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February 10, 2012

从马来亚人民的独立斗争历史 解读"社会契约"和"马来主权"

从马来亚人民的独立斗争历史
解读"社会契约""马来主权"

原文作者: 柯嘉逊    华文翻译:杨培根

[编者按语] 本文是摘录自杨培根所翻译的柯嘉逊的最新著作《马来亚人民的独立斗争——爱国者与冒牌者》PATRIOTS & PRETENDERS——The Malayan Peoples` Independence Struggle)一书中的“简介”部分(IntroductionA People`s History of Merdeka)。现有标题是编者所加的。

柯嘉逊在此说明了所谓的“社会契约”和“马来主权”的由来和发展,并表达了他对有关课题的明确立场和精辟见解,可作为探索和思考当前阶段国内弱势群体不断强烈抗争(尤其是兴权会最近在国内外提出废除《联邦宪法》第153条文的诉求)的课题的参考。

柔佛州人民之友工委会最近的一次常月会议决定,准备在未来一两个月内,为华文本的《马来亚人民的独立斗争—爱国者与冒牌者》一书出版面世,举行推介礼的同时,举办一场(主题暂定为)关于《联邦宪法》第153条文与各族人民平等权利问题的讲座会。

本文优先在本部落格贴出,希望能为柯嘉逊这本新著(华文本)的推介和为关于《联邦宪法》第153条文与各族平等权利问题的讲座会的举办,创造出一些有利的条件。

以下是该书的第一个章节的全文以及与本文有关的一个附件,即该书的附件1——《联邦宪法》第153条文。

我国已独立了50多年, 但是, 每当非土著提出公民自由权的要求时, 和结束种族歧视政策的要求时, 巫统领袖总是向国民提起所谓 社会契约这件事。据说, 那是三大民族已经达致的契约这本书从正确角度看待历史事实使新一代人认识到在反殖民主义斗争中某些阶级力量被对付谁才是真正的反殖战士以及 独立合约的性质如何符合英殖民主义的策略

最近, 出版这本书时, 适逢教育部宣布历史科將成为马來西亚教育文凭的必修科这导致不同阶层的人士发表抗议的言论因为他们认为,“官方历史的可信度颇成问题”。自从“513 事件发生后政府颁布国家文化政策掌控政权的巫统就用自己的观点來撰写马來西亚历史以符合他们的马來中心民粹主义思想官方历史经常袒护一个族群打击其他族群目的是为了达致分而治之的政策结果他们否定了各阶层人民在我国历史上应有的地位近期发生的关于《连环扣》小说的争论就是巫统议程的最新例子。(《连环扣》 是一本充斥 马來人主权意识的小说教育部把这本小说当作大马教育文凭马來文學部分必读的课本.)

这本书为了厘清事实真相对我国反殖民主义斗争进行阶级分析同时承认各族群中爱国的阶级力量为我国独立和祖国建设作出了贡献从英国国家档案局的文件可以清楚看出分而治之的策略是英殖民统治者的阴谋诡计。“联盟方案一开始就矛盾重重我们正在设法摸清它的真实情況。“人民的历史”,是以备受尊崇的學者的學朮研究成果作为根据但是马來西亚官方历史却隐瞞事实通过研究 人民的历史”,我们可以挖掘出我国种族两极分化的根源奠下非种族主义解決方案的基础让我国更能应付所面对的各种挑战

西方帝国主义和新殖民主义的解決方案

伦敦国家档案局所挖掘出來的殖民部和外交部文件(1)提供证据, 证明了西方帝国主义对东南亚的想法和自私的计谋, 他们特地把重点放在争取马來亚. 这是为了确保他们经济、政治、和军事策略等的利益不受损害. 他们优先考虑的是, 如何对付以工人阶级为先鋒的反殖民主义势力二战后那段时期, 正是西方帝国主义重新瓜分世界的时期. 但是, 在美国霸权统领下, 西方帝国主义正在融合成为一体, 不再瓜分利益. 这些历史文件揭露, 不仅仅是英国对马來亚有兴趣而已, 整个西方世界都表现出对马來亚有兴趣.

紧急狀态时期, 我国笼罩着镇压气氛. 这就为英国殖民统治者提供机会, 反击革命的进步力量, 并且, 方便新殖民主义的入侵. 整个殖民政府的策略(尤其是经历过了 马來亚联邦危机后) 使英国人深信: 传统的马來统治者, 才是马來亚独立后的托管人这正好方便英国人在马來亚整个殖民统治时期, 采取种族主义策略. 与此同时, 新殖民主义的安排, 也必须考虑到非马來资产阶级上层人士的利益, 因为非马來资产阶级上层人士是帝国主义控制马來亚经济的必要连系环节. 殖民政府尽量利用这个阶级在政治上的动搖性. 他们的动搖性是因为他们狹隘的、和有限的物质利益所決定的紧急狀态时期, 政府所进行的镇压行动, 方便殖民统治者利用某个阶层的利益, 來孤立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  

因此, 在独立的马來亚, 英殖民政府设计了矛盾重重的 联盟方案”. 这个改良措施获得了殖民统治者的承认. 但是, 马來统治者则是在非心甘情愿的情況下, 表示同意的. 其实, 逼使殖民政府不得不采取这项改良措施是因为迅猛的人民揭竿起义的行动他们意识到, 一味明目张胆地对非马來广大群众实施歧视政策, 那是具有危险性的.  

每年 独立日所提起的另一个神话是: 这个国家的独立是巫统争取來的. 但是, 这本书所提出的证据將告诉大家: 是谁极力反抗英殖民统治者? 是谁进行长期斗争, 结束英殖民政府对我国自然资源的掠夺, 以及对人力资源的剥削? 还有, 是谁建立起真正的各民族人民反殖统一战线? 这本书將让你了解, 马來亚独立斗争的真实故事.

所谓 社会契约是什么?

社会契约” (2) 马來人主权是近年來, 种族主义政客所常引用的字眼. 值得注意的是, 这些字眼的起源和合法性. “马來人主权源自1986, 巫统时任国会议员阿都拉.阿末(Abdullah Ahmad) 在新加坡的演词 (3). 近年來, “社会契约这个概念的出现, 是基于这样的假设: 我国独立时, 各族群代表达致了一场交易, 那就是: 非马來人这一方可获取公民权; 在另一方, 马來人则享有 特权” . 虽然这些字眼时常有人使用, 但是, 这不等于说, 这些字眼存在的合法性, 是沒有人能挑战的

可以肯定的一点是: 独立斗争和 独立合约必须从阶级角度來理解: 一方是, 即將形成的统治阶级, 由巫统、马华、和印度国大党代表所组成; 另一方, 是真正的反殖力量, 那就是, 各民族大联盟 (全马行动理事会 人民力量中心).  他们代表工人, 农民和对现实不滿、不再存有幻想的中产阶级. 看來, 如果全马行动理事会 人民力量中心所草擬的 《人民宪法》 得以实现, 所谓的 社会契约” , 面貎將煥然一新, 完全不同 (4).

这本书强调一个事实: 这个所谓 社会契约是殖民主义者操纵宪制进展的产物.宪制建议包括 "马來亚联邦" 建议, 直到最后实施的 默迪卡合约”.  其实, 所谓 社会契约已经历了三次的转变过程, 那就是:
1.    独立后, 1969“513 事件发生以前的局面;
2.    1969年后的马來西亚社会;
3.    1980年代开始, 马來主权合理化的时期.

国家刚独立时的各种阶级力量对比

二战后, 巫统领导层代表的是马來贵族的利益. 他们不反对殖民主义; 他们并沒挑战英国人的利益当时, 马來亚还非常依赖出口货, 主要是橡胶和锡米. 当时, 我国工业基础薄弱, 只有这两种商品出口. 从殖民地时代开始, 农民问题还悬而未決.

另一方面, 群众基础稳固的反殖运动目的明确, 就是为了争取自治、公民自由权利、和平等权利. 对殖民主义者的利益而言, 工人运动 (5) 构成了最大威胁. 最后导致默迪卡合约中《马來亚联合邦建议》的签署. 这是为了转移工人阶级的革命方向, 同时, 在独立配套中, 注入了种族主义.

紧急狀态 (1948-1960) 是为了对抗反殖民主义运动而发动的一场战争, 同时, 也是镇压工人运动的手段. 后來, 由马來贵族和非马來资产阶级共同提出的 联盟方案”, 目的是为了应对工人的揭竿起义, 并引进一个新殖民主义的解決方案. (6)

马來亚殖民地经济, 忽略了农民阶级的生活, 同时, 转移了人们对一些关健性问题的注意力 (相关的问题是: 宗主国资本家的剥削、土地所有权、马來农民的土地面积等 - 这应归罪于马來贵族),  还嫁禍于非马來中间人, 使他们成为人们抱怨的对象.

1946, 英国所提出的"马來亚联邦" (MU) 建议, 遭到马來亚左右两派的反对. 不过, 他们各自所提出的反对理由不同. 基本上, 二战后的英国劳工党政府, 像其他世界各国一样, 不得不赐予非马來人, 公民所应享有的权利, 包括公民权. 但是, 马來精英却提出反对. 马來贵族也反对 "马來亚联邦" 的建议, 因为其中一项建议是: 苏丹必须把各州的管辖权转让给英国同时, 廢除苏丹御准立法议会法案的权力在另一边廂, 人民反殖力量也对此建议提出异议, 理由是此建议不包括成立自治政府, 也沒考虑到要举行全民选举他们也反对新加坡必须脫离联合邦的建议.

当巫统成员上街示威游行反对 "马來亚联邦" 的时候, 他们高举橫幅标语. 其中一个标语写道: 非马來人不应享有获得公民权的权利. 但是, 他们对英国殖民统治本身, 并不表示反对(7). 巫统反对 "马來亚联邦" 的主要原因是, 他们对英国人逼使苏丹签署条约时的粗鲁态度表示不滿.

对比之下, 马來国民党 (也称为 "马來民族党" ) 所提出的一些要求如下: (8)
·         马來亚人民的享有自治权利;
·         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
·         言论自由, 出版自由, 集会自由, 和宗教自由;
·         改善全民的生活水准;
·         改善农场工作条件, 取消地稅;
·         改善劳工条件;
·         根据民主原则改革教育制度;
·         加强民族之间友好关系.

19471020, 各民族大联盟 (全马行动理事会 人民力量中心) 展开全国大罢市 (Hartal),  抗议英殖民政府所提出的宪制建议. 全国大罢市导致我国人民一律停止所有的社会经济活动. 他们呼吁全国政党杯葛联邦立法议会和州立法议会.


当英国人认识到, 我国所有阶级力量都表示反对 "马來亚联邦" 他们即刻转变态度, 开始征询马來精英的意见, 但对其他利益团体的意见一概不予理采. 英殖民统治者进而利用分而治之的策略, 使反殖力量處于被动地位. 他们在1948年的 《马來亚联合邦建议》 中, 缩紧公民权条例, 把居住期限从5年增加到15. 还把新加坡排除在联合邦之外, 也不考虑引进民主代议制.

宪制危机和劳资纠纷此起彼伏, 导致英殖民政府于1948617, 宣布紧急狀态. 1948-1960年间, 数以千计的人士被驱逐出境, 遣返中国. 50万人被赶入 新村”. (9)

針对公民权课题, 值得注意的是, 到了1947, 3/5 的华人, 半数 的印度人, 都是在马來亚本地土生土长的. 但是, 到了1950, 只有1/5的华人 (50万人) 23万印度人, 拥有马來亚公民权. (10)

1952年吉隆坡市议会选举, “联盟方案开始启用, 初见成效. 对英殖民统治者來说, 那是一种启示: 他们应作出抉择, 支持联盟这股政治力量, 才能实施新殖民主义的解決方案. 1955, 联邦立法议会选举确定了他们所作的选择. 1955, 联盟在华玲会谈中, 作了特赦游击队的建议后, 又反悔不认账. 这个时候, 英国人就肯定, 联盟是英国利益的可靠保护者

李特宪制委员会, 在宪法中, 加入马來特殊地位的条文时, 发表了以下的评语:

我们的建议是基于这样的考量:应确保马來人现有地位得以维持一段相当长久的时期。不过, 在适当的时限內, 现有的优先条件应逐步減少, 最后应取消, 使到不同种族或族群之间, 不存在歧视的现象。"  (11)

其中有一项建议是: 15年后, 立法机关应检讨马來人的特殊地位. 但是, 这项建议遭到巫统的反对. 巫统得以如愿以偿. 他们建议:
·         出生地主义的原则, 只适用于1957年后出生的人士;
·         年滿18 岁的人士, 可获得公民权, 条件是他们必须在我国出生, 并且在7年期限內, 必须在我国住上5 , 还必须懂得基本的马來语;
·         在外国出生的人士, 得符合的居住条件是: 12年期限內, 必须在我国住上8. (12)
联盟方案是由3个种族性的政党所提倡的. 这些政党则由马來统治阶级和非马來资产阶级所组成的. 显而易见, “联盟方案是新殖民主义者用來取代马來亚民族主义运动的方案真正的马來亚民族主义运动, 是以工人运动为基础的.

联盟党占了上风, 主要是托英殖民政府的镇压行动所赐. 被镇压的是我国具有群众基础的民族主义运动. 另一方面民族主义运动无法动员马來农民参与其盛.

所谓社会契约经历三次变化

每当非土著为争取民权而向巫统挑战时, 巫统就会搬出 社会契约作为挡箭牌. 其实, 所谓 社会契约”, 自我国独立以來, 有如中国特技中的 变脸一样, 已经历了3 变脸”. 
1.    1957, 我国独立后, 政府很少采用《宪法》第153条下的扶弱政策;
2.     1971“513 事件过后, 我国还處在紧急狀态, 政府修改了第153, 加入了所谓 固打制”, 广泛地使用扶弱政策. 不过, 原本所施加的条件并沒更动 (见列表一);
3.     到了1986, 阿都拉.阿末发表了臭名远扬的 马來主权论的演讲. 其实, 这篇讲词其实是 新的现狀的一个宣言, 1971, 滥用宪法第153, 把种族歧视当作是惯例.
4.    1957年的宪法中, 153条是这么简单地阐述

国家元首有责任, 根据这项条文的规定, 保护马來人的特殊地位, 和其他族群的合法权益 … , 并确保为马來人在公共服务方面, 获取合理比例的职位还有获取联邦政府所提供的奬學金, 以及其他类似的教育或培训特权, 或者, 特別设施; 还有, 联邦法律所规定的, 方便进行贸易和商业活动的任何准证或执照, … 不过, 这项条文的运作, 不应剥夺(或授权剥夺) 任何人所应获得的(或已获得的, 或已享有的) 权利、特权、 准证或执照…” (13)

两名英国宪法专家, 谢利登与格罗夫 (Sheridan and Groves) 在他们的著作中,对宪法第153条所下的评语如下:

制订这项条文, 灵感來自于《印度宪法》具有保护作用的歧视性条文但是, 这项条文又和《印度宪法》的原有条文基本上不同, 因为在马來西亚, 这项条文的操作所产生的歧视现象, 对最大类的族群有利, 那就是, 掌控国家政权的马來人…  ” (14)

1957年独立后, 马來亚殖民地模式的经济, 大体上沒有什么变化. 这种模式呈现的是地区性之间的差异已城市化的西海岸, 大部分非马來人聚居在此; 在东海岸, 则存在着被忽略了的马來农民经济. 农业占了国內生产总值 (GDP) 50%, 60%的劳动力(大部分是马來人)则集中在农业领域. 有人把这种贫穷现象归罪于华裔中间人 (掮客), 而不归咎于体制 (新殖民主义和大地主与封建贵族的剥削体制).” (15)

东姑政权确曾发展粮食生产、饮料、 烟草、 树胶 、化學产品,、化妝品、洗漱品和漆料等, 以便取代入口工业. 这是为了滿足成长中的中产阶级国內市场的需求. 这些工业大部分是外国人拥有的. 他们在利用我国较为低廉的工资. 因此, 殖民地时代过后的发展, 不但引起农民的不滿, 同时, 也引起工人和中产阶级的不滿.

1960年代, 日愈增加的公共发展开支, 开始刺激新兴马來官僚资产阶级的味口. 第一个五年计划 (1956-1960) 的开支是10亿; 第二个五年计划 (1961-1965)就增加到26亿; 第三个五年计划 (1966-1970) 则增加到36亿. 1965年和1968年举行的 马來人经济大会要求国家干预, 协助马來资本的发展. 所以, 乡村工业发展局 (RIDA), 马拉 (MARA), 土著銀行等, 就在1960年代应运而生.(16)

我在2007年出版的关于 《“513” 解密文件》一书中指出, 1969年种族骚乱事件, 实际上, 是伪裝了的一场政变. 这是針对以东姑为首的传统马來贵族阶级, 由新兴官僚资产阶级所发动的一场政变. 种族骚乱则是巫统內部一些分子所精心策划的. 警察部队和军队并沒保持中立; 拉萨在种族骚乱发生过后不久, 就接见军队和警察部队的首领. 东姑曾说过这样的话:

你知道哈伦是其中一人 ( 哈伦、马哈迪、加查里.沙菲等) 他们全都和拉萨同流合污, 要罢免我…” (18)

1969年后, 新马來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 是以赤裸裸的民粹主义为本的 土著主义为根基. 那是为了争取马來人的支持. 新经济政策, 教育政策和国家文化政策注入了这种意识形态. 这些政策在1969“513事件发生过后不到一个星期就出炉了. 通过新经济政策, 马來官僚资产阶级的利益膨胀得非常迅速. 1971年到2000, 公共发展开支超过了 3,000亿. 他们通过发现和开采岸外油田來支付新经济政策的开支.  1985, 岸外油田收入占了政府总收入的26%. (19)

固打制的法律地位值得怀疑

1969“513大屠杀事件过后政府于1971年修改宪法第153 (当时, 我国正處于紧急狀态 ), 并实施所谓 固打制”. 固打制就这样成了我国经济和教育领域中, 肆无忌惮大事推行种族歧视的手段1980年代实施第153条第8A款所拟订的 固打制”, 引起马來亚大學法律系院长威苏.西纳杜萊教授 (Visu Sinnaduray)的评论:


8A条款清楚表明国家元首只能保留一定比例的學额给马來人这就意味着固打制必须以院系为单位來计算更重要的是每个院系或學府必须分配學额给各种族的學生在这个条款下任何院系或學府不能只招收马來學生完全不招收其他种族的學生… ”

应该指出的是, 据称, 这些改革在国家元首指示下进行的。但是, 作者无法查到元首的相关谕令也沒发现这项谕令曾在《宪报》刊登过的证据这项指示似乎是教育部官员发出的由于沒有官方正式通知书这就出现了不明朗的情況尤其不能肯定的是实施某些政策是否合法的问题究竟国打制是以學府为单位來计算或是以国家所有大學名额的总数來计算只对某一间大學的总名额采用固打制, 那是对宪法相关条文的錯误诠释。” (20) 

西纳杜萊教授还补充说:

153(8A)条并沒授权任何大學的行政人员, 拒绝某个种族學生的入學申请. 这项条文只规定, 保留特定比例的學额给马來人而已. 从这个角度來理解, 马來亚大學的基础科學这一科目大马科技大學的學朮组理科先修班 (只招收土著學生), 是否符合宪法, 那是值得怀疑的... 況且, 马來亚大學章程也明文规定,申请进入大學院系的任何學生, 一律不得有种族歧视. 根据同样的道理, 那些只招收某个种族的學生而已, 而完全不招收其他种族學生的學府, 是否符合宪法, 也是值得怀疑的. 那是因为, 这可能已抵触了 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的宪法第8 条文.” (21)

从上面可以看出, 自从1971年实施至今的固打制, 尤其是完全只招收土著的學府, 是否符合宪法, 从來沒在法庭上受到挑战过. 我们都了解, 默迪卡宪法,  “马來人特殊地位条文原有的意义. 如果坚持这项条文完全允许所有的种族歧视现象存在 (: 基于土著与非土著之分的种族歧视现象) , 那是难以令人相信的事.

到了1990, 实行种族歧视的固打制在教育领域的具体表现是: 工艺文凭班贷學金的平均90%,教育文凭班奖學金的90%,我国大學课程奖學金/贷學金90%, 几乎所有的海外大學课程奖學金/贷學金, 都颁给了土著. 20世纪80年代寄宿學校所招收的學生中,土著95%。20世纪80年代马拉低级理科學院,和马拉理科學院所招收的學生, 几乎100% 都是土著. (22)

种族歧视现象普遍存在完全不分阶级或需求。就导致一种怪现象:一名有能力购买价值250万令吉房屋的土著, 竟然也可享受具种族歧视意味的折扣. 同时, 在股权分配和其他政府拨款方面, 他也可享有 特权”!

巫统种族主义者占据主导地位

在马哈迪时代, 我们见证了在私营化计划下, 国家资本转化为马來人的私有资本, 而马來农民则转化为无产阶级. 政府通过发放国家企业利润丰厚的股票, 转化为土著所拥有的信托基金, 公司财富转到了马來人手中巫统种族主义者最有条件利用这些机会比方说, 1986, 国家股权信托基金 (ASN) 4% 持有人, 却占有70%的股权; 而绝大多数的股东, : 80% 的股东, 每名股东只拥有区区的500 股而已. (23) 与巫统有关连的公司, 专门挑选他们的朋党作为公司的主管. 这些朋党则从引起争议的私营化工程中得到利益.

近年來, 尤其是在1986, 自从阿都拉.阿末发表了臭名昭著的演词以后, 执政党千方百计企图把具有浓厚种族主义的 马來主导权概念和独立时的 社会契约联系起來.

1969年种族暴乱过后, 政府百般阻挠那些敢于挑战不合理现狀的人士, 并采取法西斯手段对付他们. 1987, 为了醖酿 茅草行动” , 巫统组织大型集会. 大集会弥漫着浓厚的种族主义气氛, 还公然展示煽动性的标语 (24); 1996, 來自执政党的暴民, 野蛮地破坏了亚太区支援东帝汶的第二次大会 (25);  1999, 诉求事件一群暴民恐吓雪华堂职员, 并威协要烧毁隆雪中华大会堂 (26); 在甘榜美丹事件中, 6 人被杀害, 100多人主要是印裔人士受伤 (27); 2004, 2005, 2006 连续3, 巫统青年团团长,在巫统常年大会上, 明目张胆地挥舞马來克利斯短剑, 旨在显示 马來主权的威风 (28). 最近, 出现了一个极端右翼, 标榜马來主权的组织, 土著威权组织” (简称 土权会”). 这个组织宣称:  “为保卫马來人的权益而奋斗. 他们认为, 马來人的权益正受到非马來人的挑战.” (29)

小结

人民的历史揭露了:我国独立斗争的真正事迹; 当时存在的阶级力量; 和谁是真正的反殖斗士. 人民的历史, 对反殖民主义斗争作了阶级分析. 其实, 反殖斗争以工人运动为先鋒. 如果真正由反殖力量所制定的 《人民宪法》 取得胜利, 我们今天的宪法將完全改观《人民宪法》是由各民族大联盟 (全马行动理事会 人民力量中心) 所制定的. 他们代表着工人、农民和对现实不再抱有幻想的中产阶级的利益.   

战后时期, 是以美国霸权为首的西方帝国主义重新瓜分世界的时代. 从英国国家档案局挖掘出來的历史纪录, 暴露了西方帝国主义如何把他们各自的利益融合在一起. 从相关文件中, 也可以看出, 《独立合约》 是英殖民主义者阴谋诡计的产物.

紧急狀态时期的镇压行动, 给英殖民统治者提供机会孤立揭竿起义者, 同时, 也实现了他们的新殖民主义计划. 他们的策略是, 发展 联盟方案”, 把他们的利益置于马來贵族阶级和非马來资本家联盟的手中. 因此, 东姑和其他联盟代表完全沒料到, 当他们在独立前夕到伦敦去时, 英国政府很乐意地接受了东姑等人的建议.

近年來, 巫统政客纷纷散布的所谓 社会契约”, 宣称在国家取得独立时, 各民族曾经有过 一宗交易”: 非马來人可获取公民权, 而马來人则享有 特权”. 上面已说过, 实际上, 所谓 社会契约曾经历了三次大转变. 结果, 今天马來西亚的 马來特权”, 1957年到1971年期间 特殊地位的狀況相比已起了完全不同的转变, 相差十万八千里!

1969“513大屠杀过后, 《联邦宪法》于1971 年被修改了. 当时, 我国还處于紧急狀态中, 新兴的马來统治阶级完全掌控了我国的一切.      


注解:
(1) These documents were used in my PhD thesis submitted to Manchester University in 1980. It was published under Hua Wu Yin: Class & Communalism in Malaysia, Zed Press, London 1983.           

(2) The main body of this Introduction was originally a paper presented by the author at a Bar Council forum on 28 June 2008 entitled: “A Class Perspective on the Social Contract”.
(3) See K.Das: Malay Dominance? The Abdullah Rubric”, K.Das Ink, 1987).
(4) The pertinence of class analysis is often a bone of contention in academic circles but most people would have no problem in seeing the recent cunning Lingam act as class collaboration in flagrante delicto! On 19 September 2007, the issue of judicial independence was raised when a controversial video clip surfaced, showing senior lawyer V.K.Lingam speaking over the telephone with then-Chief Judge of Malaya Ahmad Fairuz Sheikh Abdul Halim regarding the appointment and promotion of judges. See SUARAM, ‘Malaysia: Human Rights Report 2007’, 2008: 133.
(5)See Stenson, MR, Industrial Conflict in Malaya, London 1970.
(6) Hua Wu Yin, 1983: 94-98.
(7) See Chapter 2
(8) Ibid, pp 87-88
(9) Anthony Short, “The Communist Insurrection in Malaya”, 1975 London.
(10) M.V. de Tufo, “A Report of the 1947 Census of Population” quoted in Hua Wu Yin 1983:101.
(11) Report of the Federation of Malaya Constitutional Commission 1957, Government Press, para 165, p.72.
(12) Khong Kim Hoong, 1984:200
(13) Sheridan, L.A. & Groves, H.E. “The Constitution of Malaysia”, Malayan Law Journal, Singapore 1979: 382.
(14) ibid, p.385.
(15) Mahathir’s book, ‘The Malay Dilemma’ suffers from the same racist paradigm that obscures the structural causes of poverty.
(16)Hua Wu Yin 1983: 144-47.
(17) Kua Kia Soong, “May 13: Declassified Documents on the Malaysian Riots of 1969”, Suaram 2007).
(18) Kua Kia Soong ed: K.Das & The Tunku Tapes, SIRD 2002: 112.
(19) Hua Wu Yin 1983:183.
(20) “Rights in Respect of Education under the Malaysian Constitution” in F.A. Trindade & H.P. Lee, ‘The Constitution of Malaysia, Further Perspectives and Developments’, Fajar Bakti, Petaling Jaya 1986: 49).
(21) ibid, p.50.
(22) Reply to parliamentary questions in Kua Kia Soong, “Reforming Malaysia”, 1993 Oriengroup, Tables 1-9.
(23) Kua Kia Soong, “Polarisation in Malaysia: The Root Causes”, K.Das Ink 1987:61.
(24) Malaysian Government White Paper on Operation Lalang, ‘Towards Preserving National Unity’, 1988
(25) See Kua Kia Soong (edited): ‘Mob Rule: The East Timor Conference in Malaysia 1996’, SUARAM PJ 1998.
(26) See Kua Kia Soong, ‘The Malaysian Civil Rights Movement’, SIRD PJ 2005: 108.
(27) See Arumugam, K: ‘March 8’, Petaling Jaya 2007.
(28) The UMNO general assembly is generally aired live over the public television channels.
(29) Pertubuhan Pribumi Perkasa Malaysia or Perkasa is a non-governmental Malay-supremacy organization that was formed after the political tsunami of 2008 which saw major gains by the Opposition Pakatan Rakyat. The major objectives for establishing Perkasa, according to its leader, Ibrahim Ali, are “to protect Article 153 and to defend the rights of the Bumiputera from being eroded by certain quarters.” (The Nutgraph, 16.3.2010)

附录1
(本附录是由杨培根依照柯嘉逊所著上述新书的其中一个附件即附录1——《联邦宪法》第153条,用比较通俗而容易明白的华文翻译、整理的。为了方便读者了解《联邦宪法》第153条的内容,特在此贴出,作为以上贴文《从马来亚人民的独立斗争历史,解读“社会契约”与“马来主权”》的附件)

<联邦宪法> 153

<联邦宪法> 153为马來人和沙巴州与砂拉越州土著保留公共服务、准证等固打
1.          国家元首有责任, 根据这条文的规定, 保护马來人和沙巴州与砂拉越州土著的特殊地位, 以及其他族群的合法权益.
2.          即使宪法有规定, (但得受制于第40条和这条文) 最高元首必须行使他在宪法(和其他联邦法律)下的职权, 通过必要的方式, 保护马來人和沙巴州与砂拉越州土著的特殊地位, 并且确保: 在公共服务(不包括州属的公共服务)的职位、奬學金、助學金、以及联合邦政府所给予 (或提供) 的其他类似教育或训练特权、或特別设施等方面, 保留他认为合理比例的份额. 还有, 当联邦法律规定, 需要准证或执照才可从事某行业或商业时, 元首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或这条文)的规定, 保留他认为合理比例的准证和执照份额.
3.          最高元首可以为了这个目的, 向宪法第10章下所设立的委员会、颁发奬學金、助學金、或负责提供其他教育或训练特权、或特別设施的任何机构, 发出必要的一般指示, 而各委员会或机关必须遵从这个指示.
4.          根据第(1)款至第(3), 最高元首行使宪法和联邦法律所赋予的职权时, 不得剥夺他人所担任的公职, 或他还在享有的任何奬學金、助學金、或其他教育或训练特权, 或特別设施.
5.          这条文不得削減第136条下的权力.
6.          如果依据现行联邦法律, 必须有准证或执照, 才可从事某行业或商业, 最高元首可采用必要的方式, 行使法律下的职权, 向负责发出准证或执照的机关, 发出一般指示, 以确保为马來人和沙巴州与砂拉越土著, 保留元首认为合理份额的准证或执照, 而有关当局必须遵从这指示.
7.          不得引用这条文, 剥夺 (或授权剥夺) 他人已获得的、享有的、或持有的权利、特权、准证或执照; 或在按照正常程序, 理应更新或发给准证或执照的情況下, (授权)拒绝任何人更新, 或拒绝发给他准证或执照, 或拒绝他把准证或执照转让给他的嗣子、继承人或承让人.
8.          即使本宪法规定, 根据联邦法律, 需要准证或执照, 才可从事某行业或商业时, 法律可规定: 给马來人及沙巴与砂拉越土著, 保留准证或执照的份额, 但法律不得 -
a)    剥夺 (或授权剥夺) 他人已获得的、享有的、或持有的权利、特权、准证或执照;
b)   根据法律规定, 并按照正常程序, 理应更新, 或发出准证或执照的情況下, 却授权拒绝某人更新准证或执照, 或拒绝他把准证或执照转让给他的嗣子、继承人或承让人, 或阻止他把可转让的执照连同他的生意, 转让给他人以经营那项生意;
c)    如果以前不需要准证或执照, 以从事某行业或商业, 而现在却 (授权) 拒绝发出准证给(在法律实施以前) 那些已在从事这行业或商业的人士, 或根据法律规定: 在按照正常程序, 理应更新、发出准证或执照的情況下, 却随后 (授权) 拒绝他更新准证或执照, 或拒绝他把准证或执照转让给他的嗣子、继承人或承让人.
(8A) 即使宪法规定, 如果提供马來西亚教育文凭, 或同等程度以上教育的大學、學院、或其他教育机构管理当局, 所能提供的任何學科學额, 少过有资格申请入學者的数目时, 最高元首有权力根据这条文, 向有关当局发出必要指示, 确保: 有关当局为马來人及沙巴与砂拉越土著, 保留元首认为合理的學额, 而有关当局必须适当地遵从这指示.
9.          这条文不得只为马來人和沙巴与砂拉越土著的保留权, 而授权国会限制某商业或行业.
(9A) 这条文中, 有关沙巴州或砂拉越州 土著一词, 必须符合第161A条所下的定义.
10.       有统治者的州属, 其宪法可制定和这条文相应的规定 (以及必要的修改).
注解:
* 使用粗体字的条文, 并不在原有的 <1957年宪法>; 是后來才加进去的.
              i.    在第160 (2)条款中,  “马來人意指信奉伊斯兰教的人, 他习惯讲  马來话, 依照马來习俗生活, 还有-
(a)    他是在独立前, 在联邦或新加坡出生, 或者, 他的家长其中一人是在联邦或新加坡出生, 或者, 在他出生日, 他的家长其中一人的法定居留地是在联邦或新加坡; 或者,
(b)    他是那其中一名家长的子女; … 
            ii.        和婆罗洲其中一州的土著  <1971年宪法(修正)法令> (No. 30A) 6 (a)条款加入宪法中的, 1971310日起生效.  “沙巴和砂拉越两州这些字眼, 取代了婆罗洲这个字眼. 那是<1976年宪法(修正)法令> (No. A354) 43条加入宪法中的, 1976827日起生效.
           iii.    (8A)条款是<1971年宪法(修正)法令> (No. A 30) 6 (b) 条款加入宪法中的, 1971310日起生效.
           iv.    (9A)条款是<1971年宪法(修正)法令> (No. A 30) 6 (c) 条款加入宪法中的, 197131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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