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达慕迪 给爱碧嘉的公开信
回应爱碧嘉: 关于“(马来西亚)不存在公民身份的歧视”的说法
An Open Letter to Dato Ambiga by P. Waytha Moorthy
图片来源:P.Waytha Moorthy(左二)于2011年4月2日在出席一项由美国休斯顿印度之家(Indian House Houston)举办的活动上发表有关种族灭绝的演讲后与出席者留影。 |
华文翻译:洪佩珊
[编者按语]爱碧嘉在霹雳和丰所发表的“公民身份而非种族决定权利”的言论,从去年12月19日流传网上之后,立即引起反响和关注。因在国内发动和领导兴都权益行动委员会(Hindu Rights Action Force, 简称HINDRAF)为印裔族群权益抗争而流亡在国外的主席瓦达慕迪(P.Waytha Moorthy),隔天就发出了一封给爱碧嘉的公开信。国内的非政府组织,特别是以印裔族群为基础或关注印裔族群问题的非政府组织,流传着关于爱碧嘉的有关言论与瓦达慕迪的强烈反应的信息。
这项关系到族群利益和地位争论的重大事件,在既得利益集团掌控的平面媒体和标榜“争取民主改革”的电子媒体(特别是华文媒体)的刻意忽视和排斥下,宛如什么都没有发生过。为了让国内以华裔为基础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广大华裔群众,能够迅速、准确了解瓦达慕迪对爱碧嘉的论争内容,工委会秘书处决定将爱碧嘉有关言论的报导原文(英文)与瓦达慕迪给爱碧嘉的公开信原文(英文)译成华文,相继张贴在本部落格。
两人的论争,说明了什么?分歧在哪里?有什么意义?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探讨的。欢迎网民发表意见,若是长篇论述,请以电邮传达suaramjb1@gmail.com ,经审阅、编排后,张贴在“读者来稿”,其中若有立场鲜明、见解独特的论述,张贴在“特约评论”。
这项关系到族群利益和地位争论的重大事件,在既得利益集团掌控的平面媒体和标榜“争取民主改革”的电子媒体(特别是华文媒体)的刻意忽视和排斥下,宛如什么都没有发生过。为了让国内以华裔为基础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广大华裔群众,能够迅速、准确了解瓦达慕迪对爱碧嘉的论争内容,工委会秘书处决定将爱碧嘉有关言论的报导原文(英文)与瓦达慕迪给爱碧嘉的公开信原文(英文)译成华文,相继张贴在本部落格。
两人的论争,说明了什么?分歧在哪里?有什么意义?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探讨的。欢迎网民发表意见,若是长篇论述,请以电邮传达suaramjb1@gmail.com ,经审阅、编排后,张贴在“读者来稿”,其中若有立场鲜明、见解独特的论述,张贴在“特约评论”。
****************************************************************************************
亲爱的爱碧嘉
我赞赏你对生活在一个真正多元种族和多元宗教的马来西亚的渴望和摄像。我相信国内有许多人,像我一样,与你拥有共同的梦想。
然而,我无法对《当今大马》2011年12月19日报导你在和丰区的一场集会上所作的演讲保持沉默;
1)你说“不管是属于人口少数或多数的族群,作为公民,他们的权利是没有区别的。”
2)你还说“马来西亚根据《联邦宪法》赋予其具有公民身份的人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就公民身份而言,(马来西亚)没有歧视状况存在。
3)你指出关于马来人的特殊地位、(半岛)原住民的权利以及沙巴和砂拉越土著的特殊地位,你表示说“我们尊重《联邦宪法》”但补充说“我谈论的是基本权利”。
4)你促请你的听众为身为一个伟大国家的公民而骄傲。
我真诚希望,是媒体错误报道了你的演讲内容。对马来西亚的基本自由没遭受《联邦宪法》第153条文及第121 1(A)条文影响的说法,我作为一个平等的拥护者,是不能接受的。
马来西亚是世界上唯一把种族主义制度化的国家,也是唯一赋予特权以保护国内(人口)多数民族的国家。《联邦宪法》第11条文底下的宗教自由是毫无意义的。国内近1200万的非穆斯林的权利每天都被践踏,但是,作为少数民族,我和近1200万的非穆斯林还得卑恭屈膝地从属于我国占人口多数的马来穆斯林的权利。
第153条文实质上将马来西亚的公民身份分成了两个等级。这个事实早已有人公开明显表达;在国家独立之前,有关条文就已遭遇反对。有一位著名人物特別突出了这项条文的害處,他就是伟大的刘伯群。 他为我和数百万人民(当时都还未出生)奔波,争取合理的公民权利,因为他有远见卓识,预见到这项种族主义条文的危险性。
早在1944年,东南亚的盟軍最高司令,蒙巴登勋爵便曾经警告大英帝国政府,有关种族理由给予特別优先权的危险性。他这么说:
“我总觉得,从长远来看,给予某个种族特殊的考虑,是最能使不同种族对立情绪长期延续下去的作法,并且会带來你信中所明确指出的风险。” “我认为,我们的目标应该是消除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的种族对立情绪,并努力以马来亚公民的概念取而代之。”
另外一位著名人物,Lau Cheung Ling于1956年7月20日,在雷特制宪委员会面前,代表未来的马来西亚人呈词,说道:“如果马来人享有特权,其结果是,原有形式的殖民主义將由另一种形式的殖民主义所取代。”
今天,我斗胆地说:“我们,被称为非马来人的其他马来西亚人,再经受着多数民族的殖民统治。”
第153条第二节规定,最高元首有责任保护其他族群的合法权益。我们会有什么“合法权益”,如果我们不能得到作为人的平等对待?没有平等,就没有尊严,身为其他马来西亚人的我们,是生活在沉默屈辱之中。我非常怀疑:当像我这样的马来西亚人的合法权利都无法受到保护时,最高元首应该要保护的合法权益究竟包含了什么?
你的演讲也提到了马来西亚半岛的原住民的特权。作为一个人权拥护者,我不得不纠正这个不仅仅是你,也是许多马来西亚人对半岛原住民享有在153条文下的特权的误解。
第153条文只赋予马来族群以及沙巴和砂拉越的土著特殊权利。马来亚原住民,作为一群体,如印裔族群一样,在生活中的每个方面都被边缘化,被剥夺了应有的权利。原住民无法很好地表达自己的权利,多数族群则忽视和压制他们的权利,不让别人看到他们的困境。这些族群的问题不获主流媒体报导,他们一路來都是被压迫的一群。来自被压迫的群体、并曾经亲身经历被压迫的我,对半岛的原住民的遭遇深表同情。这些原住民轻易地被英国殖民者与由巫统操控的马来统治者,从独立谈判中遗忘,只因为承认原住民地位,便会破坏马来统治者所声称马来人是马来亚土著的说法。在过去的16个月,我调查过英国不同的资料来源的无数纪录,却无法找到任何代表原住民在独立谈判中的重要陈述。除非还有任何仍未解密的文件,否则就仅有拿督尤索夫(Dato Eusoff)在1956年8月14日所作的陈述而已。
《联邦宪法》第12条文规定,不能以宗教、种族、血统或出生地为理由,(在以下方面)歧视任何公民:-
(a)由公共权力机关经营的任何教育机构,在行政上,特别是在录取学生与向学生收取学费方面;或者是,
(b)利用公共权力机关的基金,在维持和教育方面,为任何教育机构的學生提供财政援助(相关教育机构不论是否由公共权力机关经营,也不论是在联邦境内或境外)。
但是,马来西亚政府及其种族主义的行政系统,公然无视这一规定。在过去54年里,他们以需要保护人口占多数的马来族群的权利为由,否定了国内其他少数族群数百万人受教育的平等权利。
第11条文保障每一个人可奉行宗教的自由。但在马来西亚,州政府控制着什么人信奉什么宗教。这是没有权威和不负责任的司法机关所纵容的。司法机关跟随着国内人口占多数的族群的曲调起舞,侵蚀少数族群的权利。
让我举出一些例子;
1)来自怡保的印妇英迪拉甘地(Indira Gandhi)被分手的丈夫强迫和她11个月大的婴儿分开。她的丈夫皈依伊斯兰教,并有州伊斯兰宗教局作为后盾。在未经她的同意下,这婴儿和另外2个孩子被迫皈依伊斯兰教。《联邦宪法》不能够保护她,只因为她信奉的是马来西亚少数民族的宗教。
2)莎玛拉(Shamala)被迫逃离我国,因为她的丈夫,在她不知情的狀况下,强行把孩子改信伊斯兰教,而司法机关,为了多数民族/宗教团体的利益,就罔顾她和孩子的基本权利。
3)邦嘉拉玛(Banggarama)在她7岁时,被伊斯兰宗教局强迫改信伊斯兰教。如今,她已生儿育女,但她仍然无法讨回公道。而且,由于她坚持选择宗教的基本权利,她的儿女至今还不能获得报生纸。
4)在殖民时代,远至200年前建造的数以千计的兴都庙,本应受到《文物法令》的保护,马来西亚政府却以非法兴建和规划没获得批准为由,强行拆除。
5)基督教徒被剥夺在国内建筑教堂的权利。
6)在沙巴的道教徒,只因为信奉在国内属于少数人的宗教,而被剥夺了建造一座108英尺高的妈祖海神雕像的权利。
7)数千亿的国家财富,被分配用来教育一个特定的民族,理由是他们拥有特权,而其他应该享有平等教育机会的马来西亚儿童的合法权利,却被否定了,就只因为他们属于少数民族。
8)数千亿金钱充作政府“新经济政策”及接连的经济计划的用途,以种族作为准绳,为多数民族提供商机和提高经济地位。但是,我们却处在被排斥的境地,难道我们还得因为属于这个伟大的国家而骄傲吗?
9)政府没遵守第153条第8(a)、(b)、(c)款的特别规定,拒绝更新上千张属于少数民族的印裔与华裔的废铁执照及巴士驾照。
我可以继续举出许多马来西亚少数民族人权被侵犯的案例。我恳请您点击以下网页http://hindraf.org/news-statements/215-institutional-racism-a-religious-freedom.html,阅读我最近在美国发表的马来西亚的制度化种族主义的声明。
我恳请你重新思考:在马来西亚是否真的没有公民身份歧视的状况存在。我最关注的是,普通群众可能被一种虚假的的安全感所蒙蔽,错误地以为宪法是“色盲”的(即:不分肤色,平等对待各民族)。只要第153条仍然完好存在,这是不可能的。抛开政治性的权宜之计不谈,更令人感到不安的是,这种说法是出自前律师公会主席之口。这等于向全世界传达了一个错误的讯息:让人以为马来西亚真的是一个遵从《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文精神的民主国家,这条文的内容是: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瓦达慕迪(P. Waytha Moorthy)
兴都权益行动委员会(HINDRAF)主席
2011年12月20日
然而,我无法对《当今大马》2011年12月19日报导你在和丰区的一场集会上所作的演讲保持沉默;
1)你说“不管是属于人口少数或多数的族群,作为公民,他们的权利是没有区别的。”
2)你还说“马来西亚根据《联邦宪法》赋予其具有公民身份的人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就公民身份而言,(马来西亚)没有歧视状况存在。
3)你指出关于马来人的特殊地位、(半岛)原住民的权利以及沙巴和砂拉越土著的特殊地位,你表示说“我们尊重《联邦宪法》”但补充说“我谈论的是基本权利”。
4)你促请你的听众为身为一个伟大国家的公民而骄傲。
我真诚希望,是媒体错误报道了你的演讲内容。对马来西亚的基本自由没遭受《联邦宪法》第153条文及第121 1(A)条文影响的说法,我作为一个平等的拥护者,是不能接受的。
马来西亚是世界上唯一把种族主义制度化的国家,也是唯一赋予特权以保护国内(人口)多数民族的国家。《联邦宪法》第11条文底下的宗教自由是毫无意义的。国内近1200万的非穆斯林的权利每天都被践踏,但是,作为少数民族,我和近1200万的非穆斯林还得卑恭屈膝地从属于我国占人口多数的马来穆斯林的权利。
第153条文实质上将马来西亚的公民身份分成了两个等级。这个事实早已有人公开明显表达;在国家独立之前,有关条文就已遭遇反对。有一位著名人物特別突出了这项条文的害處,他就是伟大的刘伯群。 他为我和数百万人民(当时都还未出生)奔波,争取合理的公民权利,因为他有远见卓识,预见到这项种族主义条文的危险性。
早在1944年,东南亚的盟軍最高司令,蒙巴登勋爵便曾经警告大英帝国政府,有关种族理由给予特別优先权的危险性。他这么说:
“我总觉得,从长远来看,给予某个种族特殊的考虑,是最能使不同种族对立情绪长期延续下去的作法,并且会带來你信中所明确指出的风险。” “我认为,我们的目标应该是消除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的种族对立情绪,并努力以马来亚公民的概念取而代之。”
另外一位著名人物,Lau Cheung Ling于1956年7月20日,在雷特制宪委员会面前,代表未来的马来西亚人呈词,说道:“如果马来人享有特权,其结果是,原有形式的殖民主义將由另一种形式的殖民主义所取代。”
今天,我斗胆地说:“我们,被称为非马来人的其他马来西亚人,再经受着多数民族的殖民统治。”
第153条第二节规定,最高元首有责任保护其他族群的合法权益。我们会有什么“合法权益”,如果我们不能得到作为人的平等对待?没有平等,就没有尊严,身为其他马来西亚人的我们,是生活在沉默屈辱之中。我非常怀疑:当像我这样的马来西亚人的合法权利都无法受到保护时,最高元首应该要保护的合法权益究竟包含了什么?
你的演讲也提到了马来西亚半岛的原住民的特权。作为一个人权拥护者,我不得不纠正这个不仅仅是你,也是许多马来西亚人对半岛原住民享有在153条文下的特权的误解。
第153条文只赋予马来族群以及沙巴和砂拉越的土著特殊权利。马来亚原住民,作为一群体,如印裔族群一样,在生活中的每个方面都被边缘化,被剥夺了应有的权利。原住民无法很好地表达自己的权利,多数族群则忽视和压制他们的权利,不让别人看到他们的困境。这些族群的问题不获主流媒体报导,他们一路來都是被压迫的一群。来自被压迫的群体、并曾经亲身经历被压迫的我,对半岛的原住民的遭遇深表同情。这些原住民轻易地被英国殖民者与由巫统操控的马来统治者,从独立谈判中遗忘,只因为承认原住民地位,便会破坏马来统治者所声称马来人是马来亚土著的说法。在过去的16个月,我调查过英国不同的资料来源的无数纪录,却无法找到任何代表原住民在独立谈判中的重要陈述。除非还有任何仍未解密的文件,否则就仅有拿督尤索夫(Dato Eusoff)在1956年8月14日所作的陈述而已。
印度族群在五一劳动节提出改善基本生活的诉求。 |
(a)由公共权力机关经营的任何教育机构,在行政上,特别是在录取学生与向学生收取学费方面;或者是,
(b)利用公共权力机关的基金,在维持和教育方面,为任何教育机构的學生提供财政援助(相关教育机构不论是否由公共权力机关经营,也不论是在联邦境内或境外)。
但是,马来西亚政府及其种族主义的行政系统,公然无视这一规定。在过去54年里,他们以需要保护人口占多数的马来族群的权利为由,否定了国内其他少数族群数百万人受教育的平等权利。
第11条文保障每一个人可奉行宗教的自由。但在马来西亚,州政府控制着什么人信奉什么宗教。这是没有权威和不负责任的司法机关所纵容的。司法机关跟随着国内人口占多数的族群的曲调起舞,侵蚀少数族群的权利。
让我举出一些例子;
新闻图片:(右三)英迪拉甘地 |
2)莎玛拉(Shamala)被迫逃离我国,因为她的丈夫,在她不知情的狀况下,强行把孩子改信伊斯兰教,而司法机关,为了多数民族/宗教团体的利益,就罔顾她和孩子的基本权利。
3)邦嘉拉玛(Banggarama)在她7岁时,被伊斯兰宗教局强迫改信伊斯兰教。如今,她已生儿育女,但她仍然无法讨回公道。而且,由于她坚持选择宗教的基本权利,她的儿女至今还不能获得报生纸。
神庙毁了、神像倒了,情何以堪? |
5)基督教徒被剥夺在国内建筑教堂的权利。
6)在沙巴的道教徒,只因为信奉在国内属于少数人的宗教,而被剥夺了建造一座108英尺高的妈祖海神雕像的权利。
7)数千亿的国家财富,被分配用来教育一个特定的民族,理由是他们拥有特权,而其他应该享有平等教育机会的马来西亚儿童的合法权利,却被否定了,就只因为他们属于少数民族。
8)数千亿金钱充作政府“新经济政策”及接连的经济计划的用途,以种族作为准绳,为多数民族提供商机和提高经济地位。但是,我们却处在被排斥的境地,难道我们还得因为属于这个伟大的国家而骄傲吗?
9)政府没遵守第153条第8(a)、(b)、(c)款的特别规定,拒绝更新上千张属于少数民族的印裔与华裔的废铁执照及巴士驾照。
我可以继续举出许多马来西亚少数民族人权被侵犯的案例。我恳请您点击以下网页http://hindraf.org/news-statements/215-institutional-racism-a-religious-freedom.html,阅读我最近在美国发表的马来西亚的制度化种族主义的声明。
我恳请你重新思考:在马来西亚是否真的没有公民身份歧视的状况存在。我最关注的是,普通群众可能被一种虚假的的安全感所蒙蔽,错误地以为宪法是“色盲”的(即:不分肤色,平等对待各民族)。只要第153条仍然完好存在,这是不可能的。抛开政治性的权宜之计不谈,更令人感到不安的是,这种说法是出自前律师公会主席之口。这等于向全世界传达了一个错误的讯息:让人以为马来西亚真的是一个遵从《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文精神的民主国家,这条文的内容是: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瓦达慕迪(P. Waytha Moorthy)
兴都权益行动委员会(HINDRAF)主席
2011年12月20日
兴都权益行动委员会标志(Hindraf Logo) |
0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