只要能维持政权, 他们就能为所欲为, 继续搞其金钱政治, 朋党主义, 裙带风主义, 以及贪污舞弊行为, 但却又能消遙法外.

我国人民基本人权和民主权利必须得到尊重. 目前, 对良好施政无多大兴趣的当权者, 是不会认真尊重人民的基本人权的. 只有靠众人的力量去争取, 要分清敌友, 设法建立起一个比较能照顾人民利益的政权. 只有这样, 我国人民的基本人权和民主权利, 才能得到保障.

(完)




附录:


扣留期间死亡人数的各类数据


(1) 2005年2月27日, <当今大马> 透露了下列数据:
1990 – 2004 年9月〔即14年间〕 监牢犯人死亡人数 1,583 人
    〔注:全国有28所监牢〕
警察扣留期间死亡人数: 150人


(2) 2008年7月8日, 政府在国会发表的官方数据(马新社新闻报道)显示:
  2003 – 2007 (4年间) 扣留期间死亡人数 : 1,535人
  警察扣留所死亡人数: 85人


(3) 2007年4 月23日, <当今大马>报道, 前首相阿都拉透露:
2000 – 2006 (6年间) 警察扣留期间死亡人数: 85人



(4) 警务改革皇家委员会的报告指出:

2000 – 2004 年9月, 扣留期间死亡人数 … 80人
2009 年间 警局扣留所死亡人数 … 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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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shing you a progressive new year!

通告

    欢迎热心人士下载印发、
资助印制大选告人民书
把国阵抛弃到历史的垃圾堆中去!

作为活跃于柔佛州的为民主人权和民族尊严而奋斗的两个组织——柔佛州人民之友工委会与柔州兴权会(HINDRAF JOHORE)针对第13届大选,在去年底联合发表了一篇主题为“打破巫统霸权,建立民主联合阵线;团结全州人民,实现三大迫切诉求”的《告柔佛州人民书》;我们毫不犹疑,也毫不含糊主张“把国阵抛弃到历史的垃圾堆中去”。

我们在去年底的几个大规模群众集会期间,将《告柔佛州人民书》的四种语文(巫、华、印、英)传单派发给群众。我们也想要到各地去分发这份传单又力所不逮,特在此提供四种语文的PDF版本,以便各方热心人士下载、印制成传单,分发给需要阅读它而又不懂上网的亲戚朋友和各界人士,帮助我们把传单传得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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