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 实 现 的 诺 言: 马来西亚宪法 与 多元文化主义 Broken Promises: The Malaysian Constitution and Multiculturalism | |
华文译者:朱信杰、洪佩珊、蔡尚彬 | 作者:阿茲米•沙隆博士(Dr. Azmi Sharom) |
【编者按语】阿茲米•沙隆博士是一名在国内知识界颇有名气的马来学者。他已接受邀请,在本月18日(星期日)下午二时至六时由柔佛州3个非政府组织联合举办的“探讨《联邦宪法》153条文与各民族平等权利问题”讲座会,作为其中一名主讲人,发表题为“153条文的神话与现实”的演讲。
本文是阿茲米•沙隆博士提供的他早些时候所发表的一篇英文论文。他将根据其中的主要论点发表即席演讲。为了让受华文教育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阿茲米•沙隆博士在有关议题上的立场和观点,特此将它翻译为华文,印制成文件,在现场分发,并在本部落格张贴,作为研究上述议题的一份参考材料。
以下是全文内容。小标题是编者所加的。
前言
1835年,马来人占马来亚人口的90%;1947年,则占了近50%。因此,当马来亚人民政治意识在提高的时候,很难说,所有人民的政治觉悟水平是一样的。(注:1946年,英国人推行“马来亚联邦”(Malayan Union)计划时,实际上,英国人把整个马來半岛置于他们的直接统治下。这种局势把当时的马來亚左翼和现有统治精英的先辈们结合在一起。)
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宪法》反映了国家性质的变化。在过去和现在,我国就是一个奇异的组合:它是自由民主的理想和种族性优惠待遇,这两者相结合的产物。它也含有宗教元素(例如:穆斯林个人法律,是根据以伊斯兰经文为根基的伊斯兰法律所制定的)。这些看來是和宪法第4条相抵触的。宪法第4条內容如下:
“宪法是联邦最高法律,任何在独立日以后通过的法律,如果和宪法不一致,其违宪的部分是无效的。”
种族和宗教的元素,在宪法文件內容中,到處可见。在某种程度上,这是在提倡“不同人应接受不同待遇”的举措。这种情形就发生在德国纳粹暴行后仅仅12年,也就是通过《世界人权宣言》9年后,那似乎是不符合时代精神的(注:《世界人权宣言》作为一份联合国文件,理应受到马来西亚的尊重,因为马來西亚是潜在的联合国新成员)。
然而,考虑到当时的社会政治环境,可以理解,这类性质的宪法可当作是各民族之间的互相妥协。这是因为,当时土著感觉到,在经済和人口方面,存在着被淹沒的可能性。
然而,如果对宪法进行全面研究,并且,研究这种看似矛盾的宪法性质背后的社会历史,就可以发现,国家 “最高法律” 的核心,以及开国元勋的内心,存在着创造一个多元和平等社会的愿望。
摆在我们眼前的问题是,究竟哪里出了差错?有沒有可能修复损坏的地方?
从种族和宗教两个方面来探讨
本文将从两点,即种族和宗教方面,探讨有关课题。笔者相信,这两点是马来西亚所面对的多元问题症结所在。
宗教课题
宪法第3条写道:“伊斯兰教是联邦的宗教,但其他宗教仍可在联邦任何地区,和平及安宁地信奉。”
这句话是否意味着,马来亚是一个伊斯兰国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有两个主要原因。首先,我们必须看看《雷特宪制委员会报告书》的內容。报告书指出,联盟(注:这是当时组成马来亚政府的三个政党,即巫统、印度国大党和马华公会的联盟)研究了宪法草案后,说:
“遵守这个原则…并非意味着,这国家不是一个世俗国” [《马来亚联合邦宪制委员会报告书》第73页] 。
因此,非常清楚,马来亚并非要成为伊斯兰国。这不是由雷特宪制委员会所作出的断言,而这个断言是出自于即将出任新兴独立国家的政府领导人。这个断言和宪法第4条(注:这条文规定,我国所有法律必须服从于宪法总原则)结合起來,意味着:宣称马来亚原本就是神权国的任何说法,都是虚伪的。
最高法院在1988年Che Omar Che Soh一案中的裁定,进一步加强了马来亚是一个世俗国的论点。(注:最高法院是我国的最高法院,现在已改称为“联邦法院”)。最高法院裁决:世俗法管辖的是整个国家,而伊斯兰法只是局限在穆斯林的个人法。
按照宪法第3条,在官方礼仪方面,必须采用伊斯兰教的形式和仪式。
宗教自由
关于宗教自由,宪法第11条是明确的:“人人都有权信仰和奉行自己的宗教,并在第4条款限制下,有权宣传其宗教。”第4条款授权州政府控制对穆斯林进行的宗教宣传活动。(联邦政府则控制联邦自辖区。)控制并不局限于非穆斯林对穆斯林的传教活动,也包括穆斯林对穆斯林的传教活动。
法学家哈定(Harding)认为:“......对于改教的限制,关系到维护公共秩序,多于宣播宗教的优先权” [见《马来西亚法律、政府和宪法》第201页] 。他的立论是,即使在没有把伊斯兰教列为官方宗教的州属(如槟城),都有限制对穆斯林传教的法律。因此,不可假设伊斯兰教比其宗教优越。如果我们在这个前提下推论,这种规定,不论限制性有多大,似乎不能阻止任何宗教信仰者,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
这点,从1989年最高法院在内政部长提控Jamaluddin Othman一案中的裁决,可以看出来。在这案件中,一名改教的穆斯林在《内安法令》下被扣留。其实,只能为了国家安全,才可进行这类扣留。实际上他改教,并不违反国家安全。此外,这项扣留违反宪法第11条保障下的自由选择宗教的权利。因此,虽然宪法对穆斯林传教有所限制,穆斯林选择宗教的自由,似乎是没有受到限制的。
种族:马来人、沙巴和砂拉越原住民的特权
宪法第153(1)条款规定:“最高元首有责任维护马来人以及沙巴和砂拉越原住民的特殊地位,以及其他族群依据这项条款的合法利益。”
在这里应该指出,元首只能根据政府的忠告来行使他的权力。在马来西亚宪法的范畴内,“根据忠告”的意思是,元首必须按照政府的忠告行使权力。因此,这类扶弱行动的责任,不能全交由君主本身承担。
为了保护马來人和沙巴与砂拉越土著的“特殊地位”(Special Position),必须在下列领域保留合理的名额,即:公共服务职位、奖學金、教育特权、商业/贸易准证或执照等(请注意:马來半岛的原住民——这个国家的真正土著,不享有“特殊地位”。)
马来民族主义者与宗教狂热分子视《联邦宪法》第153条如他们的圣经。但实际上,我们必须考虑与了解《联邦宪法》的其他条文,才能正确地理解第153条。《联邦宪法》第8条虽然规定,平等权利的理想标准(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且人人都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它不是绝对的,因为这条文又允许偏离这些基本原则。
对第8条的任何限制,都得由宪法清楚阐明。我们也应该注意第136条所提及的“所有在联邦政府服务的、同等级的人(不论来自哪个族群),都应该根据他们受聘的条件,得到平等的对待。”
除此之外,如果我们再次细读“雷特宪制委员会”的报告,我们会发现,当时的联盟政府曾说过:“…在独立的马来亚,所有人民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获得平等的待遇和机会,不应该有种族或宗教歧视…”。
马来人享有特殊地位,只是权宜之计
由于当时的马来人在经济上处于劣势,所以享有诸多优惠条件,那只是帮助他们的权宜之计。(婆罗州的土著到了1963年,马来亚、沙巴、砂拉越和新加坡组成马来西亚后,才享有这类优惠条件。)当时统治者的言论可以证明这一点。统治者说,他们“期待在不久的将来,在国家的政治与经济生活领域,有可能消灭种族主义势力”。[《马来亚联邦宪制委员会报告》,第71页]。
此外,写作人黄基明也说过,建国之父之一,敦依斯迈医生在他的一篇论文中把马来人的特别待遇比喻为高尔夫球比赛中,让给弱者的分数。不过,一旦不再需要这拐杖时,弱者必须放弃享有这种礼让。[见《非心甘情愿的的政治家》]。由此可见,我国当时的政治精英及传统统治者并没打算让“特权”永久存在。他们也没打算让它变为某种特殊的权利。有鉴于此,把这种 “特权”视作一种不可剥夺的权利,那是完全錯误的。
我认为,《联邦宪法》的宗旨是为了维持自由民主的基本原则。宪法承认,1957年的马来亚存在着不公平的现象,同时,又确认马来人(指皇室和宗教)传统价值观应放在特别的位置上。统治者只是立宪君主,具有强烈的象征性,但只拥有有限度的实权。伊斯兰教具有特别的象征性地位,同时,对穆斯林个人法,拥有实权。这并不影响世俗、多元民族的施政制度。在这制度下,宪法和当今领袖的目标应是:注重基本自由,尤其是平等的理念。我们是如何走到目前的悲慘境地的?为什么多元文化政策变成了截然不同的异域概念?而实施马来霸权却成了准则?
究竟哪里出了差错?
马来西亚从世俗国走向伊斯兰化
过去30年,马来西亚越来越伊斯兰化。这始于穆斯林世界迷恋上伊朗的革命,并体现在个人的转变上,如:衣著、说话的方式、和不断变化的价值观。没多久,伊斯兰教也开始在政治与国家的施政上,发挥了更大的影响力。
宣称伊斯兰教从来没有在政治上扮演过任何角色,那是愚蠢的。例如,自上世纪50年代就存在的伊斯兰党(PAS)拥有巨大的影响力,尤其在东海岸的州属。直到第4任首相,我国领导人都在强调,马來西亚是世俗国的立场。
但是,这一切却在1980年代起了变化。马哈迪开始意识到,伊斯兰党给巫统所带来的挑战。于是,他邀请马來西亚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的宠儿—安华•依不拉欣,加入巫统,目的是为了增强穆斯林教徒对巫统的信心。伊斯兰“价值观”开始滲透治理国家的事务,政府同时开办了国际伊斯兰大学。不久,巫统就具有能力,跟伊斯兰党在其地盘上一争高低;双方互相竞争,看谁更加伊斯兰化。
马哈迪独自宣布“马来西亚是伊斯兰国”
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马哈迪单方面宣布,马来西亚是伊斯兰国。这使双方之间的较量达致了最高峰。其实,这在许多层面上都是非常错误的。首先,从我国世俗宪法的角度來看,从宪法的內容,从起草宪法的筹备工作,以及法庭判词等來看,这是错误的。宪法是世俗的。第二点,一个人无论势力有多大,都没有权力通过这种方式,改变一个国家的宪法性质。
马哈迪这项行动(加上巴达威的伊斯兰教观点(Islam Hadhari)和纳吉所宣称的我国从來就不是世俗国的笨拙观点)加强了对伊斯兰教和与伊斯兰教一切事务的日益重视。这给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壮了胆。我们可以看出,法庭如何被这看不见的手所慑服。
近年来,非穆斯林丈夫改信伊斯兰教后,向伊斯兰法庭申请离婚(其实,伊斯兰法庭对非穆斯林伴侣是没有司法权限的);刚改信伊斯兰教的丈夫单方面为孩子改教;脱离伊斯兰教者被惩罚,甚至被冠以叛教的“罪行”而得坐牢;禁止非穆斯林使用“阿拉”一词;圣经在关卡被没收等等,诸如此类的不公正事件不胜枚举。
各种现象发生让非穆斯林极不舒服
这类事件反映了日益严重的不能包容他人的现象,和日益膨胀的宗教优越感。这些现象让非穆斯林,甚至不少穆斯林,感觉极其不舒服。这对于一个多元民族、多元宗教的世俗国,不是一个好预兆。而且,如前面所提到的,法庭在面对改教(如:Lina Joy 一案)、离婚、孩子的监护权(如:Subashini一案)等宪法课题上,迫不及待來个“金盆洗手”,胆小如鼠地宣称,这些课题属于伊斯兰法庭的管辖权限。
我认为,对于宪法与宪政史的极度无知,是这些问题的主要根源。从马哈迪开始的各届首相,已忘记了他们对崇拜的以往的伟人所留下的遗志。法庭则表现出他们对重大的宪制原则的无知。这些现象,甚至连在籍的大學生都表示关注。
马来西亚的世俗性,已谈过,不再赘述。但是,我们在这阶段,更深一层探讨法庭的“本丢彼拉多”型(Pontius Pilate)的行为,也许会有好處。(注:Pontius Pilate一词,用來形容:在道义上,立场不够坚定,不能坚持做自己认为正确的事的人)他们的借口是《联邦宪法》第121A条,在伊斯兰法庭和民事法庭间划清了界线。这是真的。但是这项法律规定的用意,是为了确保由伊斯兰法庭审理的案件,不会在民事法庭提出上诉。实际上,这种借口,对伊斯兰法庭不利,有损于它原有事务管理权的权威。
问题的核心是:到底回教法庭的司法权限涵盖了哪些事项?宪法中《列表9》已罗列了这些事项。《列表9》胪列了国会能制定立法的领域,也胪列了州立法议会能制定立法的领域。由于伊斯兰教事务属于各州的权限,回教法庭的司法权与审理范围,是由州议会根据《列表9》立法決定的。
这个《列表9》相当特殊:州议会有权制定涉及家庭事务与财产事务的伊斯兰法。不过,列表有项一般性的条文说明,各州立法议会可制定法律,惩罚抵触伊斯兰“戒律”(Precepts)的犯罪行为。这条文似乎赋予的权力,广泛而又不明确。相信这种不受限制的权力可能不是当初草拟宪法者的原意,因为所有法律都必须受制于宪法所设定的原则。因此,如果脫离伊斯兰教是一项可判刑的犯罪行为,这显然完全抵触了宪法第11条,那是不容许的。
《列表9》清楚阐明,回教法庭的司法权限只限于“信奉伊斯兰教的人士”。这就是说,涉及非穆斯林的案件,都必须由民事法庭审理,因为回教法庭对这类案件完全沒有司法权。虽然第121A条划清了两类法庭的司法权,但是,这不等于说,只要涉及伊斯兰教的案件,都得由回教法庭审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案件还含有宪法成分在內,唯一能审理这类案件的机构,就是民事法庭。这是因为,《列表9》没授权回教法庭,审理这类含有宪法成分的案件。
问题的症结追溯到“新经济政策”的推行
特权的概念被扭曲,而有关的宪法条文被滥用。可以说,问题的症结可追溯到“新经济政策”的推行。“新经济政策”是在1969年,513种骚乱事件发生过后才实施的。在这政策下,推行來势凶猛的扶弱政策,表面上是为了消除贫穷,但实际上,主要是为了贯彻增加马来人财富的计划。在“新经济政策” 的幌子下所进行的活动是广泛得舖天盖地,影响深远。
其中一些活动和做法很可能是不符合宪法的,因为宪法第8条阐明,任何含有歧视成分的措施,必须是宪法所特别通融的。但是,宪法却没有这类条文,清楚说明,在屋价方面,马来人可获得优待;也没有特別条文规定,马来人在政府公共服务领域,可获得特别待遇。恰恰相反,宪法第136条清楚说明,这类特別优待的措施,是禁止的。
“新经济政策”塑造了“享有权利”的文化。马来人认为,他们享有获得提升、政府补助,及其他形式援助的权利。另一方面,其他族群的权利长期受到侵蚀,不但完全违反了第153条(这条文阐明,最高元首也必须保护非马来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给非马来人社群制造了疏离感,导致人才外流。这些人觉得不受欢迎,所以被迫离开他们的出生地。他们生于此,长于此的祖国。这导致国家体制分崩离析,缺乏有才能的人。
暂时性的措施却变成了永久性的政策
如前面已提到过的,这些措施本来就是暂时性的。因此,有必要定期检讨这些措施, 确定是否已达到原有的目标。其实,“新经济政策”实施了20年后,原本应该在1991年就结束。恰恰相反,由另一个“国家宏愿政策” [National Vision Policy(NVP)] 取而代之。这些政策,看來不会在“不久的將來”结束。政策的终结似乎遥遥无期。
任何对“新经济政策”或“国家宏愿政策”的检讨,都被当作是对马来霸权及权利的挑战,从來不把检讨当作是为了确定政策是否成功,还是失败。2006年,来自“亚洲策略与领导机构公共政策研究中心”(ASLI)的著名经济學者林德义,发表了一份报告显示,马来人所拥有的股权已经超过30%的目标,逼近45%。因此,是结束“新经济政策”与“国家宏愿政策”的时候了。
政府对于这份报告的反应却是加以否定的,并宣称这份报告书所采用的分析方法,是有毛病的。对这份报告的结果与研究方法,从來没进行广泛、公开的讨论。相反的,政府以“敏感”为借口,把这件事掩盖起來。一些政府高官对林德义作出诸多指责,说他有偏见,只因为他是华裔。
政府为了自私政治议程扭曲了宪法
在大马政治中,普遍的观念是,马来‘特权’是不可被剥夺的权利,并且不得加以质疑。然而,只要随便翻看一下宪法,就能明白:任何扶弱政策必须加以合理地实施。为了对“合理”一词下定义,如果不通过公开讨论,那是不行的。当今政府及其支持者不但不维护宪法精神和遵循先辈们的愿望,反而为了私自的政治议程而扭曲了宪法。
巫统不断的种族主义叫嚣使情况更加恶化。现任内政部长希桑慕丁,在发表关于“马来主权”的激昂演说时,偏爱挥舞马来短剑,这是展示挑衅的作法。1980年代,纳吉担任巫青团长。巫青团当时召集一场大集会,在集会上高举“以华人的鲜血浸洗马来短剑”的煽动种族情绪的布条。即使到了今天,巫统国会议员和州议员也经常发表言论,宣称非马来人是外来移民,应该离开我国,回到他们祖先的原地。
马来人“权利”的所谓“捍卫者”,以及所谓“伊斯兰捍卫者”,常诉诸于这类流氓行为。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组成暴民,以伊斯兰教受侮辱为借口,破坏和平举行的讲座会,只因讲座会讨论的主题是宪法权利与家庭法。但是,他们却不会因为这些流氓行为而受到法律的制裁。更荒谬的是,一名记者只因如实报导了一名槟城政客充滿仇恨的言论,却在《内安法令》下被扣留。莫名其妙的是,那名发表种族主义言论的罪犯却逍遥法外。在这样恶劣的环境中,一个虚有其表的民主、世俗与多元的国家还能存在,那是个奇迹。
可以重建祖国,但必须具备若干条件
在这篇文章中,笔者认为,《联邦宪法》有条文确保平等和公正,为建设一个世俗的、多元民主社会而奠下了必要的基础。但是,宪法产生后的52年内,执政党却为了私自的政治利益,而扭曲和滥用了宪法所致力达到的理想与精神。不过,现在仍然有可能根据当年所设计的建国宏愿,來重建我们的祖国,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要有一个真正独立的司法机构;
• 要有一个了解宪法和立宪主义(遵崇宪法)的政府;
• 人民必须挺身而出,维护他们在宪法中得以保障的权利;
• 如果缺乏上述任何条件,宪法及其理想和希望將成为泡影。
(2012年3月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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