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士春口出狂言,反而自暴其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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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 士春究竟是何方神圣?据我所了解,其实他连律师资格都没有,竟敢口出狂言,官腔十足,“不准”拥有多年法律经验、著有许多华英文法律著作的杨培根律师以董 教总法律顾问的名衔和职衔,发表书面谈话,驳斥前董总主席郭全强的无中生有,不符事实的言论。难道郭全强可利用董总顾问和前董总主席的名义发表有失身份、 破坏华教形象的言论,杨培根律师就不能以董教总法律顾问名义提出反驳的言谈?这是哪一门的逻辑?黄氏还陶醉在“只许州官放火,不准百姓点灯”的美梦中。
至 于杨培根律师反驳郭全强的书面谈话,是不是一项如黄氏所说的“出卖董教总”的行为,黄士春只是一名为主子(?)办事的辩护士,并不是什么审判官,所以不是 他个人说了算。杨培根律师对郭全强的批评,是关系华教运动的事,是关系广大华人社会的事。因此,只有广大人民群众说了才算。在华教运动者眼里,只有人民才 是老板!
黄氏既然要为郭全强辩护,就应针对正题发言,不应“题外生枝”,明眼人一看就明白,他是在替其主子(?)转移视线,误导华社。他既然甘为郭全强当辩护士,就应有勇气正面回答下列问题 (即郭全强的一些言论是否主观臆造,无中生有,不符事实?):
1. 前董总主席郭全强是不是说过,“杨培根在柯嘉逊华文版本书中,擅自增加了许多资料?”等“加料”的不实言论?
2. 郭全强的“加料”言论,是不是凭主观想法编造的,无中生有,不符合事实的言谈? 郭全强这种作法,不是和那些当“文棍”的无聊小辈一般见识吗?
3. 如果黄氏是“正人君子”的话,是不是应劝郭全强承认错误?常言道: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反过来,不正是,“知错不改,罪莫大焉” 吗?
4. 如果认为,郭全强对杨培根律师的错误指责是客观事实,那么,黄氏作为其主子(?)的辩护士,就应举出真凭实据来,切勿只在枝节问题上兜圈子,摆起不可一世的架势,发表打击别人以抬高自己的臭言论。
5. 郭全强所发表的损人损已的言论,已造成华人社会的反感,黄氏不至于像一些政客那样,一概否认其主子(?)曾发表过上述错误言论,反而责怪各报记者乱写,或误解了郭全强的讲话吧?
此 外,曾经作了些法令翻译工作的黄氏还别有居心,抛出一句话说“…他 (指杨培根律师)的所作所为在《1976年法律专业法令》下会有什么后果,那不是我的评论范围”。他的邪恶目的显然是企图误导读者,使读者产生错误联想, 以为“杨培根律师已经触犯法律,将要面对后果”。
这种“故弄玄虚”的恶毒言论,除了说明他别有居心之外,更暴露了他对上述法令一知半解,不懂装懂,却凭着自己过去曾经做过一些翻译工作,俨然以“饱学法律”之士自居,说出这类不着边际,不知所云的话,旨在欺骗一些对上述法令无知和缺乏法律知识的人。
奉 劝狂傲自大的黄氏,做人要谦虚些,切勿动辄说人言行荒谬。“一本通书读到老”,正是黄氏的最好写照。据笔者从律师界的朋友们中了解到,法律广阔无边,务必 与时俱进,切勿躺在以往曾经学过的一些过时的法律常识上,提出令法律界人士笑脱门牙的“伟论”。那只能暴露自己的无知和不求上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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