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November 17, 2013

关于认清“公民社会”的实质 ——对“公民社会”问题的分析与思考

关于认清“公民社会”的实质
——对“公民社会”问题的分析与思考

作者:王一程(中国学者) 来源:《环球视野》


【编者按语】本文是一篇中国学者王一程(上图)最近发表的关于“公民社会”实质的专论。本文分四段:
   (一)“公民社会”的含义;
   (二)学术界对“公民社会”的理解;
   (三)西方“公民社会”对中国的影响分析;
   (四)关于中国“公民社会”问题的应对思考。

作者认为,西方宣扬的“公民社会”是一个“黑白好坏混在一块的大杂烩”,其中有可供借鉴和利用的有益成分,更有必须予以批判和抵制的有害成分。作者指出,西方“公民社会”理论体系的实质是“资本的权利与自由至上”;因此这套理论对中国的负面影响大于正面影响,必须提高警惕。作为一名资深的中国马克思主义思想学者表达这样的观点和立场是可以理解的。

目前马来西亚许多崇尚民主人权的人士也在国内兴致勃勃推动“公民社会”的理论与实践。但是,各个组织和个人,各有一套不同的说法和主张。今年10月本会在柔佛州古来举办“民间组织•议会斗争•民主人权”的专题论坛,也是涉及国内“公民社会” 问题的研讨,受邀的4名主讲人,也各有自己的“一家之言”。本文作者王一程,虽是中国学者,但他对西方“公民社会”的本质、西方“公民社会”思想对中国的影响,以及中国人要如何应对“公民社会”问题所表达的深刻思考和独到见解,是值得国人参考与借鉴的。

以下是这篇文章的全文——

一、“公民社会”的含义

“Civil Society” 是一个反映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历史范畴。中文译为“市民社会”、“民间社会”、“公民社会”,意思各有侧重。“市民社会”偏重经济含义,“公民社会”偏重政治含义,“民间社会”偏重“官民对立”含义。

“Civil Society”在不同历史阶段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

1、在古代西方,“Civil Society”是指建立了国家、脱离了原始野蛮氏族部落状态的“文明”社会。此含义大体与西方奴隶制和封建制时代相对应,“公民社会”这个概念从一开始就与社会的阶级分化和国家与法的形成联系在一起。这一历史阶段国家与社会关系特征是“政治国家”(也称“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 高度统一,奴隶主和封建主阶级的“政治国家”从社会夺走了全部权力,国家权力和政治等级对社会的影响无所不及。

2.在近现代西方,“Civil Society”是指国家政权控制之外的社会经济领域。此含义大体与西方封建社会晚期资本主义兴起和自由竞争时期的资本主义社会历史阶 段相对应。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对分离独立,是这一历史阶段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本特征。西方世界这一历史性转折的标志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

3. 西方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特别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Civil Society”逐步形成了与近现代不同的含义。把经济关系从“公民社会”分离了出去,由近现代西方“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的二元划分,演化为当代西方“政治社会/经济社会/公民社会”三元划分。

《维基百科》中文网和《百度百科》等网络词典对当代西方“公民社会”的界定,是指介于“公”“私”之间,既不隶属政府,也不同于私营经济组织;既关涉个人私域,又涵盖国家不直接控制的社会公共领域;“在当代语境和大众用法中,Civil Society翻译为公民组织或公民团体更为便于理解”。

二、学术界对“公民社会”的理解

1. 国内与西方学术界对“公民社会”的理解共识。(1)都承认,我国目前流行的“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概念来源于西方;(2)都认为,我国目前流行的“公民社会”含义与当代西方“公民社会”的价值理念类同。(3)都认同,“当代公民社会”话题首先在西方国家被炒热,与东欧苏联演变解体有直接关联。

2.“公民社会”话题在国内学术界引发的分歧——

分歧之一: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在我国是否适用。一种意见是,“市民社会”是马克思早期从黑格尔那里借用的一个不甚准确的概念。在马克思后来的成熟著作中, 这一概念所反映的社会客观存在,是以更触及问题本质、更准确的社会“经济基础”、“生产关系的总和”等概念表述的。马克思借用“市民社会”概念分析和论述的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关系”或“资产阶级社会”。另一种意见是,马克思自始至终都没有弃用“市民社会”概念;“市民社会”并不专指“资产阶级社会”,资本主义之前和之后都存在“市民社会”。近20多年,第二种意见在国内学术界逐步占据了主流地位。其实,马克思对他使用的“市民社会”含义有十分精辟、全面的表述:“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方式,就是市民社会。”

马克思主要在两种场合使用“市民社会”概念:一是真正的“市民社会”,即资产阶级社会、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关系。另一是不加社会性质限定的“市民社会”,他在这种场合使用的“市民社会”概念,含义等同于构成国家“上层建筑”基础、与国家“上层建筑”相对应的社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等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概念。因此,分歧之一的两种意见各有道理,并非对立,而真正需要形成共识的问题,一是在什么语境和场合可以使用或不必使用“市民社会”术语;二是马克思作为“资产阶级社会”、“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关系”同义词使用的“市民社会”概念,在我国是否仍有应用价值。

分歧之二:我国是否需要有与西方类同的“公民社会”。

一是当今中国需要“重建”公民社会。国内外学者对此意见的代表性论证是:(1)“在中国传统帝制社会,宗法组织具有国家以外的社会自治组织的性质。”但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从一个国家与社会并存的社会结构,演变为‘只有国家、没有社会’的体制。自主的社会与文化空间几乎完全消失”。(2)需要“重建”的理由:“首先,只有公民社会的充分发展才能实现多元化社会的和谐与整合;其次,只有公民社会发展才能有效实现社会监督与权力制衡;第三,缺乏健康的社会中间组织的环境,是滋生黑社会的肥沃土壤;第四,只有经由公民社会的充分发展,才能走向健康的民主政治”。(3)“重建”的可行途径:“具体的办法是,可以把现有的国家控制的工会、工商联与其它国家设定的法人团体,通过‘法团主义’的路径,向更具独立自主性的社会中间组织发展,政府在逐渐放松对社会团体的直接控制的条件下,让社团发展出自治性格”。(4)结论:“古今中外,数千年文明史,当今世界各民族的现实,公民自由结社,公民自我组织,都是社会常态,中国不可能长期停留于自外于世界文明的共同制度财富的历史状态之中。”

二是当今中国需要“培育”公民社会。国内外学者对此意见的代表性论证包括: (l) 为了解决中国目前“收入差距和城乡差别继续扩大、社会稳定的代价日益增高、生态环境严重恶化、政府的公信力和社会的公平正义面临严重挑战”等“严重的问 题“、“不仅需要政府的积极作为,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努力参与,不仅要进行政府创新,也要进行社会创新。” (2)“社会创新是民间领域的创新”;“通过民间组织实现公民的有序参与,不仅可以减轻政府的执政成本,而且更能体现公民的主体性。”(3)党的17大报告强调要推进社会自治,“社会自治的组织载体,主要就是各种公民社会组织,而不应当是政府组织。”(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既要降低成本,又要提高效益,最有效的办法之一,便是将更多的事务交由民间组织去管理”。

另据相关研究综述,我国“公民社会”兴起的主要原因,一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因为“市场体制下社会需求的多元化使公民形成了多元的、世俗化和个性化的独立思想意识”;二是“政治体制改革“,这是由于“中国政府开始强调法制和法治,公民结社自由的权利得到了相当程度的保障”,“政府职能由以管为主向以服务监督为主的转变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的产生奠定了政治基础”;三是“全球化进程加快”,“中国在参与全球竞争的过程中,必须积极参与国际公民社会组织并形成自己的民间组织”。我国需要“培育”或已开始出现了一个“公民社会”,是目前国内学术界的主流意见。

三是我国需要警惕“公民社会”陷阱。京港沪三地学者的代表性观点:——

• (l)“现在有一套来自西方的主流话语主宰了学界,这也就是所谓‘公民社会’的话语”。

•(2)其主要谬误在于,第一,这个理论把公民社会当成一个均质化的整体,好像完全不存在阶级差别,似乎各种社团是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竞争,这当然是虚妄的假设。第二,它把公民社会看作一块净土,与污泥浊水的国家相对立,似乎好事都是公民社会干的,坏事都是国家干的,这也是虚妄的假设。仅仅从这两个假设就可以清楚地看出,公民社会理论的意识形态基因是“自由主义。”

• (3)“大多数人似乎都忽视了如下问题:公民社会组织到底如何才能在经济上生存下来?从哪里获得资金?到底能多大程度地摆脱国家和企业的控制,实现独立?”“相关调查显示,在任何一个国家,私人捐款的比率最高不会高出26%。平均而言,在社团组织的收入总额中,只有10.5%是来自私人慈善捐款(这其中主要是个人捐款,基金会和公司捐款相比很少)。收入来源主要来自其他:几乎一半(48.2%)是来自产品销售和服务费,另外41.3%则来自政府。”

• (4)“公民社会理论经常倡导‘慈善’。慈善这个词的欺骗性非常之大,它其实有一个潜在的假设,即接受社会里存在的巨大差别,否则就无所谓慈善。慈善不仅隐含着对经济差别的肯定,还隐含着对社会差别的肯定。”“人民社会的目标是平等,因此不应默认社会中的不平等,更不应固化这种不平等。”

• (5)“在社会主义中国,社会重建的目标只能是人民社会”,“建设人民社会,就是要承认阶级、阶级差别;阶级之间的矛盾未必一定要表现成激烈的冲突。要处理阶级关系、逐步缩小以至最后消除阶级差别,是我们社会重建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消灭阶级不能只是空话,必须有制度保障,这就要求社会重建要从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入手。”在目前学界和社会舆论中,此类持批判抵制观点的意见处于少数地位。

一篇有代表性的持客观中立态度的相关学术研究综述也指出,目前国内学术界对中国公民社会问题的研究存在一些需要克服和解决的问题:一是“在研究方法上,忽视中国社会的特殊性,简单地寻求用西方理论解读中国问题。学者们更多地以西方理论为支撑,用以批判中国的现状、预设中国发展的目标及其实现的道路。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中国市民社会论者一般都接受市民社会建构的市场经济基础,而且这种市场经济是以严格界定的私有产权为其特征的。”二是“在研究的内容上,首先,市民社会的概念过于泛化,没有形成一个关于市民社会概念的准确定义,有的只是描述性的界定。同时,不同价值取向和研究旨趣的人有不同甚至相反的解读。其次,对中国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良性互动以及‘强国家一强社会’的实现机制缺乏学理上的论证,因而只能反映学者们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学术价值取向与理想形态。”

三、西方“公民社会”对我国的影响分析

1.全面认识当代西方“公民社会”的价值理念和理论实质。西方宣扬的“公民社会”是一个“黑白好坏混在一块的大杂烩”,其有一些可供我们借鉴、为我所用的有益成分;更有我们必须始终保持警惕,给予科学批判、抵制的有害内容。因为,当代西方推销和宣扬的“公民社会”,其“理论的意识形态基因是‘自由主义’”。据当代西方“公民社会”理论,公民有权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制约国家权力,国家不得行政干预公民社会内部事务,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轻由雇佣劳动者占人口大多数的“公民社会”与资产阶级“政治国家”的对立,缓解社会阶级阶层利益矛盾,起到维护普通公民个人权益的作用。但这些价值理念改变不了西方垄断资本对国家法制和社会规则的控制,也动摇不了西方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在多元化的社会思想文化生活中的统治地位。

这套理论体系的核心价值是公民的“个人权利与自由至上”,其内涵和逻辑要点是:(l)维护公民的个人权利与自由是国家存在的根本意义;(2)公民个人权利的核心内容和个人自由的实现保障是私有财产权;(3)国家的根本职责在于维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社会秩序。但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并没有摆脱阶级阶层划分、不同阶级阶层存在利益差别和矛盾冲突的现状,所有公民并非都处于同一经济、社会地位,都有能同样保障其个人权利与自由得以实现的私有财产。所以,这套理论体系的实质是“资本的权利与自由至上”、资本所有者阶级的权利与自由至上,而并非是全体公民的个人权利与自由都至上。

综上所述,当代西方公民社会理论对我国的负面影响大于正面影响,不可低估其在我国体制内外造成政治思想文化和社会舆论混乱的错误导向作用,不可整体接受当代西方公民社会理论。

2. 警惕国内外敌对势力把“公民社会”作为实现西化分化战略图谋的策略目标和手段。近十多年来,我国境内外、体制内外的政治反对派和一些自由主义学者坚持不懈地研究、鼓吹当代西方“公民社会”理论并加以实践,试图以此影响舆论、动员群众、积蓄力量,最终一举实现我国政治和社会的全面“转型”。有学者于2007 年在互联网推出“中国宪政改革:背景、目标、实施步骤与约束条件”长篇研究报告,和盘托出了这一“转型”的目标,即:“解构以致终结中国共产党的一党专制体制,再造共和,建设名副其实的宪政民主国家”的目标。海外“民运”分子、“中国民主党全国筹委会”创建者在其撰写的“中国民主党政治纲领”中公开宣称 “中国民主党的理想追求:在中国建立自由平等的公民社会!中国民主党的奋斗目标:将中国建设成宪政、民主和法制的国家!”并提出:“民运的力量在于组织起来”。他们的主要观点和策略是:

(1)“公民社会”是所谓“民主宪政”的基础和“改变中共专制政权的方式”。“零八宪章”的主要起草人在多年前就发表了《培育公民社会》、《关于公民社会问题研究的综述》等文章,并撰写了《零八宪章与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提出:建立宪政民主制度是目的,政治改革是基本手段,“公民社会就是中国实现现代化和民主化、融入世界主流文明的一个坚实可靠的支点。让我们为之高呼吧!”“零八宪章”首签人之一也曾翻译波兰米奇尼克(原波兰团结工会顾问)的《通往公民社会》一书,并非法印刷和传播。

2013年2月1日,某学者在接受法国广播电台采访时回答记者关于“您在网上撰写文章,提到公民社会是唯一改变中共专制政权的方式,您提出的公民社会理念的具体含义是什么”的问题时称,“从目前的迹象和习近平发表的系列讲话来看,他根本没有选择宪政民主化和法制的道路,他还在坚持原来的老路”;“在中国不允许成立任何党派,也不可能形成有效的组织,在中国唯一的选择是通过网络发表共同意见,发出呼声,形成一种网络上虚拟的公民社会。当网上公民社会强大后就会给政府形成压力,最后迫使领导人做出改革的决策。如果他们不改的话,公民社会的强大力量最终会摧毁他们专制的机器”,“中国社会的希望在于公民社会的成长和壮大”。

(2)整合各种力量,实施社会动员。随着私营经济的壮大和所谓中产阶级的形成,一些敌对分子开始将主攻方向转向社会,企图通过发展非政府组织等方式壮大力量,自下而上倒逼中国“政改”。2006年,某学者在《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一文提出,要“依靠不断成长的公民社会来改造合法性不足的政权”,“形成民权进一分、官权缩一分的渐进格局”。2008年,某学者发表《公民社会 与社会运动》一文,称“具有组织化和社会动员特征的集体行动,是公民社会一个非常重要的结构性要素”,鉴于国内对社运组织有严格限制,他建议“利用现有组织或者以准组织、亚组织形式开展工作……避开登记注册的壁垒,灵活机动地进行社会动员”,“大家平时多交往、多联络、多沟通、多互动,增进了解,建立友谊,培养互信,到了一定时候自然会水到渠成,同声相应,同气相求”。

2006年8月29日至9月5日,美国的“自由亚洲电台中文网”以“中国维权运动和公民社会发展”为题接连做了四期节目,鼓吹海外“民运”与国内“维权”结合,称赞“维权活动”就是营造“公民社会”的一种持续努力,“这种抗争累积到一定程度就会出现转折,前面就是一马平川了”。

(3)以模糊的理论语言 进行政治伪装。敌对分子鼓吹的“公民社会”理论,政治实质是非常清楚的。他们把共产党领导建立的新中国污蔑为“臣民社会”,要代之以所谓的“公民社会”。但在某些场合进行宣传时,为有利于自我保护和扩大社会影响面,又刻意使用含蓄模糊、貌似中立的语言,以降低政治敏感性。

“零八宪章”的一位首签人在某论坛发表“法治与公民社会,党国逻辑与社会逻辑的互动”的演讲中,把国家与社会划分为截然对立的两个阵营,前者称之为“党国逻辑”,以四项基本原则和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为代表;后者则包括“文革”结束后的“西单民主墙”、家庭教会、法轮功、民间组党等运动,概称为“社会逻辑”。他认为两大逻辑目前已经进入战略博弈的关键阶段,当局正被迫从社会领域“撤离”。一旦“社会逻辑”胜出,中国的“民主转型”就打开了一个突破口,“中国自由事业”就将有新的突破。现场有人提问:所谓“党国逻辑”是否代表着野蛮和邪恶?“社会逻辑”是否意味着文明的方向,代表着理性和良知?这位首签人答:“政治修辞非常重要,很多时候关于正当性的判断无需一目了然,不必直接在言词中表现出来。这种中立性其实是自由主义能够发展壮大的非常重要的原则。国内很多媒体实际上有自己的价值立场,但在表面上却以貌似中立的面目出现,这正是中国自由主义走向成熟的表现。”

3.警惕跨国非政府组织危害我国安全。经我国政府批准进入中国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大多也兼有正负两面作用。我们需要警惕和防范是其危害我国安全的负面作用。1998 年美国国会众议院专门举行了一次关于如何在亚洲促进民主的会议。会议大部分时间用于讨论如何在中国促进“民主”。美国当权者和智囊人士认为,演变中国要靠三条渠道——

• 一是促进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因为他们认为经济体制的变革,必将影响政治体制的改变,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的改变;

• 二是通过正常的外交活动或以合作方式(如协助改革司法制度、培训政经管理人才)或以施压办法(如在人权问题上)使中国慢慢向西方制度靠近;

• 三是利用各类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活动宣扬“民主” 思想并促进中国国内非政府组织的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者在题为《中国面对国际非政府组织“倡导”下的战略应对》文章中指出,据英国学者爱德华兹对以发挥“倡导”作用自我定位的大多数西方“非政府组织”性质的概括,国际非政府组织针对主权国家政府的倡导可以从总体上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合作性倡导”,即国际非政府组织与发展中国家政府之间进行的有建设性的对话。这类倡导的主要目的是试图影响发展中国家具体的发展政策、发展计划和发展项目,主要涉及健康医疗、农业进步、弱势群体救助、教育等属于社会发展领域的问题。另一种是“对抗性倡导”,其目的是试图影响发展中国家的政治、社会结构、现代化进程,甚至意识形态,表现为对发展中国家政府进行公开批评和指责。国际非政府组织针对发展中国家政府的这种对抗性倡导,一般开始于同发展中国家内部非政府组织的联合,之后再同其他国家和一些特定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结成纽带,最后从国际层面向所谓“违反规范”的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逐渐使某些国际规范、特别是人权和环保方面的国际规范成为相关发展中国家国内的制度化安排。

目前,国际非政府组织针对中国的“倡导”呈现对抗性倡导领域相对集中,合作性倡导大幅拓展的现状。对抗性倡导主要集中在人权领域,由于中国不向对抗性倡导类国际非政府组织开放,这类组织如大赦国际、人权观察、中国人权组织、人权第一组织、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等针对中国的对抗性倡导都是在国际层面展开的。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虽然不对中国政府进行公开对抗性活动,但其每年都直接向藏独、疆独、“法轮功”、“民运”等中国境内外敌对势力组织拨付大量款项,提供资金支持。

中国对合作性倡导类国际非政府组织一直是适度开放的。在我国最活跃的是经我国政府邀请进入的美国国际非政府组织国际共和协会和卡特中心。但是,以卡特中心“中国选举项目”金额出资并由其项目官员任主编的“中国选举与治理网”为例,即可知其在中国政治意识形态领域发挥了什么导向作用。“中国选举与治理网”在长达20余年相当于一代人成长的期间,每天24小时不间断更新发布的文章和跟帖言论,被总部设在美国的“维基百科”评论为“被外界认为倾向于中国的‘右派’”网站。此案例说明,并非经我国政府准入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对我国家安全就不会有危害性影响,这需要我们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四、关于我国“公民社会”问题的应对思考

1. 在理论上,我们面对的深层次问题。社会主义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是否与资本主义国家一样,也是一种相分离对立的关系?中国共产党是否应从维护和代表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普通劳动群众为主体的人民利益的立场出发,坚持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只有正确认识这两大深层次理论问题,才能正确处理“公民社会”问题。

2.在现实中,我们面对的主要问题。在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使我国生产力、综合国力、人民生活水平都显著提高的背景下,我国社会发生了阶级阶层分化,形成了不同社会群体利益多元化的矛盾格局,在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环境等各个领域都出现了发展起来后的一系列新问题。最令社会普遍不满的是贫富悬殊、权力腐败、政府不作为或乱作为、缺乏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以及各种民生问题,等等。这是为什么学术界和社会舆论、甚至党政干部队伍中都有不少人容易接受“公民社会”话题影响的重要原因。

3.在操作层面上,国内有无“公民社会”问题,实际上是一个有无非政府“社会组织”和这些“社会组织”具有怎样的社会性质的问题。具体些说,一是这些社会组织及其活动的经费从哪里来,二是这些社会组织及其活动的目的与功能是什么。针对这两个实质性问题,在制度和法律上做出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依靠包括政府责任部门、人民群众和媒体舆论的常态化监督,就可以对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社 会组织进行是否允许登记注册、是否扶持、是否撤销的区别对待政策,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正能量,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组织的负面作用。

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46.2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5.5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0.4万个,基金会2614个。同时,城乡基层大量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服务型、群众性社会组织也快速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有4万多个,城市社区社会组织有20万多个。社会上还有数量巨大的志愿者、社会工作者和义工,全国志愿者队伍已近亿人,全国社区志愿者组织已经达到28.9万个,注册社区志愿者达到3100万人,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超过5000多万人次。而且,“全国已有72000个社会组织党组织、100万名党员以及46.2万个社会组织参与了创先争优活动,取得扎实成效。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引领社会组织发展,已成为我国新时期社会组织工作的新气象和新变化。”

在这种形势下,需要保持清醒头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加强社会管理创新,不能把西方公民社会理论作为中国社会管理创新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不能一味渲染“松绑”、“放权”、“撤出”,那样就难以防范敌对势力的渗透、分化、颠覆活动,难以确保国家安全。此外,我们有必要积极借鉴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俄罗斯政府为维护国家安全的社会稳定,以立法措施和必要的行政、司法、财政手段及时应对西方非政府组织渗透、颠覆、煽动和资助“颜色革命”的经验,并积极借鉴俄罗斯政府公开扶持资助国内以爱国主义为宗旨的民间社会组织的经验。

(《环球视野globalview.cn》第591期,摘自2013年第49期《世界社会主义研究动态》)

作者王一程是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会主义研究中心常务理事、政治学所原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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