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之声(新山支会)2008年10月22日针对警方将提控钟立薇事件发表声明
针对钟立薇为甘榜巴鲁避兰东登雅村民10月16日为捍卫住屋权益,阻止发展商拆屋,共有27人被警方逮捕,向新山百万镇警局报案,并向柔州警察网(www.polisjohor.gov.my)作同样内容的投诉,而被警方援引《1960年内部安全法令》28条文 /《刑事法典》第182条文逮捕(或提控)的事件,大马人民之声新山支会发表声明如下:
1.我们认为发展商10月16日的拆屋逼迁行动是藐视法庭的
柔佛州避兰东登雅甘榜巴鲁(新村)占地113英亩,约有280户人家。村民于1985年开垦了这片原来是森林的土地,建立家园至今。村民一开始就向新山县土地局申请地契,一直没有下文。后来,州政府却将这片土地划拨给发展商。1994年,居民每户交出3千令吉,共82万令吉给一间名为Oakfield Enterprise的发展商,作为购买居住地的定金 。不知为何到1996年这块土地却转到另一间名为武吉里浪有限公司(Bukit Lenang Sdn Bhd)手上。这间公司在1997年起诉所有居民,开始了逼迁行动。
虽然武吉里浪有限公司取得在今年8月14日执行拆除居民住屋的庭令,新山高庭于8月13日受理村民申请的展缓执行庭令的诉讼,并定于10月15日开审,后来延期至10月29日。因此,我们认为,发展商于10月16日,或10月29日之前采取任何拆屋逼迁行动都是藐视法庭的。
2.我们认为警方大动员、大仗阵协助发展商10月16日的拆屋逼迁行动是错误的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在新山高等法庭审理居民的展缓执行庭令的诉讼,做出判决之前,发展商是不容许执行拆除居民住屋的庭令。警方出动553名来自各单位警员,包括水炮车配备及镇暴队、水警、普通警员、警犬队、拆弹专家甚至直升机等,来对付200多名手无寸铁的居民,警方宣称"发展商已获得庭令,警方协助执行庭令"是不能成立、难以服人的。警方在这次行动中,以强硬粗暴手段驱散和逮捕和平纠察维护家园的居民,实际上是协助发展商非法拆屋逼迁、践踏居民基本权益的做法。
3.大马人民之声新山支会是一个在柔佛州为民主人权而斗争的组织。钟立薇(Cheng Lee Whee),2004年毕业于马来西亚工艺大学电脑科学系,获荣誉学士学位。毕业后从事程序编写工作,业余热心社会工作。作为大马人民之声新山支会人权支援小组组长,在工委会以及执行秘书严居汉的指示和安排下,就上述发生的事件,在10月16日下午2时许到新山百万镇警局报案(报案内容的文件编号是J/JAYA/012352/08),并向柔州警察网(www.polisjohor.gov.my)作同样内容的投诉。
警方传召钟立薇在10月17日晚上8时半到新山斯里阿南警局录取口供,随即援引《1960年内部安全法令》28条文,加以逮捕,并扣留在巴西古当警局扣留室。内安法令第28条文是:"任何人通过言论或文字,或任何报章、杂志、定期刊物、书本、通令或其他印制出版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散播不实的报告或声明引起公众紧张,将被视为犯罪。"负责调查的阿兹曼警官(Inspector Azman)通知钟立薇在2008年11月1日(星期六)上午9时,到推事庭听审。但没有说明哪个推事庭,也没有递交任何书面的控状,法庭在星期六没有开庭。我们对警方采取这种专横行动表示愤懑,对警方这种不专业行为感到不可思议。
两天后(即10月19日)柔州副总警长拿督敦希山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警方针对钟立薇向警方做出的报案与投诉,也将援引《刑事法典》第182条文进行调查。此条文说明任何人提供虚假讯息,蓄意造成一名公务员运用其合法权力损及他人,若被定罪,将面对最高6个月监禁、或最高2千元罚款、或两者兼施。直到今天,钟立薇并未收到这方面的有关控状或传票。
究竟是援引《1960年内部安全法令》28条文,或是《刑事法典》第182条文,还是同时援引上述两个法令条文来提控钟立薇,警方至今没有说明。钟立薇本人和大马人民之声新山支会还不了解。
4.钟立薇的上述报案和投诉,不是她的个人行动,是代表大马人民之声、全柔以至全国为民主人权而奋斗的非政府组织和工作者所作的维护权益的正义行动。钟立薇若被提控,也就是大马人民之声以至全国民主人权工作者面对打压,必须抗争到底。
5.感谢居民、党团、社会人士与律师给予钟立薇和大马人民之声新山支会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呼吁各界关注这个事件的发展,给予更多的关心、更大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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