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团体呼吁废除宪法121(1A)条文
伊斯兰法庭只能审理伊斯兰宗教事务
伊斯兰法庭只能审理伊斯兰宗教事务
来源:马来西亚佛教青年总会网站3月22日刊登
针对72兴都组织最近促政府修宪,规定伊斯兰法庭不能审理非伊斯兰宗教事务的课题,马来西亚佛教青年总会、国际佛光会马来西亚协会、马来西亚基督教青年协会、马来西亚宗乡青联合总会、马来西亚青年团结运动及马来西亚大专青年协会,今日联合发表文告表示支持。马来西亚宪法保障各族人民宗教信仰自由,在以回教为官方宗教的同时,保障各宗教可以在公平及自由的大环境下发展。
非伊斯兰宗教事务不应该由伊斯兰法庭审理,伊斯兰法庭的设立只是限定审理伊斯兰宗教事务,举凡牵涉非伊斯兰宗教事务都应该在民事法庭审理,倘若非伊斯兰宗教事务由伊斯兰法庭审理,因而引起人们对宗教信仰被侵犯的猜疑,以及产生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的不信任。
过去有许多牵涉非伊斯兰宗教徒的案件交由伊斯兰法庭审理,包括争尸案件、丧偶后欲脱离伊斯兰教或欲为孩子申请脱教,及轰动一时的琳娜卓伊(Lina Joy)案件等,已经让人民对大马司法不信任,尤其对宪法里赋予的“宗教信仰自由”产生了极大的疑虑。
联邦宪法121(1A)条文阐明“民事法庭不能检讨伊斯兰法庭的任何裁决”,然而这应该是在伊斯兰法庭只能审理伊斯兰宗教事务的基础上,意即说一般民事法庭没有司法权限审理伊斯兰宗教事务。这项条文受挑战的地方主要在于伊斯兰法庭也审理非伊斯兰宗教事务,而“民事法庭又不能检讨伊斯兰法庭的任何裁决”,因此让大众觉得伊斯兰法庭已凌驾一般民事法庭之上。
此外,在同时牵涉穆斯林及非穆斯林法律案件上,也让人质疑究竟是伊斯兰法庭或民事法庭的裁决,拥有最后的约束力。法律条文的缺陷已经让国家陷入无止境 的争论和对抗,最终只会让国家司法陷入信任危机。
马来西亚是一个以多元种族及信仰组成的国度,政府必须对不同宗教事务的需求更敏感,同时正视这个问题对各族人民及宗教和谐所带来的伤害。文告也呼吁各界严肃看待此条文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并劝请政府果敢的废除联邦宪法121(1A)条文,恢复民事法庭检讨伊斯兰法庭裁决的最终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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