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砂真的独立过?
作者/来源:蓝中华 /《当今大马》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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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语】这是一篇在我国当前民主人权运动中见解独特的好文章。作者简明扼要提出了砂沙两个地区人民沦为新殖民统治的历史事实和理论观点,让读者从而深刻了解上个世纪中叶砂沙人民提出民族自决权利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也让我国民主人权运动者深刻思考砂沙人民反抗巫统霸权的新殖民统治的曲折性和特殊性。
马来西亚成立前,马来亚、沙巴、砂拉越和新加坡分属不同的政治实体,但都属于大英帝国的殖民地。马来亚于1957年从英国人手中获得独立,那沙巴和砂拉越在参组马来西亚前,是否曾获得独立?本文不讨论新加坡,因它在1965年取得独立后,即与沙砂情况不同。
当今现实状况是,由国阵控制的联邦政府就否认沙砂曾获得独立,但一部分沙砂本土人民认为两州早已分别于1963年8月31日和7月22日取得独立。两个不同的政治立场,使回答上述问题的努力将成为非常敏感。
但是,这道问题又必须获得解答,毕竟这涉及了沙巴和砂拉越的历史定位,乃至两州对马来西亚联邦的看法和情感归属。在回答上述的问题之前,我们必须搞清楚何谓独立,独立的定义是什么,接着才能解答问题。
独立有多种层次,也有不同的定义。
独立,正如其字眼所表达的,就是一个国家,或学术上的政治实体 (Political Entity),取得完全的独立自主自治,无论在任何一方面的事物,都不受到任何外国的干预和支配。打个比喻,一个独立的A国,可以制定法律 限制国人吃饭,替A国人民打抱不平的B、C、D或E国却无法干涉,只能眼睁睁看着A国人民不能吃饭,只能吃麦片或面包。一般上,独立的国家等同于拥有无可争辩的自主权或主权。
从国际关系学说来看,现代意义的主权概念形成于1648年。在这之前,欧洲国家与国家的之间的关系不处于平等的状态,互相干涉对方的内务,特别是宗教事务 是等常事。由于对宗教事务的安排不满达到沸点,加上西班牙、法国、丹麦和瑞典对获取新领土野心,以及大国之前的平衡博弈游戏等因素下,本来由新教徒和天主 教徒之间的冲突,演变成欧洲大国之间的全面战。
这场史称为“30年战争”的争端的涉及方计有神圣罗马帝国、西班牙、英国、法国、匈牙利、普鲁士、丹麦、鄂图曼帝国和瑞典等等。战争结束后,参战方在 1648年缔结了史称为威斯特伐利亚条约(Westphalia Treaty)。该条约确认:一、主权成为国家至高无上的权利;二、每个国家是对等的;三、互不干涉对方内务。
这三个原则成为了现代国际关系的基石,并持续至今天,甚至成为联合国宪章的最主要一部分(参见《联合国宪章》第二条)。
所以,独立意味着某国取得了上述三个原则的状态,而取得独立则有千百种方法,主要分为法律上、情感上和事实上的独立。
法律角度而言,两个或多个政治实体签署了各种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确定一个政治实体取得无可争辩的主权,独立成国。基本上,两方或多方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独立协议,是不需要得到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批准。当然,若获得外国的承认和认可将是锦上添花,可巩固其独立合法性。
一般上以和平方式脱离前殖民宗主国的新国家,以及一个国家解体成几个国家,都是以此种方式获得独立。譬如印度和马来亚是与前宗主国英国签署了协议而取得独 立;捷克斯洛伐克和平解体成捷克和斯洛伐克共和国,以及非洲苏丹共和国透过公投,以签订法律形式分裂成苏丹和南苏丹国。
事实上的独立,则有透过武装革命打败殖民者、被外来势力扶持成独立国,以及因内战立国的案例。无可否认的是,即使在立国当初无法受到各方的承认,这些国家在今天的国际关系已取得事实上的独立。
例如,打败殖民者取得独立的国家计有阿根廷和印尼等;由西方国家和北约主导的科索沃于2008年宣布从塞尔维亚获得独立、位于高加索的阿布哈兹和南奧塞梯 被俄罗斯于2008年承认为独立国家。至于因内战立国的最佳例子是台湾,其是不折不扣的国家,所享有的主权与管辖权与一般国家无异。
必须说明的是,成为联合国成员并不是独立建国的条件之一。欧洲的瑞士独立建国数百年来从未成为联合国成员,直至2002年才申请成为会员;梵蒂冈于1929年立国后,迄今也不是联合国成员。瑞士和梵蒂冈不成为联合国成员无损它们是独立自主国家的地位。
情感上的独立则较难于衡量,但主要体现在某个地区的人民在某国内,因为文化的差异,以及政策上的歧视和双重标准,经常会导致某个地区的人民在感情上无法认 同其中央/联邦政府为宗主国,感觉其居住的地区应独立成国。最好的例子是,英国的苏格兰和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以及近代开始发酵的意大利威尼斯和日本冲绳的 独立运动。
回到本文的问题,即沙巴和砂拉越有否独立的疑问时,我们有必要一一检视沙砂是否符合上述的条件。
实际上,在1963年7月22日至9月16日之间,沙砂不曾获得无可争辩的主权,其外交、国防,甚至是财政和内政都无法避免英殖民政府的干涉。历史记载英女王透过驻地总督对砂沙的统治持续至1963年9月15日,而不是止于7曰22日或8月31日:
当今现实状况是,由国阵控制的联邦政府就否认沙砂曾获得独立,但一部分沙砂本土人民认为两州早已分别于1963年8月31日和7月22日取得独立。两个不同的政治立场,使回答上述问题的努力将成为非常敏感。
但是,这道问题又必须获得解答,毕竟这涉及了沙巴和砂拉越的历史定位,乃至两州对马来西亚联邦的看法和情感归属。在回答上述的问题之前,我们必须搞清楚何谓独立,独立的定义是什么,接着才能解答问题。
主权概念17世纪成型
独立有多种层次,也有不同的定义。
独立,正如其字眼所表达的,就是一个国家,或学术上的政治实体 (Political Entity),取得完全的独立自主自治,无论在任何一方面的事物,都不受到任何外国的干预和支配。打个比喻,一个独立的A国,可以制定法律 限制国人吃饭,替A国人民打抱不平的B、C、D或E国却无法干涉,只能眼睁睁看着A国人民不能吃饭,只能吃麦片或面包。一般上,独立的国家等同于拥有无可争辩的自主权或主权。
从国际关系学说来看,现代意义的主权概念形成于1648年。在这之前,欧洲国家与国家的之间的关系不处于平等的状态,互相干涉对方的内务,特别是宗教事务 是等常事。由于对宗教事务的安排不满达到沸点,加上西班牙、法国、丹麦和瑞典对获取新领土野心,以及大国之前的平衡博弈游戏等因素下,本来由新教徒和天主 教徒之间的冲突,演变成欧洲大国之间的全面战。
这场史称为“30年战争”的争端的涉及方计有神圣罗马帝国、西班牙、英国、法国、匈牙利、普鲁士、丹麦、鄂图曼帝国和瑞典等等。战争结束后,参战方在 1648年缔结了史称为威斯特伐利亚条约(Westphalia Treaty)。该条约确认:一、主权成为国家至高无上的权利;二、每个国家是对等的;三、互不干涉对方内务。
这三个原则成为了现代国际关系的基石,并持续至今天,甚至成为联合国宪章的最主要一部分(参见《联合国宪章》第二条)。
所以,独立意味着某国取得了上述三个原则的状态,而取得独立则有千百种方法,主要分为法律上、情感上和事实上的独立。
诸种独立的形式
法律角度而言,两个或多个政治实体签署了各种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确定一个政治实体取得无可争辩的主权,独立成国。基本上,两方或多方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独立协议,是不需要得到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批准。当然,若获得外国的承认和认可将是锦上添花,可巩固其独立合法性。
一般上以和平方式脱离前殖民宗主国的新国家,以及一个国家解体成几个国家,都是以此种方式获得独立。譬如印度和马来亚是与前宗主国英国签署了协议而取得独 立;捷克斯洛伐克和平解体成捷克和斯洛伐克共和国,以及非洲苏丹共和国透过公投,以签订法律形式分裂成苏丹和南苏丹国。
事实上的独立,则有透过武装革命打败殖民者、被外来势力扶持成独立国,以及因内战立国的案例。无可否认的是,即使在立国当初无法受到各方的承认,这些国家在今天的国际关系已取得事实上的独立。
例如,打败殖民者取得独立的国家计有阿根廷和印尼等;由西方国家和北约主导的科索沃于2008年宣布从塞尔维亚获得独立、位于高加索的阿布哈兹和南奧塞梯 被俄罗斯于2008年承认为独立国家。至于因内战立国的最佳例子是台湾,其是不折不扣的国家,所享有的主权与管辖权与一般国家无异。
必须说明的是,成为联合国成员并不是独立建国的条件之一。欧洲的瑞士独立建国数百年来从未成为联合国成员,直至2002年才申请成为会员;梵蒂冈于1929年立国后,迄今也不是联合国成员。瑞士和梵蒂冈不成为联合国成员无损它们是独立自主国家的地位。
情感上的独立则较难于衡量,但主要体现在某个地区的人民在某国内,因为文化的差异,以及政策上的歧视和双重标准,经常会导致某个地区的人民在感情上无法认 同其中央/联邦政府为宗主国,感觉其居住的地区应独立成国。最好的例子是,英国的苏格兰和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以及近代开始发酵的意大利威尼斯和日本冲绳的 独立运动。
无法避免英殖民政府干涉
回到本文的问题,即沙巴和砂拉越有否独立的疑问时,我们有必要一一检视沙砂是否符合上述的条件。
实际上,在1963年7月22日至9月16日之间,沙砂不曾获得无可争辩的主权,其外交、国防,甚至是财政和内政都无法避免英殖民政府的干涉。历史记载英女王透过驻地总督对砂沙的统治持续至1963年9月15日,而不是止于7曰22日或8月31日:
英国驻砂总督 | 砂拉越州元首 | ||
1960年2月23日 - 1963年9月15日 | Alexander Waddell | 1963年9月16日 - 1969年3月28日 | Abang Haji Openg |
英国驻北婆罗洲(沙巴前称) | 沙巴州元首 | ||
1959年 - 1963年9月15日 | William Allmond Codrington Goode | 1963年9月16日 - 1965年9月16日 | Datu Mustapha Datu Harun |
由此可见,在9月16日之前,沙砂与英殖民政府不处于对等的位置,在行政安排上,英国驻沙砂的总督是说了算的人物,主权还是掌握在英国女王手上。
那1963年7月22日和8月31日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导致当地的人民认为砂拉越和沙巴在当天取得了独立?
根据记载,7月22日,英国驻砂总督委任了刚赢得1963年4月至6月地方议会选举的Stephen Ningkang为侯任首席部长(Chief Minister Designate),以组织地方议会政府;8月31日, 英国驻北婆罗洲总督委任了Donald Stephens为侯任首席部长,以组织地方议会政府。
对当地人民而言,这两个日子是非常重要的一天,毕竟是当地人首次当上行政长官,历史性的自己人管自己人,甚至部分文章用上了沙砂取得自治的字眼。这也是部分沙砂人民强调的,即当地人各别当上两州的行政首长,并取得了自治,其意义不亚于独立。(注1)
不过,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英国官方文件(请看Malaysia: British Documents On The End Of Empire by A.N. Porter, A.J. Stockwell and S.R. Ashton (Nov 26, 2004) )使用侯任首席部长(Chief Minister Designate),而不是首席部长(Chief Minister)的职称。两个词语的差别在于前者为具有过渡/候任性质的职位,后者是完整的职位。其意义在于,侯任首席部长肩负着领导临时政府(尽管绝大部分高官仍然是英国人),直至9月16日马来西亚成立日,之后就名正言顺成为首席部长。
其二,Stephen Ningkang和Donald Stephens都是被英国总督委任。了解到英国总督是英女王在当地代理人的事实,两者受到总督的委任,即意味着两者接受英女王的委任,也接受英女王仍然是沙砂的主权掌握人的事实。简单来说,当时的过程是,英女王是沙砂州的主人,她授权驻当地总督委任了两人负责州行政事务,而这项委任没有受到任何一方的质疑。
以上的历史事迹似乎都指向沙砂未曾取得独立的事实,而自治日也只是在英女王授权下进行的行政长官委任仪式。
检视马来西亚协议内容
再者,有一个更重要的文件阐明了在1963年9月16日前后的沙砂主权状态。由英国、马来亚、新加坡、北婆罗洲和砂拉越代表于1963年7月日在伦敦见证签订的《有关马来西亚协议(附加条款,包括沙巴、砂拉越和新加坡州宪法、马来西亚移民法案,以及马来亚联邦和新加坡政府之间关于共同市场和财政安排的协 议)》,或简称为《有关马来西亚协议》,这是成立马来西亚的基础法律文件,第4条指出:
“英国政府会采取适当和可用的措施,以确保英国国会拟定自马来西亚日起,英女王将放弃对于北婆罗洲、砂拉越和新加坡的主权和司法管辖权的法令,使有关被放弃的主权和司法管辖权依据本协议转移至协议内的附加宪法文件。”(请点击)
简单来说,该协议阐明在1963年9月16日(马来西亚日)之前,英女王是北婆罗洲、砂拉越和新加坡的合法主权掌握人。在马来西亚日后,英女王放弃对上述 三州的主权和司法管辖权,并依据协议的规定移交给以国家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为代表的马来西亚联邦。
这进一步证明了无论是在事实上或法律上,沙砂不曾独立过,其主权充其量不过是从英国人手中转移至以马来西亚国家元首为代表的手中。
被矮化为州属
在过去的50年,虽然沙砂贵为参组马来西亚的一方,但在马来西亚成立后,备受以半岛马来亚为主的国阵政府忽视、资源被掠夺,以及地位被矮化成为13个州属的行列。
我曾在2013年9月1号《火箭报》撰文,当《20点协议》、《18点协议》精神被联邦政府侵蚀之日,就是沙砂被忽略和歧视之开始。(注2)
两项协议的第一点阐明沙砂承认伊斯兰教为联邦宗教,但沙砂不设立州宗教。迄今,砂拉越在宪法上仍然维持没有官方宗教,惟沙巴于1973年9月27日修改州宪法设立伊斯兰教为州宗教,违反了协议共识。
其次,第十三点阐明,沙砂的行政首长职称是总理(Prime Minister),惟马来西亚成立时,其职称改为首席部长(Chief Minister)。
其三,第十八点指出,沙砂的元首称为Yang di-Pertua Negara。在加入马来西亚时,沙巴元首维持此称呼,而砂拉越元首已改成Yang di-Pertua Negeri。两个称呼之间的差别是,Yang di-Pertua Negara具有自治邦元首的意义,而Yang di-Pertua Negeri则如没有马来统治者的槟州和马六甲的州元首般,自治意义比Yang di-Pertua Negara低一个层次。无可奈何的是,这个超然的元首职称在1976年8月27日被Yang di-Pertua Negeri取代,代表着沙巴被矮化成为13个州之一。
与此同时,联邦政府于1966年以紧急状态名义接管砂州政府,于1970年在沙巴开始推行恶名昭彰的身分证计划,并于1994年3月策动沙巴执政党议员跳槽,导致团结党政府倒台的事件,皆加深了沙砂对联邦政府的不满感觉,特别是身分证计划,使沙巴人民认为联邦政府出卖了当地人的权益。
行文至此,正如上述提及的,事实上或法律上不曾取得独立,并无法阻止人民产生情感上的独立,尤其是当面对中央/联邦政府的歧视和忽视情况下,更会驱动人民重新审视建国的初衷,以及值不值得逗留在某国的问题。
注释:
1. Musrray Hunter,Sarawak’s “Independence Day”以及Dama Chin,What is the historical significance of 22 July 1963? (part II)
2. 本文相关部分内容摘自该文章。
【作者简介】 蓝中华,大学本科修宇航工程系,25岁前曾经对物理研究有兴趣,其实现在也依然喜欢物理学,25岁后对社会科学萌生强烈的好奇心,遂在马来亚大学取得战略与国防研究系硕士,现仍在恶补社会科学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