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March 18, 2012

流亡海外兴权会主席瓦达慕迪献词:正是纠正历史错误、撤销153条文的时候!

     流亡海外兴权会主席瓦达慕迪献词:   
正是纠正历史错误、撤销153条文的时候!

瓦达慕迪:“我呼吁马来西亚最高元首公开促请政府内阁,在国会提出一项法案,修改153条,以恢复全民55年来所丧失的尊严。没有平等, 就没有尊严。”

【编者按语】目前流亡国外的马来西亚兴都权利行动委员会主席瓦达穆迪应柔佛州3个非政府组织(即柔佛州人民之友工委会、柔佛州兴权会与柔佛州大红花之友)邀请,除了派出其全国顾问甘尼申,出席3月18日在新山举办的“探讨《联邦宪法》第153条文与各族人民平等权利问题”讲座会,发表“马来西亚制度性种族主义”的专题演讲之外,还亲自从英国发来以下献词,并另派代表在讲座会上宣读。以下是其献词全文。文中小标题是编者所加的。


大家好! 谢谢你们给我这个机会,对这个在马來西亚是个忌讳的课题,提出我的看法。

我国至高无上的法律,就是《马來西亚联合邦宪法》。它是由英国人和当时的马來亚精英所草擬的。任何法律或政策,如果不符合这个成文宪法,將是无效的,因为它是违宪的。

宪法第153条受到当今政府的扭曲,因而可以看出,跟几项宪法条文,如:第5、8、19、10、11、12条文,产生矛盾。这种格局和草擬宪法时的情況,是不同的。根据宪法第153条,最高元首陛下所必须保护的,是马來人的“特殊地位”(不是马來人的“权利”)。元首的任务是:
在《联邦宪法》下,元首必须根据必要的方式,行使其职责,保障马來人和土著的特殊地位。
在公共服务、奖學金、助學金、和其他类似的教育或培训特权、贸业或商业准证或执照方面,确保按照联邦法律所规定,为马來人和土著,保留他认为合理比例的份额。
在任何大學,學院和其他提供马來西亚教育文凭(或同等程度的文凭)以上的教育机构,如果当局所能提供任何學科的學额,少过有资格申请入學者时,元首必须确保为马來人和土著,保留他认为合理比例的學额。

元首的职责得受制于第153(2)条款。153(2)条款规定,元首行使职责,必须符合第40条。元首并不能隨心所欲地行使他在第153条下(保护“特殊地位”)的权力;他必须根据內阁、或內阁授权下的部长、或政府的忠告,行使其权力。

根据马來西亚的人权和所谓民主的原则,当今政府怎能篡夺这些权力?对人民和公民來说,这确实不合理。如果深一层研究, 为153条(保护“特殊地位”的条文)注入“合理性”,对所有马來西亚人和土生土长的人士來说,那只能显示马來人以往的窘困的處境,却跟目前2012年的情況沾不上边。

153(1)条款清楚阐明,“元首有职责保障马來人和沙巴和砂拉越土著的“特殊地位”,以及其他族群的合法权益。”

宪法阐明“其他族群的合法权益”完全被忽视

“其他族群的合法权益”这些词语意味着,《联邦宪法》的原有目的,肯定不是给予马來人和沙巴和砂拉越土著任何优先待遇,也不是一张任由填写的空白支票。这只是赋予政府和国会合理行使的权力,而不是为了削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且应获得法律上同等的保护”的原则。

然而,目前的情況是,90%的公共服务职位、教育奖學金,80%的商业准证,只准分配给大多数马來人。

可是,第153(9)条款写明,“这项(153)条文并未授权国会限制商业或贸易,目的只纯粹为了保留给马來人”。

既然如此,为什么政府工程只给大多数的土著公司?同样的,律师楼曾接获指示,必须要有土著合伙人占有51%股权,才能挤入政府聘请的律师名单,以获取和政府有关连机构的法律事务工作。这种不合理的规定,已延伸到许多其他私人企业,如:金融、船务、石油和天然气、保险、教育、和銀行业等。

被扭曲的“特殊地位”,以及对第153条的操纵的作法,甚至已滲入私人领域、行政机关、司法界等。在處理文化和宗教课题时,他们似乎对“保护其他族群的合法权益”的字眼视而不见。不要忘记,“其他族群”是组成我国人口的一部分。

《联邦宪法》实施15年后,153条文原本应该加以检讨

重温国家档案,显然,联盟党和雷特宪制委员会一直都想把第153条当作是过渡时期的条文,并认为,在宪法实施15年后,这个条文应该加以检讨。

1957年7月12日,波依德勋爵(Sir Alan Lennox-Boyd)代表英国下议院时,是这样说的:

“现在,谈谈马來人和华人两者之间,权利保持均衡的问题。在往年,英皇、维多利亚英女皇等,跟马來各州属签署的原有条约中,马來人的特殊地位是受承认的。在重修这些条约时,也重申了这一点。《1948年马來亚联合邦合约》也确认了这一点。雷特宪制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中,也清楚地提到这一点。这就是说,宪法条文中的马來特权,主要并沒有创造一个先例;宪法只是承认了当时的现狀。”

评语:这段话是波依德勋爵蓄意用來误导英国下议院的,使下议院同意加入关于马來人特权的条文。英国和马來统治者所签署的原有条约,只说明苏丹接受英驻扎官的一切忠告(除了依斯兰教和马來习俗以外)。这些条约并未提到马來特权。

为了替宪法中“特殊地位”这个永久存在的特征辩解,英国殖民部大臣是这么说的:

“雷特宪制委员会发觉到,很少人会反对现有制度,继续存在一个时期。委员会作了一些建议。联盟政府(组成联盟的三个政党接受了这一点)要作一些更改,这些更改都也进行了。主要是涉及公共服务职位、准证、奖學金、保留土地等固打的更改。

大体上,放弃了宪法中明文规定15年后检讨固打制的建议。最高专员的职责转移到最高元首身上,但是,元首只能根据內阁的忠告执行职责,而任何时候,內阁都必须对公众舆论显现的的感受表示敏感(这对其他种族是一种真实的保障)”

兴权会认为,非马來人受骗了,并且,在那时刻,英国政府不负责任地遗弃了非马來人,任由大多数马來政客和元首摆布非马來人。即便是在1957年,联盟的成员党,马华公会和印度国大党,也受到巫统的要挾。

1955年,英国政府举行立法议会选举,联盟获得马來亚绝大多数选民的支持和信任,像秋风扫落叶般地贏取选票,掌握了政权。其实,这是一个骗局,因为几乎90%有资格成为选民的华裔和印裔选民,都被剥夺了投票的权利。马华和国大党是依赖巫统才能获取他们所角逐的席位。

巫统扭曲《联邦宪法》,剥夺少数族群的合法权益

马來西亚是一个世俗国。1956年,马來统治者向雷特宪制委员会提出意见时,明确表示同意,依斯兰教只在仪式场合中采用。他们沒有意图把马來西亚变成一个依斯兰国,也不想削弱我国非马來人的基本人权,使他们生活在恐惧中,并受种种限制。现有的《联邦宪法》只是经扭曲了的原有宪法的影子。这是因为巫统党內的政客借助于153条,使少数族群被剥夺合法权益,却只有他们(巫统政客)得利。

事实上,贫困和被边缘化的社群,包括那些原住民,已再次由巫统內的马來极端分子殖民化(统治)。他们依靠损害马來西亚人的自由和人权,來维持他们的霸权。

兴权会并沒和马來同胞作对。作为马來西亚一个民族的代表,兴权会自豪地挺身而出,确保人类自由,不遭受到一个种族、宗教或信仰的欺压,而是要确保大家都是平等的。贫困和被边缘化的人们应首先开始得到平等待遇。

今天,有將近80万名园坵工友被迫离开胶园。他们曾经为这个国家的经済作出了近200年的贡献。但是,他们却仍居住在简陋的棚屋和长屋,成了非法木屋居民。他们过的是沒有尊严的生活。这是巫统55年來所实施的制度性种族主义所造成的恶果。我们为这些边缘化的印裔伸寃。兴权会强调,有必要为他们推行一个特別的经済计划。

同样的,我们欢迎其他群体为他们各自的族群喊出心声。让我们团结一致,形成一股强大的势力,向巫统统治我国55年所造成的不公平现象展开斗争。

153条若无其事地把我国原住民、华人族群中的峇峇、马六甲的印度CHITTY忘得一干二净。其实,这些人都是早期的马來亚人的组成部分。印尼外來移民早在上世纪50年代,就能获取公民权,只因马來人担心华族日益增加的人口,会对他们构成威胁。

我们要永远被当作“外来移民”与“二等公民”吗?

我国独立了55年,数以百万计的马來西亚人,就像我一样,是这个土地的儿女。但是,我们永远被称为“外來移民”,被当作二等公民。再过45年,当我们庆祝独立100周年的时候,我们仍然是“外來移民”!当我们的子孙问我们为什么我们被称为“外來移民”我们要如何回答他们呢?

到那时,他们將是第8代到第10代的马來西亚人了。到时,如果我们幸运的话,非马来人将占人口的15~20%,因为孟加拉人、巴基斯坦人、菲律宾人、印尼人等只因他们是穆斯林而被列为土著。邻国的穆斯林将充斥沙巴与砂拉越。非马來人的选举权可能被剥夺。

华裔与印裔的上层精英将在海外定居。即便是现在,我们就可以看到这种趋势。留下來的非马来人与婆罗洲土著将沦为下层阶级。那些相信马来民族是“优等民族”的马來人,就像纳粹分子一样,将把非马來人当作奴隶來看待。我不敢想像那一天的到来。更多的兴都庙宇,基督教堂与华人神庙将被拆除。我可以想象,在Scott Road的兴都庙宇将被拆除,因为在国内已沒有印裔精英了,而政府将以那庙宇坐落在商业繁华地点为由,顺理成章地把它拆除。怡保Jalan Kuala Kangsar沿路的山洞里的华人神庙也将成为历史,因为政府会宣称,那些山洞不属于佛教徒。“非法神庙”的标签,将广泛使用于华人神庙与基督教堂上。

兴权会对英国的诉讼不应只是印裔要求赔偿的问题

兴权会对英国政府所进行的法律诉讼是合理的,因为显而易见,前英国统治者和目前的当权者,这55年來,犯了疏忽的过錯;他们没保护非马来人的权利,非马來人生活將不稳定,又因为153条的不合理內容,他们將在社会进展中走向末落。案件在英国法庭审理时,胜败仍是次要的问题。但这个案件將暴露英国与巫统的欺诈伎俩和操纵手法。我国人民必须利用这个机会证明事实真相。本人代表兴权会,邀请所有热爱真理、公正、平等、民主的人士,参与其盛,为达到这个目标而作出尽其所能的贡献。我们在英国的民事诉讼不应只是印裔要求赔偿的课题,而是关心国家未来的全民课题。我们必须为子孙后代建设一个和平与平等的家园。别让我们的子孙后代再遭受到我们这一辈子所面对的种族歧视而丧失尊严。

马来同胞必须了解,把他们的种族当作“优等民族”的条文,而又认为他们应享有比其他族群更为优越的待遇,这一切其实是统治精英的一项阴谋。遭受损失的是我们大家 —— 马来人、华人、印度人、原住民、东马土著。第153条本质上是邪恶的。

世上所有的宗教和联合国的公约,都强调人人平等。然而,最高元首却被摆在一个窘困的位置上,这是为了使这项阴谋长期延续下去。159(5)条款多方限制国会修改153条。施加这类限制,其合法性是备受争议的,因为作为立宪君主(不是绝对君主), 最高元首必须遵从国会三分二大多数国议员的指示,來进行修改宪法。

我呼吁马来西亚最高元首公开促请政府内阁,在国会提出一项法案,修改153条,以恢复全民55年来所丧失的尊严。

没有平等, 就没有尊严。

谢谢!

兴权会主席
瓦达慕迪(P. Waytha Moort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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