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培根 Aug 13, 2008 05:51:3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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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文是作者以柔佛州人民之友工委会代表的身份7月12日应邀出席砂拉越民主行动党美里支部庆祝火箭登陆砂州30周年纪念晚会的演讲部分内容。
【培根说法/杨培根专栏】2008 年3月8日第12届全国大选前发生了林甘短片事件,揭发令全国震惊的司法丑闻,暴露长期以来被掩盖的司法危机。为了让读者更了解如何会发生1988年司法危机,笔者特撰此文,简述司法危机发生前的司法独立的情况;只有了解过去,才能理解目前令人担扰而急需改革的司法状况。
什么是“司法危机”?
还未谈到司法危机来龙去脉以前,首先必须了解什么是“司法危机”?“司法危机”就是司法制度出现了严重问题,进而威胁国家的民主体系。国内的法官和法院出现了大问题,不能为人民伸张正义,民主制度不能正常操作。
用法律话语来说,司法独立已遭严重侵蚀;三权鼎立的民主大厦随时可能坍塌,造成民主走向死亡。
司法独立被摧毁,可以说等于民主的死亡,因为三权分立基本原则是民主社会的根基。独立的、不受政府和国会干扰的司法,是民主三大支柱(即政府,国会,法院)中最重要的一个支柱。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民主制度情况特殊,国会和政府两个重大机关早已合二为一,唯一能维持民主体系的支柱,就是独立的司法。失去司法独立,民主大厦坍塌,是时间问题。
独立后:我国司法独立的情况
我国的司法制度,源自于英国的司法体系。司法独立,是英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英殖民统治时期,我国就采用了司法独立的原则。1957年独立后,我国一直都在沿用这个优良传统。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简单说来,就是:政府不得干预法官的职权和工作,国会也不得损害司法的职权。国家的三个主要机关:法院,国会,政府(行政)是平起平坐,不分高低的。
1957年8月31日独立后,我国就严格遵循司法独立的原则。我国的著名法官苏菲安(Tun Suffian),在他担任最高法院院长期间,尽其所能严格执行司法独立的原则,这可以从下列几个判案见其一斑:
1961年联盟金保国会议员案:执政党联盟金保国会议员因竞选贪污被判罪名成立,而失去国会议席。
1966年加隆宁甘案:政府欲罢免砂拉越加隆宁甘首席部长职,但宁甘诉诸法院;法院宣判政府败诉,罢免宁甘不合法。
1975年范俊登案:在野党(民主行动党)国会议员被控煽动,罪名成立。他提出上诉,上诉期间,选举委员会欲举行补选,但法院宣判上诉期间,不得举行补选。在野党议员范俊登保住了议席。
1978年雪州大臣哈仑案:执政党要员、雪州大臣哈仑因被控贪污,罪名成立,得坐监六个月;他仗着权势,以巫青团软禁为借口,想违抗庭令不服刑。法院下令,必须服刑。
1982年莫达哈欣案:文青体部长莫达哈欣被控谋杀,罪名成立,身为执政党巫统的部长也得面对死刑;后来,向苏丹求请,免于一死,减刑为终身监禁。
另外,独立初期,在一个1962年的案件中,汤申法官曾说过一段体现司法独立的话,内容大意是:“如果公民不喜欢政府,可通过宪制途径换政府;这不等于‘不效忠’,因为效忠对象是祖国,而不是当权者。”
马哈迪掌政初期的“豪言壮语”
掌政初期,首相马哈迪曾发表一些尊重司法的言论,他承诺将保卫司法独立。1982年10月26日,在亚细安法律大会上,马哈迪发表谈话说:
“我将时时刻刻尊重司法,不期望法院支持政府或反对政府。法院必须支持《宪法》和法律。期望司法无畏无惧,毫无拘束地裁定我们的过失。法院必须根据法律,证据法和程序法。我们一定会尊重法官判词。”
1985年,马哈迪在另一场合中也说过这样的话:
“我们很幸运,因为我国的司法界是正直和清廉的。我们很幸运,我国的‘司法’是独立于‘行政’的。我们很幸运,在司法界我们拥有的是:具有高度专业才能及高度道德水平的人材。”
可是,这只是“昙花一现”,好景不常。曾几何时,马哈迪就显露出另一面,来了一个180度大转弯。在他眼中,法官变了,而不是他自己变了。他认为,法官有意偏向某方,即反政府那一方。马哈迪从此对司法不满,认为司法独立是他执行其政策的绊脚石。
坚持司法独立的重要案例
掌政期间,马哈迪逐步摧毁我国的司法独立;但是在1980年代的司法界,还有一些较为正直清廉的法官,他们坚持司法独立,不受行政所左右。以下一些重要判例,能显示1980年代,司法独立还未完全被摧毁:
1986年:柏特生记者案(自然公正)
1987年:林吉祥起诉首相案(言论藐视法院)
1987年:“国民觉醒运动”马来文月刊案(准证)
1987年:英雄银行案(借贷不当)
1988年:友乃德工程一案(南北大道)
1988年:巫统党争一案(UMNO 11)
1988年:加巴星一案(NibongTebal)
(一)1986年柏特生(Paterson)一案
《亚洲华尔街报》(Asian Wall Street Journal)驻马记者柏特生,报道了当时财政部长与副内政部长企图垄断世界锡米市场,导致国家巨大亏损。
首相怪罪记者蓄意“破坏我国经济”(究竟是谁在破坏我国经济?谁是始作佣者?肯定不是记者)。1986年8月26日,政府禁止《亚洲华尔街报》在我国出版三个月,柏特生的记者工作准证被吊销了。
沙烈阿巴斯听审这个案件后,宣判政府没提供机会给柏特生辩解,就吊销他的工作准证,违反了自然公正法则。由于这项举措不合法,所以政府败诉。
从这个判例可以看出,法院并没因为案件涉及政府就判政府胜诉。这个案例至少证明,当时我国确实存在着司法独立。
(二)1987年:林吉祥起诉首相案
柏特生案件审结后,马哈迪在某个场合曾说过一段违反三权分立原则的话:“如果法院经常不根据国会的意思诠释法律,我们就得找出一个办法,使这些法律必须按照我们的意愿诠释。”
为此,在野党领袖林吉祥起诉前首相马哈迪,指责他的言论有藐视法院之嫌。虽然林吉祥败诉,但是承审法官哈仑说过一句话:“首相误解了三权分立的功能,显得他混淆不清”。
(三)1987年:“国民觉醒运动”出版马来文月刊案
“ 国民觉醒运动”是推动我国社会改革的民间组织,它向政府申请出版马来文版《激流》月刊(Majalah Aliran)。当时的内政部长马哈迪不批准,但是高庭哈仑法官在司法审查案件中,宣判国民觉醒运动胜诉,可以出版马来文月刊。法官说:“虽然部长有绝对的自由裁夺权,不过,他所作的决定必须受到司法审查”。这是一起坚持司法独立的判例。
(四)1987年:英雄银行(Perwira Habib)案
英雄银行董事在《内安法令》下被扣留,理由是他负责银行贷款部,但贷款程序不当,使银行蒙受亏损。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认为占有46%银行股权的武装部队“可能诉诸暴力行动”;但法官哈仑判决,政府提出的理由“不足为信”,因此不应援引《内安法令》扣留他。
(注:可惜的是,最高法院后来推翻高庭判词,反而判定:法院不得审查政府扣留他的原因。当时,沙烈是参与聆审的法官之一,作出这起对司法独立不利的最后判定,是他的败笔之一。)
(五)1988:友乃德公司承包南北大道案
友乃德工程公司(United Engineers)是巫统间接控制的公司,这家公司承包南北大道的工程,而这项大工程需花马币34亿元建设。原来,巫统首先控制了另一间哈地布迪公司(Hatibudi),而哈地布迪则控制了友乃德工程公司。
马哈迪和数名巫统部长是哈地布迪公司的信托人,就是说虽然法律上,巫统不是这些公司的直接股东,但实质上巫统间接承包南北大道的整个工程。
为此,林吉祥(右图)向高庭申请禁令,阻止政府和友乃德签下承包南北大道工程的合约;可惜,高庭法官约瑟(Edgar Joseph)判定林吉祥败诉,无权起诉政府(没有法律地位兴讼)。
林吉祥上诉,上诉庭三司会审,结果上诉得直,林吉祥有权要求法院禁止友乃德签约承包南北大道工程。友乃德工程公司不服,向吉隆坡高庭申请取消禁令;不过,不得要领,友乃德败诉。
官司打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五名法官以三对二多数票最终判决:林吉祥败诉,无权起诉政府。
饶有兴趣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把参与听审的所有法官人数加起来,共有10名法官,其中多数法官(即六名法官)认为,林吉祥有权起诉没政府;只有少数四名法官(即1+3)认为林吉祥没有诉讼权。根据多数法官的意见,林吉祥应胜诉;但依据法律程序,最高法院宣判他败诉。
值得一提的是,沙烈是最高法院五名法官之一,可惜的是,他采取了对人民不利的立场,认为林吉祥没有诉讼权,导致林吉祥败诉。从此,南北大道征收不合理的高昂过路税,给人民带来了长期的烦恼和困难。
这又是被革职前的沙烈的一大败笔,他帮了巫统一个大忙,却长期损害了人民的利益。时至今日,相信他会感到后悔莫及。
(六)1988年UMNO 11巫统党争案
UMNO 11是巫统内部派系斗争引起的案件,当时巫统分成两个派系,即:马哈迪派和东姑拉沙里派,对垒分明。在巫统主席选举中,马哈迪险胜东姑拉沙里43票(761票对718票);拉沙里不服,通过11名支持者(UMNO11)到法院申请宣判选举无效,理由是有些未注册的巫统支部也参加选举投票。拉沙里派要求重选。
可是,高庭法官哈仑不是根据他们的要求,宣判巫统党选无效,而是宣判整个巫统不合法;理由是,既然有些支部不合法,总部也就不合法。这么一来,巫统变成了一个不合法团体,必须解散。
针对哈伦法官宣判巫统为“不合法社团”的判词,东姑拉沙里派系不满,一直上诉到最高法院。面对这个关系巫统领袖命运和前途的重大案件,最高法院院长沙烈(左图)决定,应由最高法院九名法官一同会审。
此案的最终判决非同小可:审判结果将决定马哈迪的政治生涯。就因为这个缘故,前首相马哈迪不愿接受这样的安排,以致设法革除沙烈的最高法院院长职位。
哈密奥玛后来被委为审判沙烈的仲裁庭主席。沙烈被革职后,由哈密奥玛接任院长职。哈密奥玛一上任就决定,UMNO 11巫统党争案改由他委任的五名最高法院法官听审;这五名法官裁定:既然巫统因不合法而不复存在,巫统重新举行党选的问题就不存在了。这意味着,东姑拉沙里派申请宣判巫统党选无效的UMNO 11案失败了。
(七)1988年:加巴星一案
民主行动党党要卡巴星在1987年茅草行动中被扣留,他在扣留期间申请人身保护令。他指出,在他面对的六项控状中,其中一项是错误的。控状指责他曾参加槟城的集会,但有证据证明,他当时不在槟城,而是在另一市镇办案。
法官宣判:在这和情况下,政府发出的扣留令不合法,应释放卡巴星。在判词中,法官指责“政府办事态度漫不经心,太草率”。
卡巴星被释放后,趋车北上回槟城,但是他的自由是短暂的,因为九小时后,刚抵达高渊小镇,政府再次援引《内安法令》扣留他。
后来,最高法院推翻法官决定释放卡巴星的判词;卡巴星因此被政府以《内安法令》扣留了一段时间。
就卡巴星再次被扣留事,已被革职的沙烈抨击政府藐视法治;他问道:这个判决虽然根据现行法律是“合法的,但合理吗?”(见Tun Salleh,K Das合着《救救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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